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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培训制度(全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6-15 17:54:03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教师培训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学校教师培训制度(全文)

学校教师培训制度

 

 学校 教师培训制度

  1.为帮助青年教师更快地度过备课关、课堂教学关、班级管理关,为今后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对新分配的青年教师人校后,用两周时间进行上岗前的培训。从备课、上课、写教案、班级管理等方面进行讲授。

 2.每月由学校教研室组织一次青年教师业务培训,请领导和有经验的中老年教师主讲。

 3.每学期初、期末分别召开青年教师会议,宣读青年教师工作计划,总结青年教师工作,寒暑两假期要适当布置学习内容。

 4.组织青年教师积极参加校、区、市、省教育厅(局)开展的各种类型的教学竞赛活动,做到在活动中培养,在活动中帮助提高。

 5.每学期在青年教师中要开展积极的课堂教学竞赛活动,各教研组要强化平时的帮练活动。

 6.组织青年教师定期外出参观学习、听课和参加业务讲座。

 7.每学年度召开一次青年教师家长座谈会,汇报青年教师工作,征求家长意见。

 8.提高青年教师的文化素质,关心青年教师,鼓励他们积极参加业余文化进修学习,学校在排课上给予支持,时间上给予保证。

 9.从严要求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文化业务学习,每月检查一次教案、作业的批改及业务理论学习笔记。

 10.坚持对青年教师的听课,并及时进行讲评。

 11.鼓励青年教师参加各级实验专题的研究课,写实验方案,写实验报告,总结实验体会。

学校教师培训制度

 

 学校教师培训 制度

 第一条 教师是从事教育科研的主体,教科研不是少数人的事情,而是全体教师的工作职责。必须广泛动员及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学校全体教师参与。教师整体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教育科研的水平,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对教师的业务培训。

 第二条

 鼓励教师进修,培养终生学习的意识。教委鼓励小学教师报考专科、本科,鼓励中学教师报考本科、研究生。对取得专科学历者一次奖励 200 元,本科学历者 300 元,研究生学历者 500 元。克服经济困难,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交流会和教研活动,采取不同进修形式,积极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适应“入世”后教育的迅速发展。

 第三条

 要做好多媒体教学与计算机的培训工作。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出不同时期、不同层次的校本培训目标。所有中青年教师必须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各个学科都要培养出能独立制作教学课件的教师,有多媒体教室的学校,教师的课堂教学比赛必须上多媒体课。

 第四条

 要开展好听课、评课交流活动,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0 节,(其中县级 3 节、市级 2 节、省级或国家级 1 节以上优质课或录像课,外校不少于 5 节),听课贵在评课,教师应写出不少于 3 篇的心得。

 第五条

 参加外出教科研活动,可到教委填写"借款单",预支部分教科研经费。

 第六条

 出差工作期间派出人员参会期间,不得脱会。一律严格遵守组织者的有关规定。学习期间,要认真听取报告,领会会议精神,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听课记录记到听课手册上)。严禁利用出差之便旅游,办私事。出差工作暇余期间的游览、电话费、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者必须按计划和要求前往目的地,无特殊原因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否则,造成一切安全及其他问题,后果均由自己负责。

 第七条

 学校建立培训学习制度,学校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级培训、讲座、报告,外出学习人员必须做好记录,写出自己亲身体会和感受,并打印存档,人人

 建立学习笔记,学校对所有教师的培训学习笔记要定期检查,对学习效果要做定期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记录在册。定期开展教学比武、教学观摩和教学示范活动,并将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八条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加强教学教研活动,培训期间,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离岗位,拒绝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严禁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者,在千分制考核中按规定扣分。

 第九条

 此项工作与期末的考核有机结合,采取打分的形式进行评估,与考核挂钩。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教委另行规定。

 学校教师培训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校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的知识、经验结构和学历结构,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师培训是指教师作为被培训主体参与的各类具有专项性、提升性,对教育教学工作产生推动作用的活动。

 教师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按需施训,适度倾斜,确保实效的方针。遵循培训工作与教师薪资评聘、学院年度考核挂勾的原则。教师培训实行课时考核与合同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任课教师。辅导员等其他岗位教师的培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培训形式与培训要求

 第四条 学校教师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形式:

 (一)新教师岗前培训; (二)新教师岗位培训; (三)社会实践; (四)短期进修;

 (五)攻读学位; (六)其他各类校本培训。

 第五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是指新入教师行业的教师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参加的各类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和独立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条 新教师岗位培训,是指新进青年教师和其他首次承担教学工作的 教师,在入教职前 3 年内进行的各类培训,包括人事组织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校本培训,以及在各教学单位安排的导师指导下进行的各类教师基本功训练,如跟班听课等。

 第七条 社会实践,包括未经社会实际工作锻炼的青年教师,通过兼任辅导员、行政秘书等不同形式的校内岗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或为了提高“双师型教师”工作能力,由教学单位统筹规划,学校审核备案,安排相关教师脱产到涉自身专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校内社会实践时间一般不少于 4 个月,校外社会实践时间由学校或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般不少于 1 个月。

 第八条

 短期进修,是指为完成创办新专业、开设新课程、进行课程改革、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等工作任务,学校选派教师到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短期培训、业务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等。

 第九条

 攻读学位,是指在职教师通过脱产或不脱产攻读学位,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出国攻读学位等。

 第十条

 新进青年教师和其他首次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在入教职前 3 年内必须每年参加不少于 72 学时的培训,入职 3 年以上但尚未获评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 48 学时的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时间不满 3 个月的据实折算课时,学校有权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3 个月以上的培训必须通过合同管理。

 参加 3 个月以上短期进修、攻读学位的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或科研任务且无教学事故,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对已参加脱产培训(含出国)3 个月以上不满 12 个月者,应在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1 年以上;12 个月以上者,应在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2 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培训。

 第十二条 申请短期进修的教师,学习研修内容应结合学校和教学单位发展需要,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

 申请做访问学者的,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申请攻读学位(含出国攻读学位)的教师,攻读的专业及方向应符合学校和本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三章

 培训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由人事组织部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

 新教师岗位培训的组织管理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由人事组织部组织培训; (二)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培训,人事组织部认可培训学时; (三)由教学单位安排并提前在人事组织部备案的各类培训。

 第十五条社会实践、短期进修、攻读学位审批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二)各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组织部审核; (三)人事组织部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人事组织部应在每年的秋季开学后 2 周内公布新学年的校本培训计划;各教学单位应在开学后 4 周内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工作安排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人事组织部备案;其他职能部门如有针对教师的年度培训也可以在开学后 4 周内向人事组织部备案。临时安排的教师培训,应及时向人事组织部说明情况。

 校级培训的师资可从校内外专家学者中按需选聘,教学单位的专业类培训的师资只能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指非学校第一、第二职业者)。

 校内第一、第二职业者在各教学单位开展的各项教研活动、工作会议等,均不计算培训课时。

 未向人事组织部备案或说明情况的培训不计算教师培训课时。

 第十七条

 教师培训纳入学校的人力资源规划,培训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 一般校本培训、临时培训等人事组织部应提前3日公布培训的时

 间、地点、课时数、培训对象等,培训结束后人事组织部根据教师实际受训情况登记教师的培训时数。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短期进修、攻读学位等的管理方式如下:

 (一)学习期限在 3 个月以上的,受训教师应凭录取通知书、培训批准文件等到人事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人事组织部代表学校与教师本人签订培训协议书。

 (二)外出培训教师离校前,须以书面形式向人事组织部报告离校的时间和开始学习进修的时间,并按要求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三)外出培训期间教师本人应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情况。培训时间 6 个月以上的,教师每学期应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书面学习汇报一次,汇报材料由所在教学单位及时提交人事组织部存档。培训时间不满 6 个月的,培训结束后应向人事组织部提交一份培训总结存档。教师不提交学习汇报或培训总结等的,学校不予报销相关培训费用,不计算相应培训课时。

 第二十条 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含脱产和不脱产学习),自就读开始,应在 5 年内取得硕士学位,7年内取得博士学位。超出规定时间未取得学位者,学校不予报销相关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应在培训期满 10 日内回校(出国培训的为 30日)向人事组织部报到。逾期不办理报到或请假手续的,停发本人工资和福利,并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培训结束后,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应及时提交人事组织部,更新教师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出资协助教师完成培训的,教师有义务履行规定服务期限:

 (一)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自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不低于 6 年,取得硕士学位的服务期不低于 4 年。

 (二)参加短期培训的教师,脱产培训 6—12 个月的,服务期不得少于3年;脱产培训 12 个月以上的,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

 (三)服务期不满,教师申请调离学校的,应按培训协议约定退还学校未服务年限的相应费用。

 第四章

 培训经费与培训期间待遇

 第二十四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费用,基本费用学校承担,因教师本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参加国内短期进修的,学校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报销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学校培训经费主要向低学历低职称的青年教师倾斜,以帮助青年教师快速成长,高学历和高级职称的教师应主要通过自身的项目经费解决相关培训经费。

 如教师本人确无任何项目经费支撑参加学术研讨等教研活动,可在事前由所在院系批准,人事组织部审核后外出参加,事后凭参会邀请函、通知等通过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据实报销,报销时需提交参会材料及参会小结等存档备查。原则上有项目经费的教师不得从学校培训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六条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校在培训协议约定的额度内据实支付培养费。出国留学的,国家有关单位和部门派出的,出国培训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学校派出的,学校在培训协议约定的额度内据实支付培养费。

 第二十七条 教师参加校外社会实践、短期进修期间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福利和职务聘任按在岗人员对待。不满 3 个月的短期培训,待遇不变,有特别约定的除外;3 个月以上的短期培训,工资待遇以培训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教师攻读学位的待遇如下:

 (一)定向类全脱产攻读学位的,如果与学校不解除劳动关系,在规定的学制(不超过三年)期限内,享受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享受绩效工资。

 (二)非定向类全脱产攻读学位的,在人事档案关系调走前,可与学校签订合同,约定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继续服务,服务期不低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则学校履行第二十六的规定。若读书期间,所在院系安排在学校上课、指导论文等,应以兼职教师身份取得相应报酬。

 (三)不脱产攻读学位的,其学习期间,完成所聘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者,一切待遇不变,如需离岗学习 3 个月以上的,离岗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第二十七条支付。

 第五章 培训审核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应及时携带“教师培训登记证书”到人事组织部教师发展中心进行培训课时审核。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一)3个月以内的培训,据实核计课时,超过3个月的培训不再具体计算课时,只审核登记培训期间。

 (二)校本培训依据主办单位提交的签到表审核,各主办单位应现场或在培训结束后3日内集中办理培训课时审核登记。

 (三)各教学单位在校内组织的各类专业性培训,应在培训结束后3日内,由专人携带签到表、“教师培训登记证书”等集中办理课时审核,同时应提交专业性培训的签到表、现场照片、通讯报道和总结类材料电子版存档。

 (四)教师参加的个性化培训,如有“结业证书”等载明培训课时的,课时审核时提交该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无此类证明材料,则应提交培训前的审批、通知类,培训中的培训内容、课表类,培训后的考核、总结类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培训课时。

 准予核计培训课时的各类学术研讨会等,核计培训课时时应提交参会邀请函、通知等,会议论文集中收录的本人参会论文或载明本人担任发言人、主持人、点评人的会议议程、会议小结等。

 培训外出的在途时间不得计入培训课时。

 第三十条 教师培训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考核对象为副高以下(包括副高)第一职业专职任课教师。考核程序分教师自评,各学院、各单位初审初核,人事组织部教师发展中心终审终核三个环节。

 第三十一条 以下人员列入培训考核人员名单,但免予考核,在培训考核表中注明免予考核类型:

 (一)脱产参加校外社会实践连续 3 个月以上的; (二)短期进修 3 个月以上的; (三)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在规定学制内的; (四)出国访学 3 个月以上的; (五)作博士后研究未超过3年的; (六)系校聘教授的; (七)来校工作未满一年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凡未完成规定种类、规定时数培训任务的教师在当年的加薪调资,职称岗位评聘中不予考虑,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并扣减相应教学单位的

 年度考核分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组织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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