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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办法】进贤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6 12:42:02 | 浏览次数:

进贤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进贤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税务办法】进贤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进贤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全县建制镇和县工业园区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县高新产业园、医科园、温圳工业园和重大项目集成区及今后县委、县政府决策成立的其他开发区、园区等。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土地转让合同、取得房产、处置房产的当月月底前向县地税局如实报送相关资料。

在县工业园区承租土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当月月底前向县地税局提供真实的租赁合同;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在租期开始的前一个月月底书面报送租赁的相关情况。

县地税局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土地、房产情况有变化的,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如实変更相关资料。

第四条  县地税局应当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管业务系统(以下称地税系统)中及时、准确地录入纳税人的土地、房产信息及其变化情况,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县地税局应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

第五条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分季缴纳,在季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对于申请门市开具房屋出租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申请门市开具发票时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  纳税人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税率为1.2%;纳税人出租房产的,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为12%

纳税人自用房产,其房产的计税价值为房产原值的70%。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和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扩建的支出,自20101221日起,还应包括地价。

第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税率按土地所属区域不同,分别为:县一级区域每平方米6/年 ,县二级区域每平方米5/年,县三级区域每平方米3/年。若以后江西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进行调整,按照其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第八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外,由县地税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九条  对长期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县地税局应依法进行公告。

第十条  纳税人应享受的税收优惠,县地税局应依法予以办理。如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第十一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十三条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县地税局申请,经县地税局批准,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酌情予以延期缴纳、减税或免税。

第十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地税、国税、国土、住建、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协调全县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建立涉税信息互通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县国税部门应按季将全县“三证合一”之外纳税人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以及国税税款缴纳情况抄送给县地税局。

第十六条  县国土部门应协助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信息管理工作,按季将土地出让、转让的有关情况抄送给县地税局。在颁发、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需审核其相关税收缴纳情况,做到“先税后证”。

第十七条  县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应积极配合县地税局提供全县规划变更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情况信息。在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变更时,要审核其相关税收缴纳情况,做到“先税后证”。

第十八条  县人民银行要依法协助县地税局查询纳税人账户开立的情况。

第十九条  县工商部门应按季将全县“三证合一”之外的工商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抄送给县地税局。

第二十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将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县地税局。接到告知后,县地税局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于15日内反馈至县财政、审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地税局应积极查处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积极查处,并定期向县地税局反馈税务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内各金融机构应将纳税人纳税信誉情况纳入信用等级;在提供经营性房产、土地抵押贷款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打击征管过程中的“索、拿、卡、要”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审核纳税人申报享受县政府制定的优惠奖励政策时,应审核纳税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情况。对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取消其享受优惠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进贤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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