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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海事劳工公约》生效后中国船东面临的困境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1-03 09:30:06 | 浏览次数:

摘 要:《2006海事劳工公约》已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至今一年的宽限期即将到期。中国政府尽管目前已制定了与履约相适应的一些法规,但目前还没有批约。这将给中国船东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中国政府批准《2006海事劳工公约》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海事劳工公约 营运风险 中国批约

《2006海事劳工公约》已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截止到目前已有60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没有批约国家的船舶将面临无优惠待遇的检查。即凡是抵达批约国港口船舶,批约国的港口将按照履约要求进行检查,不管船旗国是否批约,都将接受同等对待。中国政府目前还没有批约,这将给中国船东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为船舶安全营运带来极大的风险。

根据《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定义,“船东是指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并在承担这种责任时已同意接受船东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的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如管理人、代理、或光船写承租人,无论是否有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表船东履行了某些职责或责任。”因此,中国的船东既有船舶所有人也有船舶管理人,所涉及的船舶包含各种船旗,但船员大多是中国船员。这就会在船东履约时产生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船员集体协议的使用问题

尽管中国船东协会和中国海员建设工会签署了《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2013版),并声称可以“适用于中国籍船员、中国船东协会会员单位及其所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方便旗船舶,雇佣中国船员的,也可以选择使用本协议。”但是与此相抵触的是ITF组织(国际运输工人基金会)在方便旗船强制推行的ITF集体协议。对很多方便旗船的船旗国政府而言,使用哪份船员集体协议甚至使不使用集体协议都无关紧要(有的船旗国也认可船员与船东之间签署的雇佣协议),但当船舶一旦遇到ITF检查时,就会面临码头罢工、延误船期的危险。如果使用ITF协议,船东将为此付出一年近万美元的费用,而且由于中国船员的水手、机工基薪较低,根本达不到ITF集体协议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船舶势必会在工资单上造假,船舶将面临船员投诉,或因多套工资面临港口国滞留的危险。因此中国船东协会和中国建设工会还应当与ITF组织做好相应的沟通工作。

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面临资质问题

公约要求“已批准本公约的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船舶的船东,如果使用了在本公约不适用的国家或领土内设立的招募安置服务机构,尽实际可能保证这些服务机构符合本规则的要求。”(标准A1.4.9)由于中国目前没有批约,中国的招募安置服务机构必须经第三方认证,方能获得船旗国认可其派遣资质。这无疑也会增加这些机构的派遣成本。

船员培训的证书无法与该公约接轨

公约要求“船东应确保以船上厨师的身份受雇的海员必须按有关成员国的法律和条例所规定的要求接受过培训、合格并胜任其职位。”(标准A3.2.3)“对厨房加工食品的任何人员均应在包括食品和个人卫生以及船上处理和储存食品等方面受过培训或指导。”(标准A3.2.5)根据巴拿马政府2013年275号商船通告要求,巴拿马旗船上工作的厨师必须持有巴拿马政府认可的培训证明,或《2006海事劳工公约》批约国认可机构的培训证明,或《1946ILO船舶厨师证书公约》批约国认可的机构的培训证明。由于中国政府没有批准相关公约,这就导致了海事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厨师培训证明在方便旗船上是无效的,船东不得不换取巴拿马的厨师证书或其他厨师证书,并将为此付出一笔不小的费用。

社会保障问题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根据其本国情况采取措施,向通常在其领土内居住的海员提供本标准第一款所述的补充社会保障的保护(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病残津贴和遗属津贴)。”(标准A4.5.3)很显然其它国家不可能为中国船员提供社会保障。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由于目前中国船员用工的多样化,其社会保障各不一样,而且不同系统还不相通。更有甚者,有的船东或船员派遣机构根本就不为船员提供社会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机构在船员保障信息的反馈上也很滞后,不能及时将保障信息及时反馈给船员或船东,往往拖后几个月,这在港口国检查时,船舶很难提供出相关证据,增加了船舶滞留风险。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批准《2006海事劳工公约》已迫在眉睫。中国政府一旦批约,很多问题将会迎刃而解,同时也会为船东和船员招募安置服务机构节省大笔费用,为中国船员进军船员派遣的国际市场提高竞争力。只有政府相关各部门认识到与国际航运相关公约履约的重要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才能保证中国这个航运大国与时俱进、与时偕行,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海运强国。(作者单位: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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