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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5 18:30:07 | 浏览次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确保本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和按需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确保本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和按需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承租或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为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采取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统一管理、统一规划;

(二)有序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三)前瞻性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着眼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长远发展,在满足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同时,适度开展中远期保障性住房土地的储备;

(四)统筹协调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纳入全县土地储备计划,与全县土地储备工作统筹协调一致。凡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地块,由县住房保障办和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储备;既有保障性又有经营性用途的地块,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储备。

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闲置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单位提供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且目前已经空闲或处于低效利用的工矿、仓储、住宅等用地,参与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六条 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是本县政府提供储备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主体,负责统一开展本县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

县国土、发改、财政、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加快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保证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计划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储备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全县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依据县住房保障办提供的用地计划,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县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本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定期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提交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备案。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县住房保障办编制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结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经县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期限分为近期(近三年,含三年)和远期(三年以后)两个阶段,其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规模、功能结构、空间分布、实施时序、人口规模等。

第九条  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年度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规模、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规模等内容,确定年度新增储备保障性住房项目名单,制定实施计划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计划中所列项目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后,由县住房保障办负责管理。

第十条 县住房保障办应于每年下半年启动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调研、编制工作。具体编制程序如下:

(一)县住房保障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县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状况,对上报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模和具体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二)县住房保障办拟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征求县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汇总至全县土地储备计划,经县国土联席会议审议,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确需补充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调整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县住房保障办应当于每年年中拟定调整方案,汇总至全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经县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取得

第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办可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需要,提出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项目和范围。

第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办应当按照县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分别向县国土、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用地选址、用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估、确定规划条件、用地报批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纳入储备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县住房保障办可以依法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征收、收回、收购国有土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进行补偿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社保或留地等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实物补偿安置是指将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商业等配套物业,按市场价折合具体的物业面积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利用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主要包括土地平整、排水、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市政设施、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和环卫设施的建设等。对纳入储备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县住房保障办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需要进行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的,由县住房保障办通过合法程序选择工程单位实施。

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县住房保障办可将部分前期开发任务作为开发具体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招标条件,由地块中标方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办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开发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县住房保障办应当抓紧实施开发建设。但对于一些纳入中、远期储备,待条件成熟后才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储备用地,在土地未供应前,县住房保障办可将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土地临时利用所得收益全部归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纳入财政管理。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确需延长临时使用期限的,须依法办理延期手续,且不得影响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供应。

第五章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一条 为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县住房保障办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的规划、土地报批、拆迁、前期开发建设、资金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优先保证落实农转用指标和占用耕地指标。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划拨供应给县住房保障办;属于引入社会力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县住房保障办组织项目法人公开招标企业实施建设,土地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让给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章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县住房保障办根据国家规定用于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保障性住房土地以及前期开发整理和保护管理等所需要的资金,即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综合开发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县住房保障办、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经县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办需对当年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投资的实施情况拟定调整储备规划方案和调整年度储备计划方案,报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储备资金需向商业银行贷款的,应由县政府批准解决。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县财政根据批准后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拨付县住房保障办;属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县财政,县住房保障办根据实际需要向县财政申请拨款。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下列用途:

(一)用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涉及补偿、收购等费用(含支付补偿费用和相关税费);

(二)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费用;

(三)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及贷款利息支出;

(四)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临时利用、管理等其他费用;

(五)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财政垫支或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储备土地的综合开发费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的构成之一,按以下方式进行归垫或还贷:

(一)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在住房销售后,将储备土地综合开发费用的部分用于归垫财政和银行还贷。

(二)属于引入社会力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土地划拨使用手续前,向开发企业收取储备土地综合开发费用,用于归垫财政和银行还贷。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财政垫资的,纳入县财政管理。

第三十条 县住房保障办应当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资金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结束后,县住房保障办应当编制项目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侵占或破坏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及其地上附属设施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关赔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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