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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2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6-23 10:54:02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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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2年)

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5篇

第1篇: 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学习新《条例》 落实党要管党

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辅导报告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基础,是党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农村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强弱将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党在农村基层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否实现。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突显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

借此机会,今天我们就从《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条例》修订的显著特点、《条例》包含的主要内容和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四个方面共同来学习一下。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是农业大国,要想国家发展必须首先解决好“三农”问题,而解决好“三农”问题,首当其冲的是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用人问题。正所谓“火车快不快 全靠车头带”。

(一)《条例》修订是时代所需。1999年2月中央颁布实施的《条例》,作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法规,为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近20年来,农村经济社会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在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农村基层延伸上取得重大进展,积累了重要经验。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党的建设作出重大部署,明确提出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对这些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修订完善。

(二)《条例》修订是基层所望。按照党中央要求,中央组织部认真做好《条例》修订工作。2017年以来,中组部调研组先后到21个省区市调研,同时委托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调研,广泛听取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同志,特别是县乡村党组织书记和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梳理汇总修改建议1000多条。在此基础上对《条例》逐章逐条修改,并征求30家中央单位和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的意见。《条例》稿先后报经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2018年1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稿。12月28日,党中央印发《条例》。

(三)《条例》修订改革所向。新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修订的显著特点

修订后的《条例》既体现方向性、原则性,又突出实践性、针对性,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贯彻党中央最新精神和要求。《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章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特别是农村党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等,予以深入贯彻、充分体现。

二是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按照党中央关于新时代“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就农村基层党组织在组织党员、群众完成中心任务中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在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提高威信、提升影响,进行制度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带头人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不落实、保障不力等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四是汲取成功经验。系统梳理各地抓农村基层党建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性要求,用基层经验指导基层实践,增强工作的规范性、稳定性。

3、《条例》包含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改动量还是比较大的,增写了“乡村治理”和“领导和保障”两章,对其它各章都作了修改,由8章34条增加到10章48条、3654字增加到7750字。《条例》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6个方面:一是强调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二是规范了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三是规定了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四是明确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乡村治理的重点任务。五是提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明确要求。六是强化了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要认真履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主体责任。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总体上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各单位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越来越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断巩固,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坚强保证。同时也要看到,还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对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发挥领导作用,认识上存在偏差,实践中没有完全落地,导致有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章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鲜明提出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并以此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始终,作出一系列规定,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在总的定位上,明确规定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二是在组织设置上,明确规定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党组织除党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三是在职责任务上,明确规定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讨论决定本乡镇本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基层治理。四是在体制机制上,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五是在议事决策上,明确规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加强村务监督。六是在保障支持上,明确规定乡镇党委委员按照乡镇领导职务配备,投放农村的公共服务资源以乡镇、村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等等。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确保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实在的而不是空泛的。

(二)科学合理设置农村基层党组织。《条例》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对党组织设置作出全面规范。一是明确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农村改革开放40年以来的实践证明,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的治理架构总体是稳定的,沿着这个架构设置党组织,有利于强化村党组织的领导地位,有利于加强乡村治理。二是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变化及时跟进建立党组织,扩大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规定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
村改社区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成立党组织。三是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特别是对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党组织这类比较复杂的情形,明确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规定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必须经乡镇党委或者以上党组织批准。四是规范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委员人数及主要构成,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三)抓好重大任务落实。当前,农村正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农村基层党组织就要在这些重大任务落实中发挥领导作用。《条例》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的要求,着眼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对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集中体现在:农村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农村经济工作的6项具体任务、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并巩固发展脱贫攻坚成果、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等方面。同时,《条例》明确要求农村党员要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投身乡村振兴,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各地各单位要推动这些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团结带领群众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

(四)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的必然要求。《条例》明确了农村基层党组织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和要求,集中体现在:一是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主要是组织广大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党组织影响力凝聚力。二是要开展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主要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普及义务教育,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三是对突出矛盾和问题要敢于斗争。主要是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旗帜鲜明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办好农村的事,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带头人。《条例》对乡镇、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求农村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二是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严格管理监督。三是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贯彻党的思想路线、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党的群众路线。四是强调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要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五是规定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

《条例》突出强调选优配强乡镇、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分别对选拔标准、来源渠道作出规定。强调乡镇党委书记要带头实干、敢抓敢管,注重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强调村党组织书记要甘于奉献、敢闯敢拼,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的党员培养选拔,每个村应当储备村级后备力量。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向村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

(六)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现在农村有3500万名党员,超过全国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是我们党在农村的基本队伍。《条例》对农村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发挥作用和农村发展党员工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加强教育培训,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县、乡两级党委要加强农村党员教育培训,乡镇党委每年至少对全体党员分期分批集中培训1次。二是严格管理监督,要求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村党组织以党支部为单位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党支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推进党务公开,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等。三是推动发挥作用,提出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四是做好农村发展党员工作,强调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从青年农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注意吸收妇女入党。同时,根据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不断流动的实际情况,对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七)增写“乡村治理”。《条例》增写乡村治理一章,应该说是一个突破和亮点。一方面,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总要求之一,党章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条例》要体现和落实这些重大要求。另一方面,乡村治理也是一个重大课题,究竟有哪些重点任务,有什么具体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怎么加强领导,需要作出回答、提供指导。《条例》在系统梳理、总结提炼近年来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目标、机制、任务等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在目标上,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二是在机制上,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完善“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村民自治机制、民主监督机制。三是在任务上,主要是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建设平安乡村,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等。这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还会随着实践发展不断完善。

(八)增写“领导和保障”。抓基层、强基础不能只靠基层自身,需要各级党委把责任扛在肩上,坚持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投、政策往基层倾斜,形成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条例》增写“领导和保障”这一章,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基础保障的经验做法,形成制度保证。一是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主体责任、乡镇党委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提出考核、巡视巡察、问责追责等措施。二是强化抓乡促村,提出保证乡镇工作力量,配强乡镇党务力量,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乡推进、整县提升。三是强化基础保障,规定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员活动经费、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建好管好用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四是强化关心激励,提出各级党组织要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宣传表彰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彰显榜样力量,激励新担当新作为。

四、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党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落实,特别是县乡村党组织要切实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一要加强学习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尤其要宣传到每一个农村党支部,使其全面掌握《条例》内容,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真正贯彻落实好《条例》。

二要组织开展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对县乡村党组织书记进行专题轮训,提高做农村基层工作、抓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本领。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要举办学习贯彻《条例》示范培训班,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同志们,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承担了党在农村基层的全面领导,是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传播执行的末端,也是党和广大农民群众联系的纽带。因此,传播执行好党在农村基层的各项方针、政策,是摆在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身上的责任担当和光荣使命,开展好农村基层工作,关乎党和人民群众的亲疏,意义重大、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提升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能力,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2篇: 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
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
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
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3篇: 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
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
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
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 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 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 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 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 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 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 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 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
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4篇: 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
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
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捡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
重视女于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 1%左右;
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5篇: 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附件:16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样表)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1


说 明


一、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忠实。填写前,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应将表内项目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须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字迹要清晰、工整。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表内栏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注明“无”。个别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三、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存入本人档案,没有档案的,由基层党委保存。






2
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如是在校本科生应填“高中”。在校研究生应填“本科”,如是结业或肄业应填“XX结业”或“XX肄业”。
“籍贯”和“出生地”填写到县(区)级

(不到县级则写到地级市),比如“浙江余姚”(宁波市区则写“浙江宁波”)
姓名 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填写全称,如“汉民族 族”
填写本人的祖居地籍贯
即祖父的长期居住地,如“浙江余姚”
性 别

出生年月 XXXX年XX月(1993年6月) 出生地 学位
浙江宁波
填写所取得的最高学位或目前职称,如“工学博士学位”、“讲师”。在校本科生应写“无”,在校研究生应写“XX学士”。
正面免冠 照片 (2寸)
学历

或职称
单位、职务或职业
无单位、职务的,填写职业
例:xx大学xx学院xx系(专业)x级x班学生 现固定居住的详细地点
例1:福建省福州市工业路523号xx号楼xx室
例2:浙江金华浙江浙江师范大学xx公寓xx幢xx室

注意不要简单等同于“个人爱好”,必须是专长
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有何专长
入 党 志 愿
主要内容:
1.入党的态度。一般第一段要明确写出自己对入党的态度:“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2.对党的认识。主要包括:如何认识党的性质、党的纲领和章程;
如何认识党的历史;
如何认识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
3.政治信念、入党动机、目的,即为什么要入党。
4.当前自身存在的优缺点以及如何发场优点、克服缺点的决心和措施。
5.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在入党志愿书中要表明自己有无不被接受的思想准备、进一步努力的打算和入党后的态度、决心等。

注意事项:
1.入党志愿书与入党申请书不同。入党志愿书是发展对象经过党组织系统培养、教育和考察,自己的思想和认识更加成熟后书写的。因此,在志愿书中一般应围绕上述五个方面进行全面阐述。
2.入党志愿书。以“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开篇,不要标题、抬头、落款和日期,即直接在“入党志愿”栏中写入正文。
3.“入党志愿”栏不够填写时,可另加纸张(规格与本栏一致)。

3
本人经历(包括学历)
自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在何地、何单位、任何职 2001年9月 2007年6月浙 江杭州行知小学 学生 2007年9月 2010年6月浙 江杭州第十三中学 学习委员 2010年9月 2013年6月浙 江杭州学军中学 团支书 2013年9月 至今



浙江金华浙江师范大学

证 明 人 李XX 孙XX 钱XX 赵XX
本人经历:


(1)从小学阶段填起,填至目前,时间由远到近;

(2)起止年月要衔接;


(3)“在何地、何单位”要写全称(单位写全称);

(4) “任何职”应写明主要职务。
(5)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自学考试等学习的,都应填写, 取得学位的也应注明;

“证明人”填写熟悉本人情况或共同学习、工作过的人, (6) 一般是班主任或学校老师,不能是本人的亲属。







4
“何时”应填写年月;

“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学习)单位或乡镇、街道。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具体写清楚x省x市(县)x中学加入共青团)
范例:“xxxx年xx月在xx省xx市xx中学加入中产主义青年团
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没有应写“无”。

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民主党派或工商联,任何职务
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何活动,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
“何时”应填写年月;

“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学习)单位或乡镇、街道;

何时何地因何原因 受过何种奖励
要写明受奖励的时间、经何单位批准、获奖名称、享受待遇等。
范例:“xxxx年xx月被xxxxxxxx(单位)评为xxxxxxxx(获奖名称)。
没有应写“无”。

“何时”应填写年月;

“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学习)单位或乡镇、街道;

何时何地因何原因 受过何种处分
要写明受处分的时间、被何单位处分、处分原因及名称等。
范例:“xxxx年xx月,因xxxxxxxx被xxxxxxxx(单位)予于xxxxxxxx处分。
没有应写“无”。
“何时”应填写年月;

“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学习)单位或乡镇、街道;

“组织”要写全称。

没有应写“无”
“何时”应填写年月;

“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学习)单位或乡镇、街道。

范例:“xxxx年xx月在xxxxxxxx参加中国致公党,任xx职务”。
没有应写“无”。

5
姓名
没有配偶写“未婚”(或“离异”、“丧偶”,且配偶栏其他信息不需填写)
与前面要民族 求一致
出生 年月
与前面要求一致
配家 庭 主 要 成 员
其 他 偶
籍贯
与前面要求一致
学历 政治
与前面要求一致
参加党派组织的,应注明是哪个党派的党员(成参加工作时间

员)。如参加中国共产党,应写明“中共党员”,不能只写“党员”二字。一般单位、职务或职业 群众写“群众”。
如:“中共党员”、“农工党员”、“民革会员”、面貌 “共青团员”。

单位、职务或职业
关系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1)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 、姻关系的直系亲属,如“父亲”“母亲”、“妻子”、“丈夫”、“儿子”、“女儿”等;



(1)“单位、职务或职业” 应写具体,如“浙江省xx县xxx镇xxx村 务农”;

(2)若已离退休或死亡的, 不能只写“离休”或“退休”、 ,而应写明之前所“去世”在单位、职务或职业,后面注明“已离休”(退休或去世),如:
“xxxxxxx大学xxxxxx教授(已离休)”;

(3)父母已去世的要注明 去世时间。
成 员
(2)父母已去世的,也要写;
(3)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曾受其抚养或由本人供养的其他亲 属,如本人的祖父母,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兄弟姐妹等。填写规范“祖父”、“祖 母”、“外祖父”、“外祖母”、“哥哥”、“妹妹”等。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情 况


(1)本人的旁系亲属(爱人 的父母、分居的兄弟姐妹、伯叔姑舅、甥侄等);
填写规范:“岳父”、“伯父”“叔父” 、 、“舅父”、“姑母”、“姨母”等;

( 2)与本人关系较密切或本人受其影响较大的亲友等。


6


需 要
主要填写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栏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没有的应写“无”。
向 党 组 织 说 明 的 问 题


比支部大会时间早1-2天
本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7
注:
(1)介绍人要认真填写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和评价,全面概括地写出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

(2)不能只写优点,不写缺点不足,也不能以提“希望”“赠言”的方式来代替;

(3)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如“我认为xxx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的条件,愿意介绍其入党。” 范例:
xxx同志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党的理论知识。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以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认真参加xx活动和有关培训。学习刻苦,勤奋工作,工作生活中能够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曾三次获得奖学金,被评为校优秀团员。该同志思想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团结同学,为人正直,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

主要缺点:开展批评不够大胆;
工作方法有些简单,态度有时生硬。

我认为xxx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愿意介绍其加入中国共产党。


可以填写党内外职务,没有职务的可以不写
党 介绍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介 绍 人 意 见
注:
(1)具体要求同上,也要全面对被介绍人的优缺点作全面的阐述,不能只写“同上”或“我同意第一介绍人的意见”等简单的字句;

(2)一般在开头写上“我同意第一介绍人的意见”。

范例:
我同意第一介绍人的意见。
xxx同志对加入党组织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
能够自觉用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学习上有钻研精神,有较强的吃苦精神和工作责任心,完成工作任务较出色。
主要缺点:有时在处理问题时,脾气过于急躁。

我认为xxx同志已基本符合党员条件,愿意介绍其入党。



可以填写党内外职务,没有职务的可以不写
介绍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应在支部大会前或同一天 应在支部大会前或同一天

8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注:
(1)发展对象和介绍人必须始终参加支部大会,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2)要保证出席人数,尽量做到全体党员都参加。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一般须超过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否则应改期召开。
(3)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4)支部大会的决议是集中全体党员对申请入党者的意见,应写清参加大会的有表决权正式党员数、讨论的情况、采取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不能只写优点,不写缺点,也不能以提“希望”的方式来代替其缺点不足。

范例:
xxx党支部于xx年xx月xx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了xxx同志的入党问题。大会认为,xxx同志于xx年xx月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积极靠拢党组织,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该同志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方针,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对党的认识。作风正派,为人正直,对组织忠诚。缺点是:开展自我批评不够。
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18名,实到会15名,因事、因病请假x名。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x票赞成,x票反对,x票弃权。
大会认为,xxx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同意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



落款时间必须是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的日期。

上下两个日期需一致
党支部:(全称,盖章) 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9
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
注:
(1)谈话人必须是上级党组织的组织员或党委委员;

(2)谈话人既负责进一步考察发展对象的情况,又负责检查整个发展程序;

(3)如实填写优、缺点;

(4)要表明是否同意接收该发展对象为中共预备党员。

范例:
受xxx党委的指派,本人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x同志进行了谈话。通过谈话和审阅其入党材料,我认为xxx同志能向党组织坦露真实思想,对党忠诚,入党动机端正,态度明确,有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
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比较全面,工作踏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牺牲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思想觉悟……。但也存在着不足之处:……..(要明确写出)。
我认为xxx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可以接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



应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的日期与上级党委审批日期之间。
谈话人:(单位、职务或职业)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0
总支部审查(审批)预备党员的意见
范例:(党委不用填写此栏)
xxxx年xx月xx日党总支会议审查讨论了xxx同志的入党问题。总支委员共x名,实到会x名。会议认为,xxx同志入党手续完备、材料规范,符合党员标准,建议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报校党委审批。


党组织:(全称,盖章) 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意见
注:
(1)审批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

(2)审批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票决,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1/2同意为通过;

(3)决议中必须写明预备期的起止日期。
范例:( 以2015年12月15日支部大会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为例)
经xxxx年xx月xx日校(院)党委会议讨论,认为xxx同志已符合入党条件。会议应到会xx名,实到会xx名,经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xx票赞成,xx票反对,xx票弃权。会议决定,接收xxx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例: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止)。


预备期时间应该从大会当日到第二年该日的前1天
党委:(全称,盖章) 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1
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注:
(1)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1周提出转正书面申请,党支部在1个月内予以讨论;

(2)转正必须经支部大会集体讨论并票决(被讨论的对象必须参加),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一半同意为通过;

(3)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
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期在半年至1年之间;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范例: xxx党支部于xx年xx月x日召开支部大会,对xxx同志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大会认为,xxx同志在其预备期间 ……(主要优点和不足)。
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x名,实到x名,经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xx票赞成,xx票反对,xx票弃权,超过1/2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同意(通过)(请事假的xxx同志会前也以书面形式向支部表示同意xxx同志按期转正。

决定xxx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或延长xxx的党员预备期x年;
或取消xxx的预备党员资格)。
落款时间必须是支部召开转正会议的日期,上下两个日期需一致。

支部名称:(全称,盖章) 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范例:(党委不用填写此栏)
xxxx年xx月xx日党总支会议审查了xxx同志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总支委员共x名,实到会x名。会议认为,xxx同志在预备期间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符合转正条件,建议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党龄从xxxx年xx月xx日起。报校党委审批。
总支部:(全称,盖章) 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党委审批意见
注:(1)审批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2)审批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

(3)必须写明党龄开始日期;
若按期转正,党龄从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的第二年当日起。

范例:(以2015年12月15日支部大会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为例)
经2017年1月12日校(院)党委会议讨论,认为xxx同志已具备正式党员条件。会议应到会xx名,实到会xx名,经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xx票赞成,xx票反对,xx票弃权。会议决定,同意xxx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党龄自2016年12月15日起。
党委:(全称,盖章) 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2
支部大会通过延长预备期的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1)参见“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

(2)要特别写明预备党员在延长预备期中的表现,是否有明显的改正和进步;

(3)要写明延长期和时段。

注意:延长预备期只能一次。




支部:(全称,盖章) 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党委不用填写此栏)
(1)参见“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

(2)要特别写明预备党员在延长预备期中的表现,是否有明显的改正和进步。



总支部:(全称,盖章) 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党委审批意见


(1)参见“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党委审批意见”栏;

(2)要特别写明预备党员在延长预备期中的表现,是否有明显的改正和进步;

(3)要写明延长期、时段和党龄时间。




党委:(全称,盖章) 书记:(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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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学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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