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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意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若干意见(精选文档)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6 10:12:04 | 浏览次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贵池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意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若干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商务意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若干意见(精选文档)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贵池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池政〔201524号)精神,结合贵池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基金

重点支持在本区注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和服务企业(平台)。主要用于电商产业引导扶持、公共平台建设、特色产业电商平台及支撑服务体系建设运营、人才培训、学习交流、招商宣传、发展规划等,实行专款专用。

二、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区设立电商集聚区和全国性、区域性仓储配送中心;鼓励从事电商代理运营、策划设计、营销推广等专业服务企业入驻我区;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10家、年网络交易额超过1500万元,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商孵化基地(产业园、集聚区、众创空间),经验收合格并授牌的,孵化期内每年给予运营主体12.5万元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家电商企业、15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补助12.5万元。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体网商从业人员进入园区创业。在园区租赁办公用房和仓储设施,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等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平台建设

支持搭建区域协调公共服务电商平台,在淘宝、京东、1号店等全国知名电商平台开设地方特色馆,推介本区地产品及旅游资源等,为参与企业上线提供共享平台,为全区网商提供产品展示、信息收集、代发货、代仓储、电商运营方案策划、代运营、网商培训、物流配送等服务,办公和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入驻企业达到20家、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该运营主体20万元/年、30万元/年的运营服务补贴。

对我区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年网络交易额或年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 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15万元。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贵池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正常运营满一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50 万元。

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应用,服务年费达5000元的,给予服务年费25%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发生在我区的快递费用给予15%补助,年最高补助25万元。

支持物流企业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捡、代发货等服务平台,签约合作电商企业首次达到100家、200家、500家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补助2万元、5万元、10万元。

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支持电商运营平台或龙头电商企业,在镇街(园区)、行政村设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万元。

四、鼓励创新创业

鼓励探索“互联网+流通”商业模式,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旅游经济主体企业、文化传媒企业、限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线上到线下(O2O)新型营销模式。

在我区年网络开票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且实现税收正增长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

五、加大人才培育

加快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依托园区和企业,积极引进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同时将电子商务人才培育纳入全区人才培育计划。

电商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岗位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5万元。对有资质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的机构,每次培训达61218个学时,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按参训人数分别给予每人150元、300元、450元补助。

六、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贵池区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推进全区电子商务发展、制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七、其它

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自行申报,经区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本政策享受的扶持资金包含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区级财政给予配套的部分。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的的企业,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凡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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