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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红白理事会章程(范文推荐)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9-15 08:42:01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红白理事会章程(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红白理事会章程(范文推荐)

红白理事会章程5篇

第1篇: 红白理事会章程

睢宁县XX镇XX社区红白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睢宁县XX镇XX社区红白理事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在群众中有威望、有影响、责任心强,并热爱此项工作的老党员、老教师、老军人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教育引导群众在婚丧嫁娶活动中移风易俗,文明理事,破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坚持节俭理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服务于群众,创造文明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睢宁县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睢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睢宁县XX镇XX社区XX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二)主动热情的为群众的喜事操办做好服务并监督执行;

1、坚决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事,协助婚姻登记部门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和婚嫁服务工作,严禁早婚私婚,提倡优生优育。

2、喜事要坚持新事新办,废除成规陋习,倡导举办集体婚礼或有意义的活动,如义务植树、联欢会等形式,既要气氛热烈,又要文明庄重。
  3、在迎亲娶亲时,不借用公车,杜绝雇佣豪华车辆、大型乐队等不良现象。

4、不讲排场,摆阔气,不大摆宴席。
  (三)主动为群众的丧事操办做好服务并监督执行。

1、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协助乡、村领导抓好本辖区内的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2、提倡死者实行火葬,同时禁止火化后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3、丧葬提倡进公墓,采取植树、种植花草、农作物等方式建造绿色坟墓。
4、丧事时,提倡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不大摆宴席的良好风气。严禁违规操办酒席,借机敛财。
    5、坚持从简原则,反对大操大办,提倡播放音乐、鞠躬、默哀、佩戴黑纱等文明健康的丧葬仪式。逐步消除在殡仪活动中请民间乐队吹奏、演唱和披麻戴孝、扬幡招魂、糊纸扎等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

(五)有助人为乐的精神。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6%。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

(五)有助人为乐的精神。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5年11月1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2篇: 红白理事会章程

xx镇东山庄村红白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在婚丧嫁娶中的作用,破除婚丧嫁娶中铺张浪费、愚昧落后的陋习,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总 纲

第一条 红白理事会,是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基本任务是办理本村婚嫁、丧葬事宜,坚持喜事新办,丧事俭办,反对在婚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其宗旨是服务于群众,坚持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红白理事会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各级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红白理事会由村民民主推选产生,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理事若3人。


    第四条 红白理事会在业务上接受镇红白理事会指导小组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认真贯彻各级政府在婚丧嫁娶中的政策,法令和规定,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六条 主动热情地为婚丧事做好服务。


   (一)操办婚事具体原则
    1、举行婚礼必须到村红白理会申请,待理事会批准后,方可举行婚礼。理事会安排主管人员到婚主家中筹备工作,其婚礼规模、范围、婚宴桌数,具体由理事会审办。

2、理事会要坚决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事,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严禁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禁止转亲换亲,大力提倡男到女家落户。

3、婚事坚持新事新办,废除陈规陋习,不准讲排场,摆阔气,不准相互攀比,不能举债办婚事,对亲朋好友予以适当招待,不准借机敛财。

以上各条如有违者,视情节轻重,按《婚姻法》、《人口法》及有关规定,除予以批评教育外,予以处罚。

(二)操办丧事具体原则
    1、操办丧事坚持从简原则,规模以寄托哀思、葬好亡者为准,宜小不宜大。

2、人去逝后,丧主须在当日内向理事会报告情况并予审办,丧事规模、范围降到最低限度。

3、理事会及时安抚遗属,与丧主其同商定遗体安葬时间。

4、理事会负责书写悼词、寄托哀思,实事求是予以评价。

5、理事会协同丧主、筹备安排遗体告别会,理事会会长主持告别会。

6、坚持殡葬改革,不准请歌舞,不准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
严禁乱埋乱葬。

第四章 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对红白事的承办在与事主交换意见后,按本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八条 村红白理事会要自觉接受上级指导,并向镇红白理事会指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九条 红白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纪律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及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


    第十一条 不收受婚丧事主赠送的钱物。


    第十二条 不在婚丧事主家大吃大喝 。


    第十三条 对婚丧事主一视同仁,不搞优亲厚友。

第十四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全体村民要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红白理会成员要率先垂范、照章办事,提高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狠刹在婚丧事务中的不正之风,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新风尚。

第3篇: 红白理事会章程

陈家沟村红自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在婚丧嫁娶中的作用,破除婚丧嫁娶中的铺张浪费和愚昧落后的陋习,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红白理事会在村三委和镇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红白理事会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理事若干人;

第四条 红白理事会在业务上接受镇红白理事会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三童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认真贯彻各级政府在婚丧嫁娶中的政策,法令和规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六条 主动热情地为婚丧事做好服务

(一) 操办婚事具体原则

1. 理事会要坚决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事,协助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做好婚姻登记,严禁早婚私婚;

2. 婚事坚持新办简办,废除陈规陋习,倡导举办集体婚礼或举行共植爱情树、亲属联欢会等有意义的活动,做到气氛热烈文明节俭;

3. 不准讲排场、摆阔气,不准相互攀比,不准借用公车办婚事,不能举债办婚事;

(二) 操办丧事具体原则

1. 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抓好本村的殡葬工作

2. 操办丧事坚持从简原则,反对大操大办,不准动用公车

3. 坟墓必须建在本村统一规划的区域内,不得随意乱葬4. 丧事规模以寄托哀思、葬好亡者为原则,宜小不宜大

第四章 制度和揞施

第七条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在承办红白事时在充分与事主沟通交流后,由会长按本章程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村红白理事会自觉接受上级指导,定期向镇红白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九条 红白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纪律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及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 不收受婚丧事主赠送的钱物

第十二条 不在婚丧事主家大吃大喝

第十三条 对婚丧事主一视同仁、不搞优亲厚友

陈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

第4篇: 红白理事会章程

红白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促进各村构建和谐行政村,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红白理事会是由村委会领导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红白理事会章程的宗旨是:教育村民在婚丧嫁娶活动中,建立移风易俗,文明理事,破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坚持节俭理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坚持依法办事,纠正或制止违法婚姻,违法土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理事会”由村民选举产生,设理事会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在村民中有威望,有影响,责任心强,并热爱此项工作的基层干部、党员和职工。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严以律己,积极负责,秉公办事,不带头参加请吃,切忌简单从事,违背村民的根本利益。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要经常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划清健康习俗与陈规陋习的界限,使红白事向健康、文明、节俭的方向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理事会任务

第八条 红白理事会要积极协助和代为事主操办红白事,做好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九条 协助村委会深入事主做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宣传好人好事,新事新办的典型,宣传厚养薄葬,积极提倡火葬,制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 积极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查看婚姻证件,核实结婚年龄,坚决制止无证结婚、早婚、逼婚、包办买卖婚姻,维护《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职工举办红白喜事,事前自愿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协助其操办各项事宜,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第十二条 村内村民去世后,“理事会”要上门悼念,帮助安排丧事,为丧主分忧解难。

2015年4月10日

第5篇: 红白理事会章程

睢宁县XX镇XX社区红白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睢宁县XX镇XX社区红白理事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在群众中有威望、有影响、责任心强,并热爱此项工作的老党员、老教师、老军人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教育引导群众在婚丧嫁娶活动中移风易俗,文明理事,破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坚持节俭理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服务于群众,创造文明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睢宁县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睢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睢宁县XX镇XX社区XX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二主动热情的为群众的喜事操办做好服务并监督执行;
1、坚决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事,协助婚姻登记部门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和婚嫁服务工作,严禁早婚私婚,提倡优生优育。

2、喜事要坚持新事新办,废除成规陋习,倡导举办集体婚礼或有意义的活动,如义务植树、联欢会等形式,既要气氛热烈,又要文明庄重。
3、在迎亲娶亲时,不借用公车,杜绝雇佣豪华车辆、大型乐队等不良现象。
4、不讲排场,摆阔气,不大摆宴席。
(三主动为群众的丧事操办做好服务并监督执行。
1、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协助乡、村领导抓好本辖区内的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2、提倡死者实行火葬,同时禁止火化后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3、丧葬提倡进公墓,采取植树、种植花草、农作物等方式建造绿色坟墓。
4、丧事时,提倡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不大摆宴席的良好风气。严禁违规操办酒席,借机敛财。
5、坚持从简原则,反对大操大办,提倡播放音乐、鞠躬、默哀、佩戴黑纱等文明健康的丧葬仪式。逐步消除在殡仪活动中请民间乐队吹奏、演唱和披麻戴孝、扬幡招魂、糊纸扎等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
(五有助人为乐的精神。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6%。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
(五有助人为乐的精神。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
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5年11月1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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