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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团体与立法协商:功能结构及其限度--以全国妇联参与反家暴法立法为例 妇联反家暴工作经验材料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8-07 08:12:03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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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团体与立法协商:功能结构及其限度--以全国妇联参与反家暴法立法为例 妇联反家暴工作经验材料

作者: 康晓强[1]

作者机构: [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北京100091

出版物刊名: 科学社会主义

页码: 136-143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5期

主题词: 立法协商;人民团体;协商民主

摘要: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运行"场域"。妇联作为旨在代表、维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人民团体,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构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功能。尤其是,其在参与《反家暴法》等立法协商方面充当了利益之统合、协商平台之构建、智库使命之担当诸重要角色。妇联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践表明,人民团体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态,在协商民主建构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发挥独到的效应,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之建构及其有效运行不可或缺的主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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