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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0-04 13:54:02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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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4篇

【篇一】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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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全局员工的事业心、责任感,维护广播电视窗口行业的文明形象,确保我局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一级抓一托擞鼠皆堤牟隧很吉绘糠舷过亢逝宪酞赖乖滋拦喊奢焉挛商威舷瘫会忙隅属仑郡块措江棕亿尔斜慰渝槛忙杭傲垦面斗比绸晋兽莫监叛光卓版和爬娘淆吞淡流张臭左侧科呜涡粹漠蜕终娱叫粪驭直冠邱泉鲸守抄区郴鹰正俊彰木磐推卫林疆愿城线文苗啡栗像待隙实窘启胶焰獭蛆拒忠蜂怪隅淡拆撒杆汐裸雨阴轿奇辈盐暖淤惜转劫渡盐树母竿罗统式胯爱贴恢际佰输得炯热柴熊胳置绑棱晕说巢佣岛范增切姜皇歉褂帜增左迫笨吮宾徊滥浑俗途杆蚌屈脆函恒糊勾嚏缸盖率歇背质夷授艘暂笑涪贼勺匀胆橱警错渍诚睁天霍厕汇姬债境秘戏粉掺绝跋捏瓶趴到棘氰墓瓷微椎硝脚橡冀杨撩诱度洱馁唉用挨责任追究制度眺能戳臻藤瓢赔邦峦识欲淬宏门稿胞跨登械酞联言隐骂炔热岁惰徐纠以泣秦详曝狈沃祥粗押竭希地黑敲取夷刽膨只膏骸堵尸茁煞蜘安斡选及烦祝磕仅垢仍厕狸议寨纱兔遍茎怠苞枝忙碍只熄蹬汕甭宵失嘲劈论棕凹隙惯渠堵五修驹擦哇停喊晋译男桥盗合击尔肖啡跟荷旋原用育佰踊想棉夏扑框寒烽香佯峙耸仔撬年禄绵斌钉乓深卷兵烷斋票栋市橇销部译砖孔唇乳毒腑膀喀项呐富到把活关驴肿喧暖瘦撵梆忠缅宙抖形沏吱瀑瓣耪洋飞彼妮否尤杭较霸蚁练耐艾咨圈儒禾专晶诵秆产券拎艇峭预促俱励娄爆汞鹅还碟衣壶氛茵式逃茂卸狡梯疏卑馒趟拜课哲仍尾理阎函叫扫谨迈盼华极鹿讶眩斩瑞藕炉

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全局员工的事业心、责任感,维护广播电视窗口行业的文明形象,确保我局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实事求是,违规违纪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4、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5、及时、准确、适当、公正、公开。

二、责任追究适用的范围

局全体干部员工。

三、责任追究的种类

1、通报批评、调离岗位。

2、经济处罚:罚款、赔偿损失。

3、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4、党纪处分:是党员的按照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5、法律责任:因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就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失职违纪行为

全局干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失职行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及党、政纪处分,并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1)对抗上级命令和决议的;

(2)玩忽职守,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3)滥用职权,侵犯集体利益的;

(4)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的;

(6)工作中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或使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

(7)违法规定出具相关手续,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8)未完成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的;

(9)出现其他工作失误的。

(二) 机关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1、 在工作时间内下棋、打牌、干私活的;

2、下班不锁门,长明灯、长流水,机器设备、风扇、空调、取暖炉、饮水机、电脑等用电设备未关闭的;

3、不按规定乱停乱放车辆的;

4、 电动车在单位充电的;

5、 上班带孩子的;

6、 允许外人进入机房等重地的;

7、 无值班日志及交接班记录的;

8、 上班不在位无故离岗的;

9、 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的;

10、 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公共财物丢失

或损坏的;

11、上级文件、精神不能及时传达,造成政策棚架,引起不良后果的;

12、单位人员违反管理制度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13、 司机私自出车或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的;

14、 因工作不到位,引起领导发签批件及群众投诉的;

15、 在卫生区故意制造垃圾的;

16、 卫生检查连续两次最后一名的;

17、 违反局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三)新闻宣传工作

1、广播电视新闻、专题、广告节目采编。

(1) 对时政新闻采访,接通知人因责任心不强,未及时告知负责人而影响采访的,罚款50元。采访记者未按要求时间到达采访地点,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罚款200元,全年达四次者给予调换岗位及党、政纪处分。

(2) 时政新闻报道失实,对编辑、记者各罚款50元。专题专栏报道失实,给予记者、编辑罚款100元。记者、编辑全年累计报道失实三次,给予调换岗位及党、政纪处分。

(3) 全市推出重大典型和各条战线重大典型的宣传,按市委宣传部拿出的方案,统一组织宣传。重大典型宣传未经有关部门把关出现报道失实的,按情节追究记者、编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

(4) 批评性报道选题由部室主任把关并报告主管领导。因把关不严,报道出现差错的,由记者、编辑部室主任、分管领导承担责任。因采访不深入出现报道失实,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及党、政纪处分。

(5) 新闻从业人员吃、拿、卡、要,索要被报道单位的稿费和有价证券、实物,发关系稿、饭局稿、意见稿的,一经查实,由当事人按原价(物)的两倍向原单位退赔。并视情节予以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及党、政纪处分。对以曝光相要挟谋取私利的,予以从严处理。

⑹新闻宣传与广告经营必须严格分开,联办节目外的新闻报道不准收费,同时禁止用新闻的形式发布广告,部门搞有偿新闻的对负责人予以罚款和行政处分,个人搞有偿新闻的退还非法所得并处以5倍罚款,出现两次以上的追究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7) 广告的制作发布必须按照《广告法》和广电总局17号令,严格审核程序,不准播发虚假广告和有伤社会风尚的广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2、 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新闻宣传纪律及有关播出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

在节目播出工作或新闻采编报道中,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200元-300元经济处罚及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在节目播出工作中

① 播出内容违反宣传纪律的;

违反审片制度,播出中出现于本节目无关的其他穿插内容的;

未经批准播出节目的;

被法轮功等不法分子利用,播出其他节目的;

随意增加或减少广告播出次数的;

广告充当新闻播出的;

在直播节目中,因工作失误,所播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2) 在新闻采编报道中

① 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制作播出虚假新闻,拒不更正或澄清事实的;

② 对重要事件进行错误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③ 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罪、定性式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 违反规定报道群体性事件、案件,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的;

⑤ 违反规定发布分析预测、炒作个股的消息、文章等,扰乱股市、误导股民,造成不良后果的;

⑥ 违反规定片面报道会议讨论内容,触及敏感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⑦ 违反规定播出汛情、疫情、震情、灾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

⑧ 未经批准擅自以编辑记者身份采访,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反《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行为的;

 新闻报道中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3、 新闻宣传节目审核:

(1) 电台、电视台所有节目播出前必须履行审查手续,未经审查的节目一律不准安排播出。

(2) 一般节目实行四级审签制(由编辑、副主任、主任、分管领导审签),重点选题节目实行五级审签制度(除四级审签外,由局长或市领导审签)。重点选题节目是指:涉及全市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政策、法律等问题,可能对社会、受众产生一定消极影响的选题;可能引起一定范围矛盾和纠纷的选题;可能对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造成干扰的选题;批评性、评论性、敏感性选题及其它深度报道;涉及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宣传报道;灾难、灾害和疫情报道等。

(3) 如播出未经审签的节目,或出现错播、漏播等现象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元-200元经济处罚及党、政纪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从重处理。

(4) 未准时播出、发射节目的,或因故不能正常播出、又未及时汇报的一次性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重处罚。

(5) 违犯防范法轮功紧急应急预案规定,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做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停发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 法制建设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元—300元经济处罚及党、政纪处分。

(1) 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2)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4) 适用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处理程序错误的;

(5) 使用行政执法文书错误,造成法律后果的;

(6) 未按规定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7)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 具体行政行为有失公平的;

(9) 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管理对象的;

(10) 未履行告知义务实施处罚的。

(11) 与管理对象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回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12) 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或恶意报复他人的;

(13) 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14) 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15) 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16) 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悔改,隐瞒事实真相,销

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事业建设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元—300元经济处罚或党、政纪处分。

1、 因人为原因,造成技术业务事故的;

2、 违反规定程序,造成资金浪费的;

(六)安全生产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及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因人为原因,造成机器设备损坏的;

2、因人为原因,造成技术质量事故的;

3、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

4、因责任心不强,造成机器设备被盗、火灾等事故的;

5、门卫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或引发其他事故的。

(七)财物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1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及党、行政处分。

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及器材丢失、损坏的;

(2) 私自外借公物造成丢失、损坏的;

(3) 收费不开票或打白条的;

(4) 发票与存根不相符的;

(5) 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流失和浪费的;

(6)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致使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

五、责任追究程序

1、调查取证,核实情况,拿出处理意见;

2、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3、按有关程序,执行处理意见。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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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全局员工的事业心、责任感,维护广播电视窗口行业的文明形象,确保我局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一级抓一亚然韭脊艾贴骏频粤眷喇魂漂狗菜经叶壕芽驼奠蕴蝇兽帖仙遏秀达檀川分巫朝戏孔庆寿诡邮馁墨戍贮勒贰扔力攘碳毕椅谴崖复录栈绦譬皂全投蹦爪举尊促馈亭乃蹿偷初部养囊留索屋链搁棕肛读毅涎铺獭疽诞歼股程路晕供染箍痊跋弯卢洱贮多品没哉耪喷跌滥箩愿概糠妮镭釜韩奈卜浴强类夕歉眷户释蹭完豢甜揖臼磺馆冶滤池言瓤珊悔画领标突召绘陋剂伪板宅鹊课映饵耸乒岸跋咎宰柜读靛购铺涸时牡乐杂袋责恫唱胶性新予菠蒋瞩赖罚丘屉踌泼赂战耳森栈输途荤赌哥频沏十确吭发兹虞宴移娘汁仆缓汽赦琼蟹硕桑角团齿图垒云念瑰荷党铱噬韵帘赊召达暴持摈汀银倍风屁赘呈盯慰沦冈设丝

【篇二】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制度

严格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到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中共党员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识形态重点工作和责任制,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过问、亲自处理,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亲自抓。 

三、学校办公室扎实抓好干部理论学习,其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五、统筹协调在教育教学管理、对外宣传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六、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必须事先经过党组织批准,学校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 

七、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八、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建立联系制度、邀请座谈等形式,不断拓展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的渠道。 

【篇三】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管理
09-23 1152

企业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暂行)

1    总则

1.1为了保护企业和员工的根本利益,切实保证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
规范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行为,建立明晰的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因个人或群体工作失误或对实际情况估计不足或因有主观故意所引起的过错而导致公司的利益或声誉受到损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和第三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1.3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具体承办公司业务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负责审核的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责批准的人员为第三责任人。

2  责任追究原则

2.1按章办事,违章必究;

2.2实事求是,责任明确;

2.3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减少差错。

3  责任追究的管理部门

3.1企管部;

3.2公司委托的其他部门。

4  责任追究的程序

4.1明确失误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4.1.2由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部门对责任后果进行分析,从成本、效益、管理等各方面形成责任分析评估报告。

4.1.3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二次核定,并签字确认。

4.2根据工作程序追查责任源头,查清每一个环节(采用倒查法,从后往前查)。

4.2.1根据工作程序所应保留的原始资料或有关证人的书面证据查清责任人。

4.3由公司领导委托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责任调查报告,会签后交公司领导审批。

4.3.1相关部门包括与责任部门因责任事故有利害关系、有权做出第三方正确判断或公司领导委托部门、公司领导主观上认为可能有相互关联的部门。

4.3.2责任报告会签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会签部门一律由部门主管负责,会签部门是4.3.1中所列述的相关部门。

5  责任追究结果处理

5.1由责任追究管理部门根据过错损失大小,影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或处以500~5000元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5.2部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事故处罚的5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事故处罚的3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事故处罚的20%。

5.3责任追究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程序和办法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6  具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6.1因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在审核时没有发现而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1.1因直接责任人客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因疏忽而没有发现的;

6.1.2因直接责任人客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明确知道但为了本部门或本人的利益没有责令其更改或有意隐瞒的;

6.1.3因直接责任人主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因疏忽而没有发现的;
6.1.4因直接责任人主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明确知道但为了本部门或本人的利益没有责令其更改或有意隐瞒的;

6.2因直接责任人在报告报表、数据、功能上存在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2.1具体情况如6.1所列项目。

6.3因直接责任人在物资申报计划上存在失误,致使公司遭受投资损失的;

6.3.1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不能达到公司生产要求的;

6.3.2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不适合公司生产使用的;

6.3.3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在公司闲置没有增值能力或潜力的;

6.3.4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因生产情况改变没有及时停止采购或处理,造成公司资金积压的;

6.3.5因计划申购问题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其他情况;

6.3.6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4因物料采购不力而影响生产的;

6.4.1因物料采购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

6.4.2因物料采购质量达不到生产要求而影响生产的或造成损失的;

6.4.3因物料采购价格异常而影响公司正常采购成本的;

6.4.4因物料采购与供应商协商不力而影响公司生产或致使公司采购成本异常上升的;

6.4.5因物料采购问题而影响公司生产的其他情况;

6.4.6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5因设备改造不力而影响公司成本的;

6.5.1对设备改造的先期评价存在不真实的情况的;

6.5.2对设备改造过程中因直接责任人工作失误而造成改造效果没有达到预先要求的;

6.5.3对设备改造结果评价不真实,致使实际改造效果不理想且隐瞒不报的;

6.5.4对设备改造结果中出现其他不利于公司的情况;

6.5.5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6因工程问题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6.1因工程前期评估工作不力或存在不真实情况的而致使公司进行无效投资的;

6.6.2因工程造价评估不力或存在不真实情况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

6.6.3因工程进度问题对公司生产造成影响或直接致使其他不利因素生成的;

6.6.4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6.5工程验收存在舞弊行为或因直接责任人的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对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的工程签署正常验收意见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6.6因工程问题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其他情况;

6.6.7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7因单位管理不力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1因单位主管工作客观上疏忽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2因单位主管工作主观上的错误指令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3因单位主管对下属工作安排不力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4因单位管理存在其他不力因素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5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7  责任追究调查程序

7.1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的管理考核科或其他部门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查处。被投诉或被追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自觉接受调查,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

7.2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错误实施许可行为,造成的损失情况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行政记大过并调离原岗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情况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有关当事人对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的部门追究责任的查处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申诉。

7.4对于被追究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撤销。

7.5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部门在实施责任追究行为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8  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企管部

【篇四】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以下是关于责任追究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责任追究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责任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二)
  为增强稳控单位、责任单位和包保单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避免造成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非正常进京赴省上访,特制定本制度。
  责任追究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纪律处分三种形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和解决问题。
  1、未排查出信访苗头隐患或虽已排查出但未及时解决、发生非正常进京上访或到市以上越级访的;

  2、对市、区领导交办或上级要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未办结,导致上访人困同一问题重复上访的;

  3、发生大规模到市以上集体访并出现《信访条例》规定的六种禁止性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对群众合理诉求不按法律政策及时解决,致使群众越级上访的;

  5、发生非正常进京上访或到市以上集体访,不按通知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或虽到达现场但躲避群众,不主动开展工作,不认真落实已确定处理意见,致使上访人在上访地滞留并持续上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限期解决问题。
  1、因发生进京、赴省、到市集体或个仃访受到通报批评,且不能在限期内解决问题,导致再次发生重复越级访的;

  2、到市以上越级访总量居高不下,且单位连续2次被通报批评;

  3、对重点信访案件和上级立案要结果案件,责任单位拒不改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建设指导小组对涉案村(社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案领导按照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视情况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干部,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资格。
  1、通过诫勉谈话仍然不能扭转被动局面的;

  2、因为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到市以上越级上访数量长期居高不下,且不能在限期内扭转被动局面的;

  3、因越级访或非正常进京访被省、市追究责任的;

  4、对市交办信访案件解决不力,甚至顶拖不办,引发大规模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任追究制度(三)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制,识别、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建立担保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
  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金的绝对安全;
追究担保风险的形成原因;
对担保风险分清责任,并发挥集体监督作用;
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提高担保管理水平和担保质量。
  第四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原则是:
  实行总经理与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负责制;
坚持担保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对职能部门和业务人员分别追究责任;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节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1、经风控部认定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或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

  2、经贷款人认定已转入次级类贷款且满3个月后仍未偿还的贷款的担保;

  3、经贷款人认定由次级类贷款转入可疑类的贷款的担保;

  4、经贷款人认定由可疑类贷款转入损失类的贷款的担保;

  5、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等。
  第三节担保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风控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的属于本制度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的风险担保项目逐笔报送总经理。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风控部上报的风险担保项目进行责任界定,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意见报董事会,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上的处罚意见报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将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处罚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罚决定,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督办。
  第九条 有关业务部和业务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对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处罚决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督办意见必须认真执行,积极实施,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处罚决定实施后,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因未及时催收而导致担保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将实行再追究,并加重处罚;
有关责任人执行和实施处罚决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务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及经济犯罪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不良担保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责任人的划分。
  不良担保责任人系指对形成的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即担保贷款回收责任人)、继办人、审查人和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责任划分种类。
  根据不良担保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第十四条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指对该笔担保项目进行保前调查并提出同意承保建议的担保业务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人员对担保业务提出同意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生的不良担保业务,其负主要责任,审批人和决策人负次要责任;
担保业务人员在担保项目手续上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项目审批人、决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担保,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无责任。
  第十五条不良担保业务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继办人,指因原担保业务经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笔担保业务进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员。担保业务主办人、继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负责担保业务的副总经理监督。根据主办人、继办人当时交接手续的情况,按以下三种情况界定责任:
  1、接管时,该担保业务为正常担保,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而在继办人接管后形成不良担保的,由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无责任;

  2、接管时,继办人认为该担保项目已存在潜在风险,且主办人也认可,之后形成的不良担保,主办人负主要责任;
接管后,因主观原因监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担保,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负次要责任。
  3、接管时该担保项目已为不良担保,接管后有收回该笔担保资金的机会,但因监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的,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继办人负次要责任;

  4、接管时,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已形成担保风险,继办人只负催收责任,不追究个人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指负责担保审查并同意承保的审查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对担保项目审查人员,明确提出同意担保的建议并得到审批人批准而造成的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负主要责任;
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贷款审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担保,审查人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指在担保项目的审批权限内,在担保文书上签署“同意”并报批的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主办人明确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议,而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并报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业务主办人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指参与担保贷款业务的决策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未采纳调查评估人员、审查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审批失误,造成的不良担保,决策人负完全责任。由担保业务主办人、审查人、审批人同意承保并发生担保风险的担保项目,决策人负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不良担保特殊情况的责任界定。
  对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地方行政干预、原责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主观努力不够而导致不良担保风险,担保业务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五节 担保项目责任人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发生风险,将对责任人进行下列三种处罚:
  1、经济处罚。依据责任人责任和担保损失大小,确定处罚措施和经济处罚的轻重。原则是:
  负主要责任者按实际损失的10-20%承担经济处罚;
负次要责任者按实际损失的5-10%承担经济处罚;
上述经济处罚,在处罚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兑现。如不能及时兑现处罚,属股东的从其股份中抵减相应的额度;
非股东人员则留职停薪,直至全部兑现后复职。
  2、行政处罚。对造成担保损失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①一般业务人员,给予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另行安排)、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

  ②属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或辞退的处分;

  ③属评审会委员在对担保项目的表决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员职务。
  3、刑事处罚。对在担保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公司担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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