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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汇报 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8-14 13:42:03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汇报 社会救助工作职责,供大家参考。

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汇报 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三、编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资金需求计划,负责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四、负责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保障金及有关证件;

五、指导、督促、检查各镇、园区、居委会的相关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受理公众有关事项的咨询与投诉,查处举报、投诉事项,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各镇、园区、村(居)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办事流程

城乡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一、申请:个人申请或村(居)民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村(居)代表会议对申请人提出救助进行评议、公示后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审核:镇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重点调查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然后在镇政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备案表》报民政局。

四、建档:经镇政府核实后救助户应提供:1、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住院病历、正式发票(医保或农合证明)原件、复印件。村(居)委会将有关材料按照一户一档整理报送镇政府。

五、审批、发放:民政局对镇上报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将救助花名册转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一、申报受理

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1320元(城镇月人均收入低于290元),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低保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者(已享受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的不纳入此保障范围);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因病、因灾丧失劳动能力者;因意外事故或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加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书面申请。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低保救助范围之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游手好闲的;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申报程序

1、村(居)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情况、调查人签字等),如实填写《低保家庭入户调查表》。

2、入户调查结束后,村委会主任应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低保标准和申请人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贫困原因为主要依据进行民主评议,并做好《评议记录》(包括评议时间、参加人员、评议意见和结果等)。

3、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7天(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民主评议意见等)。

4、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报办事处,办事处书记签字盖章后,将申报资料等报镇民政办。

5、镇接到村(居)上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按照20%的比例入户调查核实,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情况、调查人签字等),如实填写《低保家庭入户调查表》。调查核实后,镇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参加人员、意见和结果等)。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6、民政局接到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上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第三榜公示,在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社会救助股首问负责制度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度适用于低保办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人是指在本系统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首问人负有首次接待的责任,在处理过程中必须作出的热情周到、认真负责的反应,不履行首次接待负责将受到追究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度按“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进行。

(一)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当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但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与何部门联系,并为对方联系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联系不上的,应告知相应的联系方式。

(四)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基本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

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社会救助股离岗告示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救助全体职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示手续,具体说明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

二、股室工作人员临时离岗在30分钟以上、半天以内的,必须向股室负责人汇报,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股室负责人离岗在半天以内的,需向股室其他工作人员告知。

三、股室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按《民政局考勤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并告知办公室。

四、股室工作人员因公同时离岗的,必须告知低保办及相邻科室,并在办公室门外醒目位置张贴离岗告示,标示离岗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同时所有离岗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并按时归岗。

五、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上的,必须按“同岗替代制”确定代为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禁止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工作流程中断,影响群众办事。

社会救助股同岗替代制度

为保证社会救助股工作岗位的连续性,当相关人员因故缺岗时,按下列办法进行同岗替代:

一、同岗替代人员必须以熟悉和知晓缺岗工作业务,能独立完成工作为前提。反之,不得进行同岗替代。

二、承担对外服务或管理岗位工作缺岗时,由熟悉该岗位业务的工作人员替代。

三、任何岗位在缺岗前,应向替代人员作好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手续上的交待,不得因缺岗而影响本局各项正常工作的开展。

四、同岗替代人员对替岗期间的工作负责。

五、同岗替代前,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在办公室备案。

六、为保证社会救助股各工作岗位的连续性,当相关人员因故缺岗时,按下列办法进行同岗替代:

(一)城市低保工作:A岗王效雷;B岗侯伟丽;

(二)农村低保工作:A岗侯伟丽;B岗朱文君;

(三)城乡医疗救助工作:A岗朱文君;B岗侯伟丽;

(四)临时救助工作:A岗王效雷;B岗朱文君。

砀山县医疗救助工作岗位责任制

为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明确各级工作责任,现根据《砀山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岗位责任制。

一、村(居)委会的职责

1、受理个人申请及初审工作;

2、负责张榜公示工作。

二、镇(园区)的职责

1、可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2、做好入户调查、政策宣传和资料审核上报工作;

3、按照规定做好门诊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工作;

4、负责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做好张榜公示工作;

5、认真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6、认真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三、县民政局的职责

1、制定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做好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2、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

3、开展好医疗救助、二次救助、门诊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

4、认真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5、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档案管理工作,按户建档,资料齐全,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6、按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7、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股内部管理制度

一、要服从领导,遵守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二、坚持局统一的学习和会议制度,集体学习时要按局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三、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认真办理,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事后要汇报办理结果。

四、办事要讲究工作效率,严格按规定期限办理,对申请办理低保的群众要及时安排人员入户调查,按照调查、审核、公示的工作程序办理。

五、要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上班时间禁止随便串岗聊天,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干私活。

六、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七、要保持办公室内的整洁,公共卫生区要经常打扫,严格正规着装,做到整齐、整洁、文明大方。

社会救助股服务承诺

一、工作职责

1、起草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地方性政策,制定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低保和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2、编制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本县城乡低保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3、指导、监督、检查各镇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负责对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6、负责城乡低保待遇和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审批工作。

7、受理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咨询、投诉和信访接待工作。

二、承诺事项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政策法规;

2、提高办事效率,对各镇上报的符合条件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申请在10日内办理完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3、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吃、拿、卡、要;

4、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5、咨询电话:8096261

监督电话:8096256

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与问责办法

1、对申请要求办理低保的家庭,必须入户调查;

2、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

3、入户调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调查员同时在场;

4、调查员需详细了解低保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调查记录由调查员签字后报低保评议、评审小组;

5、负责入户调查的工作人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主动出示工作证;

6、低保调查员不得对申请人透露调查结论,也不得当场表态承诺;

7、不准以任何形式收取被调查人的钱物及赠品;

8、低保员调查、审核不负责任,错办低保或为申请人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低保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发现二次,给予解聘;

9、低保对象核消低保,凭调查报告经审核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保存档案。

农村低保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农村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促进农村低保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砀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镇(园区)政府负责制,各镇(园区)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包村干部及村干部村级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宣传和解释有关农村低保政策及管理规定。

(二)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咨询、申办、家庭收入的审核工作。

(三)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农村低工作有关表格,经镇(园区)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民政局,严禁虚报、瞒报。

(四)及时准确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做好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动态管理工作。

(五)严格把关,认真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据实编制农村低保用款计划,负责提出农村低保资金初步分配方案,会同财政局协调后一致后报县政府审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三) 按月足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

第四条县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保障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低保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审计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审计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及对农村低保工作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 挤占、截留、挪用、克扣、拖欠低保金的;

(二) 虚报、瞒报农村低保人数的;

(三) 按规定应出具证明而拒不出具证明或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四) 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而批准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社会救助股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管理形象,同时向外来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城乡群众前来咨询、申请办理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业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局长对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第五条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城乡低保审核、审批;

(二)医疗救助审核、审批;

(三)临时救助审核、审批;

(四)向社会公告的其他服务承诺事项;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六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结。

第七条办理业务工作的承诺办结时限有:

(一)城市低保10个工作日(人户分离的15个工作日);

(二)农村低保10个工作日;

(三)医疗救助5个工作日;

(四)临时救助10个工作日。

第八条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一)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批办领导批示时限要求办理。

(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三)信函件(包括市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各类信访件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备案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规定要求办理。

(五)局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本局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确保按时办结。

第十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办理时限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需请示有决定权的领导签字同意,并积极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协调,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因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局各科室、下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和外来办事人员均可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不执行本制度或不按制度办理的可向局纪检组投诉,投诉电话:8096256,对举报和投诉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和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晋级、升职等挂钩。

社会救助股“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对于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第四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五条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六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报备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民政局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各科室、下属单位及承办人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局纪检组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组织调查核实。

社会救助股工作效能考评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机关效能,强化内部管理,科学评价局本科室工作人员的绩效,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评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科室干部职工的考评严格按照考评的程序、方法、标准,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的考评被考对象。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上级、同级和下级共同参与考评的立体考评方法;并适时公开考评结果,以利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

(三)注重实绩的原则。落实效能考评以提高机关效能建设为最终目标,充分体现“以结果为本”和“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考评,真正调动干部职工办实事、求实效,讲质量、重效率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推动机关效能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条考评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本科室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核内容包括:

1、工作目标、履行职能(职责)、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四个方面。

2、全体干部职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四条考评的组织领导

(一)考评工作由局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评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考评小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进行直接考评。

第五条考评办法

(一)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考评。

1、实行立体测评办法,由考核对象的上级、下级、同级进行测评。

2、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外部测评与内部考评相结合。各项考评得分按照一定的比例系数综合得分为单位成绩。

3、科室主要负责人考评实行百分制,各项考核指标系数:局作风效能领导小组考核占70%,科室互评占10%,科室自评占10%,基层测评10%。

(二)干部职工的考评

1、考核依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2、考评程序

(1)个人自评;

(2)科室内部评价;

(3)科室外部评价;

(4)局作风效能效考核小组审核;

(5)考核结果反馈。

3、考核等次:干部职工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实行百分制,优秀档次为85--100分,称职档次为70--84分;基本合格档次为60--69分,不称职档次为59分以下。

第六条考评结果的应用

(一)作风效能考评结果作为局年度评优的依据。

(二)年度评选优秀的科室和先进个人要从作风效能考评优秀中产生。

(三)对于在作风效能考评中被考评为不称职者,局党组要给予作风效能告诫。考评成绩在70分以下,要进行整改,由局作风效能考评领导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鉴定。

第七条其他事项

因病、事假或非单位派出、学习等原因,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进行年度效能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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