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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日记3篇(完整文档)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1-13 08:48:02 | 浏览次数:

受害者日记1  今天下午,我们正在认认真真的听着老师讲作业,王佳乐不知道是干了什么,把老师引了过去。  只见老师,把手伸到王佳乐面前:“拿出来!”哎呦我的妈呀,这一声吼,全把同学都瑟瑟发抖,大气都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受害者日记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受害者日记3篇(完整文档)

受害者日记1

  今天下午,我们正在认认真真的听着老师讲作业,王佳乐不知道是干了什么,把老师引了过去。

  只见老师,把手伸到王佳乐面前:“拿出来!”哎呦我的妈呀,这一声吼,全把同学都瑟瑟发抖,大气都不敢出,真害怕老师会变成老虎把我们吞了下去。王佳乐呀王佳乐,你到底是怎么回事呀,现在好了吧,我看老师怎么收拾你。

  可是我没有想到老师不仅收拾了他还连我们一起收拾了呢,王佳乐眨着大眼睛看着老师,最后服输了。交出了一瓶矿泉水,老师接过后,并足了力气抓住了矿泉水就往王佳乐身上狠狠地一砸。老师由于力气使得太大了,那矿泉水的盖子崩开了,整一歌暴突泉眼哗啦哗啦,扑哧扑哧了,一喷。“啊,我的妈呀,溅了我一身的水,啊啊!”我旁边的王中超是最大的受害者,他满头满脸都是水,就连作业本都不例外,上面湿哒哒的一滩水,上面的钢笔字都花成了一片南墨水涂在作业本上,都不成样了。

  右边的`方宛彬更惨,因为作业本进水太多了,一溅,天哪,那白白的衬衫就溅上了许多的蓝色污点,她还能说什么只能暗暗叫苦喽,后面的朱如琴和周耀祖也不例外,本子就跟花脸猫一样,乱七八糟地。脸上每一处干的,迷茫眼睛眨巴着,看来她还不知道发生什么事呢?

  当然,受害分量最大的就属王中超了,就跟刚刚洗过澡一样,头发还吧嗒吧嗒的滴着水,我看他这一副滑稽样,笑得差点岔气了,幸亏我不在中间我在外面,不然的话我也成为了一个受害者了,那就不是衣服上溅点水珠的小事了。

  “哈哈哈,王中超你的样子好好玩呀,哎呦我的妈呀,笑死我了,哈哈。”

  哈哈哈!我们都是受害者!


受害者日记3篇扩展阅读


受害者日记3篇(扩展1)

——打架给受害者家人的道歉信3篇

打架给受害者家人的道歉信1

XXXXX:

  距离我打架那一天已有X日了,至于我为什么现在才写下这篇道歉信,原因很简单,但由于太过简单,所以我无法大发慈悲地告诉你听,太多的解释只能是累赘,一切解释和想解释,都是一种多余,或则说是一种错。

  我现在怀着十万分沉重的愧疚感来向你负荆请罪。花,漫天的落天飞舞,难道这花葬都为这事哭泣,为这事哀伤, 为这事不值么?泣血红泪,血如挽歌,流不尽,飘不散你的心哀,你我的约定无法完成。明日也许就要面对你了,我突然感到很迷茫,似在森林中迷失了方向的绿人,在十字路口徘徊不定,我不知道这些日子以来我做了什么,也不知道未来的日子我该做什么。

  曾经有一份真挚的感情摆在我的面前,但是我没有好好珍惜,等到了失去的时候才后悔莫及,尘世间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此。如果上天可以给一个机会,再来一次的话,我会对你说三个字:“对不起”。如果非要把这份歉意加上一个期限,我希望是随时。

  我总愿意相信,每一个故事都起源于邂逅,也将终结于携手。

  同学,你可知道,在这么一个寒风刺骨的冬天里,有那么的一个人有颗傻傻的心在等着你的原谅!

道歉人:

  20xx年x月x日

打架给受害者家人的道歉信2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怀着深深的歉意向您递交我的书面致歉信。十分抱歉让您在百忙之中还要处理我的事情!关于5月15日我在公司与吴同事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的事件,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吴同事之前联系的客户因为不太满意公司的订单的一条细则,要求重新修改订单。吴同事按照公司业务规章,或许是考虑重新修改太过麻烦。不予可以重新修改,我见此情况,为了挽留客户就督促吴同事尽快按照客户要求重新修订。就这样几句言语不和,我开始与吴同事谩骂起来。争吵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针对此次事件,我知道影响恶劣,首先是在客户面前发生这样的事情,对于公司的形象是一次严重的摧残。同事打架检讨书检讨书。其次,此次事件暴露出我原先就跟吴同事存在不合纠纷,最后通过这样一次口角爆发出问题。领导,在此我真的觉得很对不起。这件事整体来看,还是我先动的口角,主要责任在于我。为此,我要对您做深深的道歉。

  我向您发誓,我保证今后再也不会跟同事争吵了,我今后遇事都退一步,这样就可以海阔天空。我要好好反省这次错误,尽快地向你递交此次错误的检查。为了更好更快地翻过这一页,我要尽量跟吴同事修补回关系,为了一个良好的公司工作同事关系而努力。

道歉人:

  20xx年x月x日

打架给受害者家人的道歉信3

XXXXX:

  距离我打架那一天已有X日了,至于我为什么现在才写下这篇道歉信,原因很简单,但由于太过简单,所以我无法大发慈悲地告诉你听,太多的解释只能是累赘,一切解释和想解释,都是一种多余,或则说是一种错。

  我现在怀着十万分沉重的愧疚感来向你负荆请罪。花,漫天的落天飞舞,难道这花葬都为这事哭泣,为这事哀伤,为这事不值么?泣血红泪,血如挽歌,流不尽,飘不散你的心哀,你我的约定无法完成。明日也许就要面对你了,我突然感到很迷茫,似在森林中迷失了方向的绿人,在十字路口徘徊不定,我不知道这些日子以来我做了什么,也不知道未来的日子我该做什么。

  曾经有一份真挚的感情摆在我的`面前,但是我没有好好珍惜,等到了失去的时候才后悔莫及,尘世间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此。如果上天可以给一个机会,再来一次的话,我会对你说三个字:“对不起”。如果非要把这份歉意加上一个期限,我希望是随时。

  我总愿意相信,每一个故事都起源于邂逅,也将终结于携手。

  同学,你可知道,在这么一个寒风刺骨的冬天里,有那么的一个人有颗傻傻的心在等着你的原谅!

道歉人:

  20xx年x月x日


受害者日记3篇(扩展2)

——提供劳务者受害答辩状

提供劳务者受害答辩状1

  答辩人: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花园19-2-12。法定代表人:刘--,职务:经理。

  被答辩人:孔--,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董庄乡--村-号。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经就被答辩人摔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解决。

  2011年1月20日,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报酬及伤后赔偿已经与其清帐完毕。这是双方在*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答辩人再次起诉答辩人至法院,完全违背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恶意诉讼,建议法院驳回起诉。

  二、被答辩人摔伤后答辩人并非对其不管不问。

  被答辩人摔伤后,答辩人及时将其送至临邑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答辩人为被答辩人购买便盆、毛巾等生活用品,并派两人照顾护理,其中一名陪护人员孔--是被答辩人哥哥,公司照常发给孔--工资,另一名陪护人员陈--,公司经理助理,为被答辩人洗手洗脸,照顾无微不至。2012年1月10日,被答辩人伤愈后还到答辩人工地做工,答辩人仍按原有报酬标准进行支付。可以说,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已经仁至义尽。

  三、被答辩人------。

  综上,----------。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受害者日记3篇(扩展3)

——梦见受害者预示什么

梦见受害者预示什么1

  预示着你近期好的运气总会比坏的运气来的晚些,凡事会无法当场见效,也不会马上成功,建议你要做好心理准备、乐观些,度过这段时间一切都会更好。

  梦见你成为别人阴谋的受害者

  意味着你必须提防对手对你的迫害,或预示你的家庭关系将呈现剑拔弩张的紧张态势。

  梦见他人成为你行骗的受害者

  预示你将通过各种卑鄙的手段大肆敛财,且更热衷于与异性保持不正当的暖昧关系,根本不管自己同伴的伤感之情。

  梦见被伤害

  说明与家人的关系非常融恰。这时可以向父亲大肆撒娇,骗取更多的零用钱。

  面试者被伤害

  暗示求职运势回落,重要人物的力量对你产生较大的影响,若能抓住表现机会将有不错的结果,无法做到的话也应该安慰自己心态*和。

  单身人士被伤害

  预示爱情运势,太性急会失败,自然发展才能成功。

  上班族被伤害

  说明工作状态恢复生气。可望通过一些小胜利重新树立信心。表现自我的欲望在增强。

  女人被骗

  预示着你最近的人际关系很好,在你有困难或是有需要他人帮助的时候,你的朋友一定会伸出援助的手,帮你渡过难关。

  梦见自己的财产被骗走

  预示着你的生活会很富裕,而且还会很幸福。

  梦见自己对他人进行网络骗局

  预示着自己将会声名狼藉。

  梦见自己被骗走了钱财

  表示自己将会变得富裕但是会众叛亲离。

  梦见自己被骗走了色相

  预示着自己会因为目标太高和防备过多而错失有情人的情义。


受害者日记3篇(扩展4)

——交通事故私了受害人的协议书3篇

交通事故私了受害人的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日上午,乙方在地上车乘坐甲方由XX驾驶的XX号大客车前往XX,客车到XX后,在乙方下车门时,因车辆突然后溜,致使乙方倒地受伤,于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_月____日在XX住院治疗。现乙方自愿出院,并同意参照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的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性赔偿。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对乙方受伤后的相关赔偿问题,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乙方的住院医疗费人民币 元、住院护理费 元(30天×27.4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天×10元/天),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出院后的继续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包干)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由甲方一次性补偿;

  三、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有关本起事故的赔偿争议已全部解决;今后乙方不得以本起事故为由,再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不得再发生与本起事故有关的纠纷。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私了受害人的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事件概括:20XX年7月3日22时35分,XXX(甲方)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至XXX路与XXX路交叉口西XXXX处时,车辆与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XXX相撞,造成XXX抢救无效死亡。现XXX(甲方)与XXX的所有近亲属(乙方)就XXX死亡赔偿事宜,本着*等、自愿、公*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老人赡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贰拾贰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贰拾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XX日内汇入乙方所有近亲属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后,由乙方所有近亲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甲方支付所有金额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刘红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所有近亲属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合理。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XXX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私了受害人的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事件概括: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时分, 驾驶 车(牌照号 )由行至公路 公里处处时,与前面正常行驶的车(牌照号 )相撞,造成 当场死亡。现 (甲方)与 (乙方)就 死亡赔偿事宜,本着*等、自愿、公*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 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付给乙方 万元,剩余的 万元于____年_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二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二次(最终)付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首先提出方自行承担,另一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合理的。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均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甲方有证人 在场,乙方有在场共同见证并都已对协议内容表示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受害者日记3篇(扩展5)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3篇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xx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xx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近(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近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是: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

  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xxxx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xxx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xxxx年五月十日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2

尊敬的审判员:

  答辩人(本案被告)现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提出答如下答辩意见,望采纳。

  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在xxxx年10月31日在武汉市xx区xx大道xx号xxx广场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原告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严重失实,万达广场也没有被告的.商铺,事故不可能发生在武昌万达工地,更不存在被告在现场指挥的情形,被告严正*根本就不在事故现场,原告所述事实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在事故发生前,被告给原告在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的人身意外险,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派人把原告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救治,并支付了住院期间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误工费、差旅费,治疗后期也多次派人陪原告去医院治疗,并配合原告向xx人寿积极索赔,但原告不按保险合同的要求做伤残鉴定,也不向保险公司积极索赔,被告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一直推诿,致使无法取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而现在却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告不知是何居心,恳请审判员审理查明。

  第三、原告在事故中有过错,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事故发生的当天的,被告并不在现场,而是将劳务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让其找人卸车,被告为自己多占用劳务费,并没有按照被告的指示科学的去找人卸车,而是只找了自己的几个亲戚卸车,结果造成体力不支,发生此次事故,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依法减免被告的赔偿责任。

  第四、原告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计算有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告的户口属性是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第五、原告受伤后被告为原告积极治疗,被告已经痊愈,不存在伤残问题,故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申请复核鉴定。

  终上所述,原告宋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人身损害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赔偿标准计算错误,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3

尊敬的审判员:

  答辩人(本案被告)现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提出答如下答辩意见,望采纳。

  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在xxxx年10月31日在武汉市xx区xx大道xx号xxx广场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原告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严重失实,万达广场也没有被告的商铺,事故不可能发生在武昌万达工地,更不存在被告在现场指挥的情形,被告严正*根本就不在事故现场,原告所述事实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在事故发生前,被告给原告在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的人身意外险,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派人把原告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救治,并支付了住院期间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误工费、差旅费,治疗后期也多次派人陪原告去医院治疗,并配合原告向xx人寿积极索赔,但原告不按保险合同的要求做伤残鉴定,也不向保险公司积极索赔,被告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一直推诿,致使无法取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而现在却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告不知是何居心,恳请审判员审理查明。

  第三、原告在事故中有过错,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事故发生的当天的,被告并不在现场,而是将劳务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让其找人卸车,被告为自己多占用劳务费,并没有按照被告的指示科学的去找人卸车,而是只找了自己的几个亲戚卸车,结果造成体力不支,发生此次事故,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依法减免被告的赔偿责任。

  第四、原告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计算有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告的户口属性是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第五、原告受伤后被告为原告积极治疗,被告已经痊愈,不存在伤残问题,故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申请复核鉴定。

  终上所述,原告宋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人身损害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赔偿标准计算错误,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受害者日记3篇(扩展6)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上诉状 (菁华1篇)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女,苗族,系湖南省_______________二组,身份证号_____,暂住宁波市鄞州区_______________1,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宁波市鄞州_________________厂,地址:_________________宁波市鄞州区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XX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201_____)甬鄞民初字第2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

一审判决适用《民法典》第35条之规定定性和划分责任与本案客观事实、法律关系不符,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法第35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从本条适用的对象来看。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本条仅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即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均限于自然人。而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的雇员因工作发生损害的纠纷,则应按照该法的34条用人单位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的归责原则来处理。而本案发生的劳务关系是个人与单位之间,并非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接受劳务一方是单位。因此从法条适用的对象来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其次,从立法的初衷和背景来看。《民法典》是20XX年7月1日实施的,在民法典草案三审之前,草案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纠纷,主要如家庭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情况已经相当普遍。在民法典草案征求社会广泛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公众都建议,对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所产生侵权作出了本条的规定。该规定在*常委会对民法典草案三次审议期间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许多媒体将民法典草案对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家教、小时工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造成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范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报道。可见,《民法典》第35条是适用如保姆、家教、小时工等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此,《民法典》第35条不适用本案。最后,本案的雇佣关系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因为该条并没有限制劳务关系形成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之间,只要属于雇佣关系发生的损害均可适用。同时也只有适用该条才能显示公*,因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其时间短,不确定性比较大,购买保险难以规范和控制。于是在发生损害时按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比较公*。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则单位可以为个人购买保险(包括商业保险),同时发生损害时,单位相对个人承受能力要强。因此两者的归责原则是完全不一样的。

总之,《民法典》第35条仅适用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而本案是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此,一审判决适用该法条属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

二、本案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确定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判决错误

首先,从本案发生的事实来看。上诉人受伤,是因为五金车间地面上有机器油污、杂物堆放混乱,是导致上诉人在搬运20多斤废料时滑倒受伤的主要原因。该事实,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作陈述,且被上诉人也未对地面有机器油污、杂物堆放混乱这一事实持异议,只是说当时不知道上诉人受伤,事后没有向其反映而已。但一审判决只认定上诉人在庭审中有关下班时匆忙搬运废料之陈述,和主观推断是因上诉人年过50岁的身体原因,很显然一审判决是避重就轻、主观臆测认定事实、划分责任,即避开地面上有机器油污、杂物堆放混乱之重大责任,主观臆测上诉人下班匆忙、年过50岁不该搬运20斤重物不是责任的责任。

其次,从证据分配责任来看。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车间上班时受伤,当时不可能对生产车间现场保留事故的原样,在受伤后第一考虑的是及时就医,不可能想到不去治疗而去对事故现场拍照取证。一般的常人都不可能有这种取证保护意识,更别说上诉人是一个没有文化的农民工。同时现场是生产车间,由被上诉人控制。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提供当时地面有油污太滑的证据,显然客观上不可能。同时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已经陈述是因地面有机器油污、杂物堆放混乱导致受伤这一事实,被上诉人并未否认地面有机器油污、杂物堆放混乱这一事实。很显然,这一事实已经被上诉人默认,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一方陈述的事实,对方默认的,则无需再提供证据。但一审法院却认定“原告对其主张的被告车间地面太滑的事实未提交相应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同车间的其他人员也曾在该处摔倒受伤”,实难理解。同时,本案是雇佣关系,法律明确了雇主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证据分配责任原则来看,上诉人作为提供劳务受害者,只有存在有过错才能减轻接受劳务者的赔偿责任,但提供劳务受害者的过错应当由过错方即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但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过错,何来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

最后,从雇佣关系归责原则来看。本案是雇佣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雇主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条规定了受害人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义务,甚至连常人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没有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本案上诉人在车间搬运20斤重的废铁料,是在一般员工行走的车间正常行走,如果不是因为车间地面有油污致滑和通道堆放物杂乱导致摔倒受伤,何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行为啊?更不可能上诉人到车间上演所谓的“碰瓷”假摔?同理上诉人年满50岁,在*坦的车间搬运20斤重的废铁料,也应属一般常人应当承受的范围之内,不应存在重大过失之嫌。显然,上诉人在受伤过程中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则依法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退一步来说,即使上诉人存在一般过失,在雇佣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受害人的一般过失责任也是可以不应考虑的。再退一步来说,即使上诉人存在重大过失,那么根据不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情况下的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所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的比例与大小应当区别对待。即雇佣关系中的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则承担较小比例的责任。而一审判决原告承担40%的责任,显然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

总而言之,因车间地面有油污、通道堆放物杂乱这一致使上诉人滑倒受伤的客观事实,一审庭审中双方无异议。上诉人对损害的发生尽到了一般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依法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一审法院作出上诉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实属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的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各项损失合计金额为_______________元,显失公*,与法律相悖

上诉人在一审诉求:_________________医药费:______________元、交通费:元、伤残鉴定费:元,均有票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交通费发票因上诉人在一审装订时不慎订入其中,且放在首页,但该发票金额并没有计算在损失金额之内。同时,在证据质证时已经予以说明,然而一审判决在认定交通费发票时仍然枉下结论,说是用瑞安市的发票计算,并借此否定其他费用发票实属难解其中缘由。鉴定费用20__________0元中12__________元是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做个工伤标准的残疾鉴定以此作为双方协商赔偿的基础。其中8__________元,是对上诉人伤情休养等综合情况的鉴定和判断,可见,均与本案实属关联。误工费按照20XX年宁波市全社会职工*均工资元_____6个月元;护理费按照20XX年宁波市全社会职工*均工资元_____2个月元;营养费:_________________按照50元/天_____60天元。计算合理,应当支持。因上诉人一直在宁波市区从事五金技术工作10多年了,其月工资都在4500—5500元左右,在一审庭审中已经陈述了,且被上诉人也没有异议。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因生产不忙经常停工待料,每月正常工作只有20天,工资是计件,且4月、6月均未满勤工作,一审判决按照3000元/月计算误工费、按照50元/天计算护理费实属太低,于上诉人不公。同时一审判决不支持上诉人营养费于理不合、与法相悖。上诉人的“三期”经司法鉴定,被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和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且一审判决也予以认可,则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确定的“三期”标准计算各项损失才于法有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损失金额合计2_______________元,显失公*,与法相悖,实属错误,二审应改判为40_______________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服该判,依法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受害者日记3篇(扩展7)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特点 (菁选2篇)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特点1

  1、安全意识淡薄。提供劳务者一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提供劳务一方超负荷工作,违章蛮干,双方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造成意外伤害。

  2、法律意识差。接受劳务一方,多数为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由于经济不宽裕,受到伤害后,不能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导致对索赔的项目不明,经常遗漏、或过高、过低提出诉讼请求,*能力差,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3、赔偿主体难确定。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一般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几乎都是口头承诺,或者只是经人介绍跟着某某干活或者干某某活等,去留随意性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提供劳务者往往难以正确确认索赔对象,导致同一受害事实反复起诉,增加当事人诉累。

  4、获得赔偿难。此类纠纷不同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不能如劳动者因工受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务者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发生事故时接受劳务一方经常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造成此类案件上诉率高、*率高、执行难等,矛盾尖锐,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特点2

  1、接受劳务者的责任

  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因为只有接受劳务者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和防范这种风险。但实践中,他们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很少进行安全教育。接受劳务者的上述过错,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接受劳务者承担相对较重的法律责任,符合社会利益*衡原则。所以,在划分责任时,接受劳务者一般应承担主要责任。

  2、提供劳务者的责任

  提供劳务者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非常普遍,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者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定提供劳务者的注意义务时,必须考虑他们处于社会底层,来自农村,注意义务能力较弱等诸多因素,不能让其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只要他们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提供劳务者没有过错。即使提供劳务者有轻微过失的,一般不作为减轻接受劳务者责任的`依据。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过错较明显,甚至是造成其伤亡的主要因素,这时其本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但不宜承担主要责任。此类案件划分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加公*原则。提供劳务者本人受了伤,如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就过分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而忽略了公*原则,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受害者日记3篇(扩展8)

——提供劳务受害答辩状

提供劳务受害答辩状1

  答辩人(本案被告)现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提出答如下答辩意见,望采纳。

  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在2013年10月31日在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499号欧亚达广场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原告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严重失实,万达广场也没有被告的商铺,事故不可能发生在武昌万达工地,更不存在被告在现场指挥的情形,被告严正*根本就不在事故现场,原告所述事实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在事故发生前,被告给原告在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单号为:20884200110000028898的人身意外险,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派人把原告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救治,并支付了住院期间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误工费、差旅费,治疗后期也多次派人陪原告去医院治疗,并配合原告向安邦人寿积极索赔,但原告不按保险合同的要求做伤残鉴定,也不向保险公司积极索赔,被告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一直推诿,致使无法取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而现在却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告不知是何居心,恳请审判员审理查明。

  第三、原告在事故中有过错,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事故发生的当天的,被告并不在现场,而是将劳务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让其找人卸车,被告为自己多占用劳务费,并没有按照被告的指示科学的去找人卸车,而是只找了自己的几个亲戚卸车,结果造成体力不支,发生此次事故,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依法减免被告的赔偿责任。

  第四、原告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计算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告的户口属性是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第四、原告受伤后被告为原告积极治疗,被告已经痊愈,不存在伤残问题,故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申请复核鉴定。

  终上所述,原告宋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人身损害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赔偿标准计算错误,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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