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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证金合同模板,菁华1篇(精选文档)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1-27 10:24:03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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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证金合同模板1

在(20XX)皖03民终346号马XX、安徽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马XX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合同系转包合同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XX公司应当返马XX缴纳的400万履约保证金,并承担该履约保证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起算时点为被告XX公司收到履约保证金的收据次日。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请求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不受当事人约定与否的影响,但若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不得主动判决支付利息。在()新32民终777号图尔荪托合提加XX、江苏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新疆*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盐城XX与张XX、张XX与加XX之间签订的合同均属转包合同而无效,加XX向张XX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予返还。但是该案中,原告加XX仅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而未主张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因此法院仅判决被告张XX返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利息支付标准

对利息的支付标准、起算点,本文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⑥](法释〔〕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及时间的规定处理。若当事人对履约保证金计付标准及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计息;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此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迟延返还的,应当支付迟延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

在()最高法民终1075号XX公司、黑龙江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最高院认可黑龙江省高院一审的判决:履约保证金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一种特殊担保,旨在督促承包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有关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约定仍可参照适用,履约保证金到期之日,热力公司应当向XX公司全额返还;利息起算日为应还款之日的次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总结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支付履约保证金一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要求收取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同时可要求其返还基履约保证金而生的法定孳息,即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的相关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文字号为*令第四十五号,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行有效。

[②]参见王XX:《浅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性质》,载《施工企业管理》,20XX年第2期。

[③]参见崔XX:《论利息之债》,载《中州学刊》,20XX年第1期。

[④]参见崔XX:《论利息之债》,载《中州学刊》,20XX年第1期。

[⑤]王XX:《不当得利》(第2版),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47页。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发文字号为法释〔〕25号,年1月1日正式施行,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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