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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意见【优秀范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6 13:00:06 | 浏览次数:

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2014年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意见【优秀范文】



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2014年景德镇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服务、加强监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健全企业投资由业主自主决策的管理机制,政府部门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引导民间投资。坚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要求,健全决策科学民主、审批透明合规、实施监督问效的政府投资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二、全面深化企业投资体制改革

(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景德镇市负面清单,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三)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根据江西省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及时修订我市目录,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投资事项,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取消核准。凡是国家和省政府未明确要求由市级核准的投资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区核准。

(四)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完善企业投资备案管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备案管理仅是确认其投资行为、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性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五)改进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方式。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外商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国际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三、加快推进政府投资管理改革

(六)科学界定政府投资领域。政府投资逐步退出竞争性行业,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等领域。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合理的边界条件、补偿机制或采购标准,采用合营、私营等方式吸引社会民间投资与管理。凡属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但市场机制暂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作为政府类投资项目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管理;待具备一定条件后,应当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受托管理或政府购买服务。

(七)严格管理政府类投资项目。按照统筹平衡、严控债务的要求,政府类投资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论证,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及标准,认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切实管控政府性债务风险。凡是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不得新上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项目进度,编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

(八)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的公开透明,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项目审批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咨询评估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投资主要方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等内容。

(九)规范政府类投资项目管理。出台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程序,纳入各级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建设行业规划的政府类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只提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影响、节能评估等批准文件;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投资平衡和概算控制,探索聘请第三方机构全过程开展投资控制的机制。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原则上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推行从设计到完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全过程代理。

(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对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单位。

四、鼓励市场化投资创新

(十一)进一步放开社会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依法平等向民间资本开放。研究制订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明确实施特许经营的行业领域和民间资本进入的条件和管理程序。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在基础设施、市政公用、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领域,及时向民间资本推出投资项目。

(十二)强化民间投资服务引导。推进集中、统一、规范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现公共资源透明化交易、规范化运作。各级政府要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政税收、统计数据等信息,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十三)优化民间投资政策环境。深入贯彻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新36条”和42项实施细则,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号)要求,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政策。切实维护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在资源配置、市场竞争和市场监管上一视同仁。

五、建立健全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十四)推动中介机构和行政机关脱钩。对现有的各类中介机构实行市场化改革,全部与主管部门脱钩,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十五)拓宽中介服务范围。凡是能由中介服务机构有效提供服务的市场领域,政府职能全部退出,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在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中的服务功能。

(十六)发展中介服务市场。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要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建立网上中介超市和实体中介超市。

六、推进投资管理流程改革

(十七)规范投资审批前置条件。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设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凡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必须在项目审批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对确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审批范围过宽或流程设置不合理的审批前置条件,要切实进行调整优化,并理顺和解决相互交叉、互为前置的问题。

(十八)改进投资审批手续。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推行网上报批和审批公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试行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投资审批部门的《XX项目预审告知单》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优化项目环评审批,实行环评项目目录管理,探索环评登记表备案制,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进一步扩大环境影响登记制范围,对完成环评规划审批的工业园区和基地内建设项目简化环评手续;改进节能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目录管理制度。对绿化、市政道路、输水管网、可再生能源、输配电网和住宅类等低能耗项目或者部分零能耗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九)提高投资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制度。“探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和审批代办制度”,推动建设全市统一的集信息公开、网上审批、便民服务、电子监察于一体的网上审批系统,实现投资主体、监管部门动态、实时查询审批进展情况。

七、加强投资问效和责任追究

(二十)加强重点项目审计。建立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重点建设项目必审制度,凡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均应纳入审计范围。坚决查处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管理等重点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审计结果应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二十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后评价。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要求,加强和改进稽察工作,发挥稽察工作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建设、保障投资安全和效益、预防工程领域腐败的重要作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探索由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决策、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二十二)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积极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企业、政府投资的全过程进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执法和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二十三)建立投资活动参与主体诚信和惩戒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投资活动参与主体诚信信息平台,完善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及咨询、设计、代理、监理等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公告。项目建设各环节需要中介机构服务的,有关部门应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并强化有效监管。对失信主体分别实行提醒、警示、禁入、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惩戒,及时公布违规操作典型案例。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抓好各项投资管理服务工作。对违法违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或不按规定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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