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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2-05 11:30:05 | 浏览次数: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编号: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求,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___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因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安排相应的补休时间,如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产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四、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提供和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健康。



第九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上岗前教育,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会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岗位培训,并经地(市)及其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和工作岗位。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的岗位补贴为自治区公布的最低工资的120%计算,即______元,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公益性岗位特点,自筹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于每月___日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用____元;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______元,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按属地原则自行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标准为____元,并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定额医疗保险补助;符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规定的,由本人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非因工受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距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因公益性岗位消失的;


(五)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七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通过招考,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在编制范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实现就业并取得稳定收入的;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户口迁出公益性岗位所在地的;


(六)参军入伍、考入大中专学校的;


(七)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乙方的;


(四)劳动条例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乙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九、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其他双方需协商的事项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今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社局各持一份。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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