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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原因及对策 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8-13 13:12:02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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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原因及对策 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键词: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

目录

引言 (1)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2)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3)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7)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11)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15)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16)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12)

五、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12)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7)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 (11)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15)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16)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16)

六、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12)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9)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引言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1]。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在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包括

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说,提出此草案旨在推动相关立法。

“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并确保相关机构落实防治措施。[2]”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家庭暴力犯罪是家庭及其亲属成员间因感情、经济等导致矛盾尖锐、关系紧张而引发的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人一般男性多于女性,受害人一般女性多于男性。就过错责任来看,男性过错责任大于女性,青年过错责任大于老年、少年;从犯罪类型来看,杀人、伤害犯罪的犯罪人、被害人一般均有一定的过错。

2、从家庭暴力犯罪的诱因看,因“情”而致的多于“谋财”的,婚外、婚前性关系引发的多于已婚家庭,经济欠发达地区发案多于发达地区,文化程度低的犯罪多于受教育层次较高的。

3、从家庭暴力案件的表现形式上看,多是采用打骂、虐待等手段。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

的逐步升级。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

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3]。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

家庭暴力也影响了下一代的成长。研究表明,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也更容易犯罪。年龄较大的子女则以流浪方式逃避家庭暴力。

五、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

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2000年底,在“21世纪中国婚姻

展望”研讨会上,专家预测,新世纪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将仍是婚姻暴力的主体[4]。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六、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第一,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

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例如黑龙江省就把家庭暴力纳入110报警受案范围。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加强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要加强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5]。

第二,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

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的。山东省就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家庭暴力援助中心”、“妇女庇护中心”等服务场所,为受害妇女真正撑起服务的保护伞。

第三,作为受暴者,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

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通过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结论

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237个女犯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93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62人因抗拒家庭暴力犯故意杀人罪。

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

参考文献

[1]徐海涛.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D].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

[2]防治家庭暴力有望专门立法[N]. 扬子晚报. 2002.

[3]李春燕.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D].法学论文,2009

[4]王秀琴.农村家庭暴力的特点、危害、原因及对策分析[R].中国妇女网,2005 [5]赵彩锋.几起家庭暴力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R].孟津县人民法院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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