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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宣城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6 10:54:03 | 浏览次数:

宣城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授权市经信委设立宣城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宣城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宣城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宣城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授权市经信委设立宣城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周转金”),委托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筹措资金和日常运营。应急转贷周转金是市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专项资金,是帮助企业“还旧贷新”临时性周转资金。首期资金3500万元,今后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增加资金。

第三条 应急转贷周转金按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对象

第四条 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银行同意“还旧贷新”的企业,可申请应急转贷周转金。

第五条 应急转贷周转金面向全市中小企业,主要为工业企业服务,重点倾斜市本级企业。

第六条 应急转贷周转金原则上不得向企业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外银行“还旧贷新”提供转贷周转服务,但偿还宣城市行政区域外银行旧贷后在市域内银行贷新除外,国有担保机构或省级以上开发区对应的融资平台同意为转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申请及运作

第七条 企业出现还贷困难需申请使用应急转贷周转金的,应在用款3个工作日前向市工投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应急转贷周转金申请表;

(二)贷款银行同意“还旧贷新”的承诺(过渡期内可由银行贷审会批复替代);

(三)担保机构对担保贷款同意续保的书面证明;

应急转贷周转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会审。一定额度以内的,由市工投公司相关人员组成贷审会形成决议,一定额度以上的由市经信委成立由市经信委、市工投公司相关人员组成贷审会并形成决议,具体使用额度确定后由市工投公司与申请企业签订借款协议。

第四章 额度和费率及期限

第八条 企业申请应急转贷周转金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期还贷资金的90%,一般控制在1000万以内,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九条 应急转贷周转金使用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一般不低于10%,“还旧贷新”到位贷款和保证金优先偿还应急周转金,偿还后保证金剩余部分返还企业。根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情况,市工投公司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措施。应急转贷周转期间,申请企业经验证的银行预留印鉴、U盾等暂由市工投公司保管,待应急转贷周转完成后退还申请企业。

第十条 应急转贷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转贷收取综合服务费,其中三分之一为利息、三分之一为风险准备金、三分之一为管理费用。费率按保本微利原则充分借鉴先行先试地区做法经验,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确定,对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市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适当优惠。

第十一条 应急转贷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其中银行“还旧贷新”无需担保机构担保的一般不超过5天。市工投公司、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企业、有关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快周转缩短时限,服务更多企业。

第五章   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二条 市工投公司开展业务原则上应该与相关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在暂未就全面合作达成协议的业务起始过渡阶段,可以按照严控风险原则积极审慎办理转贷周转业务。商业银行总部在省内的,过渡期暂定3个月。总部在省外的,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各商业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存在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经其主动申请,应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属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应提前对接续保,对符合“还旧贷新”条件的企业银行可以提前出具“还旧贷新”承诺或放款通知,在业务起始过渡阶段可以提供贷审会批复替代。

第十四条 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市工投公司开展转贷周转服务。工商质监部门将转贷周转服务项目登记为市工投公司经营项目。相关单位对应急转贷周转有关涉诉和查封冻结扣押情况查询给予积极支持。国土、房管、林业、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高效便捷办理动产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 应急转贷周转金放款前如遇申请企业抵押物或账户被查封冻结,则市工投公司与借款企业签订的借款协议即行终止。如银行“还旧贷新”放款前遇申请企业账户被查封冻结,有关银行应采取切实措施另行安排“还旧贷新”放款,银行与企业共同确保回款至市工投公司。如银行“还旧贷新”放款后突遇申请企业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应及时通报市工投公司并积极协调。

第十六条 鼓励县、市、区有关部门与市工投公司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用好用活应急转贷周转金。鼓励市、县两级国有担保机构与市工投公司紧密合作,积极发挥政府性资金撬动放大作用。

第十七条 为确保应急转贷周转金安全,各商业银行应对企业账户实施监控,封闭运行周转资金和信贷资金,确保企业向市工投公司申请的应急转贷周转金借款专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新发放贷款能全额归还应急转贷周转金借款。商业银行应开辟绿色通道,对贷款资金可通过企业借款账户直接支付给市工投公司账户。人行、银监、金融办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八条 加强应急转贷周转工作协调。重大问题由市经信委及时报请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加强对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监管。严禁吸收公众存款,严禁直接放贷,严禁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市工投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市经信委报送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经信委定期不定期组织审计。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强化诚信意识,应当全面履行与市工投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对于恶意骗取应急转贷周转金的,公安等部门予以惩处;企业逾期未还或未足额归还应急转贷周转金的,市工投公司应加大催要力度,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索;同时将该企业列入诚信缺失企业名单,今后不予办理应急转贷周转金借款。

第二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应急转贷周转支持力度。对企业贷款符合银行贷审会批复条件的不得压贷、抽贷、停贷,否则市政府视情可取消相关银行考核评先资格、转移财政性存款。

第二十二条 应急转贷周转金运作实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市经信委指导市工投公司制定完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管控。市工投公司要明确职责,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贷手续,对违规办理应急转贷周转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员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还旧贷借新贷不属同一银行的,新贷款银行比照“还旧贷新”银行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旧贷新”比照银行“还旧贷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市本级企业享受财税政策先交后返且资金安全有保障的,比照本办法从严控制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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