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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6 11:48:02 |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3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和省委、省政府《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赣发〔2016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83号),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意见》(赣编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适应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能力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作为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加强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深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日益临近,政府法制机构所承担的任务日渐繁重,但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能力建设上仍然存在较大不足。特别是当前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力量与新形势下所承担的法治建设任务不相适应,影响了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必须引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大力予以解决。

二、进一步提升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提升履职能力。

(一)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协调推进的能力

1、科学统筹规划。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要求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编制本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安排,将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责任,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

2、加强综合协调。建立和完善规范有序、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发挥好“联系上下、沟通左右、穿针引线”的作用,调动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协助本级政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3、加大督促指导。充分运用评议考核等多种形式,督促指导各项工作的规范开展、全面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反馈,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对普遍性、复杂性问题,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提出妥善解决办法。

4、深入政策研究。对国家、省市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进行研究分析,准确把握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全面掌握法治政府建设的方法和步骤,加快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提升制度建设规范引领的能力

5、科学编制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紧扣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与保护等三方面的立法,加强对立法项目的立项管理,通过立项论证、立法前评估等方式进行筛选,法规项目的确定要积极与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进行沟通,确保出台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应有的规范与引领作用。

6、加强政府立法项目草案的起草与审查。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审查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时要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听民意,广聚民智。涉及重要行政管理工作法规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专业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委托第三方起草。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积极做好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反馈工作和配合参与调研工作。政府立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7、推进法律制度有效实施。完善由行政机关负责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体系,将“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法规规章颁布后3个月内,督促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将实施方案、步骤和有关措施书面报送本级政府;法规规章实施1年后的3个月内,督促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

8、加强规章实施效果评估。定期开展规章立法后检查评估,对一些重要规章牵头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提升行政执法规范监督的能力

9、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减少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现象,逐步推进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城乡建设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探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10、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必须由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11、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积极主动对接全省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实现部门和市县(区)横向与纵向的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通过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通过平台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效解决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畅通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表达渠道,完善监督意见落实反馈机制。建立多层次、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督机制,随机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设。

(四)提升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12、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全面推进县(区)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审议复杂案件、解决重大问题中的优势。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办理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专家咨询与论证制度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13、健全案件审理机制。推行立审分离,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提高行政复议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水平。积极引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定期向本级政府报送行政复议案件分析报告,对分析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4、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要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受政府委托的行政应诉案件,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应诉案件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15、强化行政复议应诉监督管理。对不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通报、约谈和问责。

16、完善行政调解、仲裁机制。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全省推进仲裁协会组建工作。

(五)提升政府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能力

17、加强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重大决策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需提交政府常务会、局长(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重大决策文件应为已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并经修改完善后基本定稿的文件,并统一由办公厅(室)在上会前转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为进一步发挥各部门法律顾问作用,保障审查效果,提交审查的材料中应当附有文件拟定部门法制机构或外聘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

18、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定期通报备案审查情况。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

19、有效处理具体涉法事务。参与重大政府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债权债务纠纷等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20、发挥政府法律智库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作用,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政府立法、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途径和机制,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加强对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加强对本地区(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局长(主任)办公会等形式,及时听取和研究政府法制机构中存在的问题,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县(区)政府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今年6月底前,要落实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意见》(赣编办发〔20177号)有关具体要求,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保证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人员负责法制工作。

(二)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切实改善政府法制机构的办公条件,保证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办理车辆,落实行政复议审理室、听证室、档案室等办案场所和录音、录像等必要的装备保障。

(三)加强政府法制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整合各领域法律人才资源,建立本级政府法制人才储备库。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政府立法、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鼓励和支持在职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交流力度,重视提拔、使用法制干部。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逐步提高分值比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要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各项要求,认真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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