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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1-06 15:06:02 | 浏览次数:

环办[201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 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32号),进一步提升我国草甘膦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决定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公告,现将《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要求

(一)企业自愿申请环保核查

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以自愿为原则。企业可对照《指南》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经过自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申请表》(附表1:详见环保部网站)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级环保部门开展核查初审

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交申请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进行初审。初审以日常环保监管情况为基础,结合企业申报材料,对照《指南》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经初审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省级环保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对初审中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环境保护部复核并发布公告

我部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省级环保部门初审的企业进行复核,并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现场抽查。对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清洁生产水平较高的企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我部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

我部定期对通过环保核查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和抽查,如发现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

二、时间安排

(一)2013年安排

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应于7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核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附电子版)报送我部,我部将于12月底前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

(二)2014-2015年安排

我部继续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我部报送通过初审企业名单,我部于每年9月底前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到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对草甘膦行业全面环保核查,公告3批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晓密

电话:(010)66556298, 66556244(传真)

邮箱:csc@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曾途

电话:(010)84885918,84885001(传真)

邮箱 ccpia_zt@sin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十六楼919房间

邮编:10072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1日

附件

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

环保核查指南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草甘膦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指导草甘膦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制定本核查指南。

一、核查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草甘膦、双甘膦原药生产企业开展环保核查,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原药生产企业名单公告工作。

二、核查内容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日常环保监管情况,对企业申请核查当年及上一年度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治理设施完备性和运行效果进行现场核实:

(一)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环保验收意见中的要求是否逐一得到落实等。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各项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3.达标排放情况。包括环保治理工艺技术是否可行,环保设施是否齐全并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企业是否执行了环评报告或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计划;是否按有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废水、废气、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是否规范收集、贮存(暂存)、转移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是否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否交由有资质单位利用和处置等。

4.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是否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由省级环保部门在初审意见中予以说明);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5.实施清洁生产情况。是否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是否通过评估验收;是否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披露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等信息。

6.环境违法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包括是否因环境问题被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是否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存在对企业环境问题的投诉且尚未解决。

7.环境管理制度。包括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急设施、物资是否齐备,是否定期培训和演练等。

(二)企业环保工艺和设备

1.废气回收和治理设施:甘氨酸工艺草甘膦生产企业是否建有氯甲烷、甲醇、三乙胺、甲缩醛等回收利用装置;IDA工艺草甘膦生产企业是否建有氨或氢回收利用装置,含甲醛、氨、氯化氢等污染物尾气是否建有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并做到达标排放等。

2.废水治理设施:企业是否建有物化除磷、生化处理等废水处理设施、并做到达标排放等。

3.母液回收处理装置:企业是否建有和原药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双甘膦、草甘膦母液回收处理装置(回收氯化钠和磷资源)。

4.固体废物贮存(暂存)场所和处理、处置设施:各类废液、废渣等固体废物(包括草甘膦母液、废水处理产生的含磷污泥、废活性炭、农药包装物等)是否按照环保标准规范贮存(暂存);使用自有焚烧炉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处置的,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采取其他方式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是否符合相关环保管理要求;母液是否违规被用于生产草甘膦水剂等。

5.公用及辅助设施:燃煤锅炉是否建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锅炉灰渣是否得到合理处置;事故水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应急物资等环境风险应急设施、设备是否齐全。

6.过程污染控制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指标:甘氨酸法原药收率不低于70%,IDA法原药收率不低于75%,磷元素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氯化钠回收率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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