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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意见】永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完整文档)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5 17:42:03 | 浏览次数:

永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省委新型城镇化会议和县委九届九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县城建设层次和水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意见】永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规划意见】永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完整文档)


永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

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省委新型城镇化会议和县委九届九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县城建设层次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划编制管理,强化规划引领作用

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各园区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评估、审查、公示后,根据权限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进一步开放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市场,全面实行规划(建筑)设计项目招投标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突出设计作品个性化、多样化、精品化,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深入挖掘地域文化资源,塑造特色空间,突出县城文化内涵,在县城总体城市设计指导下,搞好详细城市设计,完成重点地区以及主要街道等重点地段和出入口、广场等重要景观节点的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形式、比例、色彩、材质等方面提出引导和控制要求。

二、规范规划许可管理,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所有用地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严格履行法定的规划审批许可程序。

(一)规范规划条件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申请核定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前,应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日照间距、中小户型比例、保障房配建、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停车位数、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允许开口路段、地下空间利用控制、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等强制性要求,不得擅自变更。新建住宅以多层为主、小高层为辅,严格限制高层住宅,一般不超过18层(控制在60米以下),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在2.0以内。

(二)规范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用地规划许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执行,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过去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凡与规定不符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延期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范建设工程审批许可。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及其他工程等项目建设的,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开工建设。建设内容应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审定后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应进行公示。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城乡规划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提高审批效率,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至施工图联审前审批,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得人防办同意后,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强化地下管网管理。按照地下管网设施综合规划和各类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利用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建设地下管线设施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城区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尤其对新建项目和小区内部管网配套和接入市政管网的审批,全部纳入市政工程规划审批范围。

(五)规范县城规划实施。县城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街景规划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外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雕塑、建筑小品、画廊、宣传栏、展示橱窗等规划选址,必须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三、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未按规定落实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规划监督管理

(一)落实建设项目全程公示制度。建设项目在批前和批后均应在现场和网站进行建设内容公示,便于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监督举报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情况属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查处。

(二)落实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制度。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验线和复验。竣工后六个月内须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建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五、加大违规建设查处力度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一)听证制度。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对需要进行听证的建设项目,在做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许可决定,充分体现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评审公示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实施“阳光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街道景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单体建筑方案、公益事业规划等方案需经专家和县规划委员会评审后,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县政府批准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要长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将批准的规划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后结束。

(三)规划委员会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县规委会的职能,对各类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项目、规划方案及时进行咨询、评审、论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民主性,保障规划项目正确实施。县规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县城规划中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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