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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南宫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全文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6 08:12:03 | 浏览次数:

南宫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南宫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南宫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全文完整)


南宫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三)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四)省国土资源厅、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市政府要求本局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局领导要求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局各国土资源所在调查终结并完成案件审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经本股室负责人同意后,送局监察股进行审核。

局办公室向局监察股送审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征求局相关股室、案件所在地的相关单位意见。

第六条 监察股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等;

(七)局办公室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九)以上材料目录清单。

局监察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局办公室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超出本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部门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 局监察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局监察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补充征求意见、研讨论证,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局法律顾问参与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十条 局监察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齐备,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对局监察股提出继续调查、变更、纠正等意见或建议的,由承办机构调查、变更、纠正后按程序重新送审。

第十一条 局监察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因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求意见、研讨论证、提请解释等期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对局监察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充分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局监察股审核后,由局办公室提请局主要领导主持的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局办公室提请局集体审议时,应当如实列明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会审等方式替代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执法决定书报送局监察股备案。

第十五条 纳入本局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局办公室研究制定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项目、法律法规依据、主要送审资料、主要证据等清单,送局监察股编制本局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的承办人员、局监察股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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