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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容县精准脱贫摘帽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5 15:36:02 | 浏览次数:

2016年精准脱贫摘帽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3号)和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玉林市扶贫开发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容县精准脱贫摘帽工作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容县精准脱贫摘帽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2016年精准脱贫摘帽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3号)和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玉林市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容发〔20162)文件要求,确保到 2020 年全县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和贫困村全部脱贫摘帽,制定本方案。

一、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

贫困户脱贫摘帽按照“八有一超”标准执行。“八有”指有收入来源、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路通村屯、有饮用水、有电用、有电视看;“一超”指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1.有收入来源。即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具备下列其中之一的视为达标:①人均耕地 0.5 亩(含)以上;②人均山林地 1 亩(含)以上;③有经营场地(铺面)等稳定的资产性收入;④有养殖收入;⑤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有收入能解决生产生活的;⑥有其他收入。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最低生活保障,视为达标。

2.有住房保障。即有砖混或砖木或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无倒塌危险,人均住房面积 13 平方米(含)以上(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附属房屋面积);新建且已完成工程量50℅(含)以上、半年内可以完工的,视为有住房;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以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搬迁安置房及面积为准。

3.有基本医疗保障。即家庭成员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有义务教育保障。即适龄未成年人可以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因贫辍学的适龄未成年人(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

5.有路通村屯。即20户(含)以上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含)以上的路,机动车能通行。

6.有饮用水。即通过打井、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

7.有电用。即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电视看。即家中有电视观看,能收看中央或广西电视频道,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9.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即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20102300元不变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劳务收入)+财产性收入+政策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生产经营费用支出〕/家庭人口数。

(二)贫困户脱贫摘帽认定程序

2016年贫困户脱贫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在20169月底前完成,第二批在201610月底前完成,第三批在201611月底前完成。按照入户核验、村级评议、镇级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玉林市和自治区备案五步程序进行。

1.入户核验。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由县、镇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组成,每组两人以上,下同),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本年度本镇贫困户脱贫摘帽计划,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入户核验,帮扶联系人应在场。对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填写《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格式详见附件 2),经户主、验收工作队员、帮扶联系人签名确认后,提出2016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交村委会。

2.村级评议。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贫困户脱贫摘帽初选名单,逐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2016年贫困户脱贫摘帽村级初审名单,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评议意见,将初审名单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报镇人民政府。

3.镇审核公示。镇人民政府在各行政村村民活动较集中的地方,公示各村报送的初审名单(格式详见附件3),公示期3天。公示期内,村民如有异议可向镇人民政府反映,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调查复核。公示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公示意见,将公示名单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一批在925日前上报,第二批在1025日前上报,第三批在1125日前上报)。

4、县级审定公告。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镇上报的脱贫户公示名单,以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逐户逐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各镇进行交叉抽验,确定贫困户脱贫摘帽名单,向各镇下发2016年贫困户脱贫摘帽批复文件,在行政村公告贫困户脱贫摘帽名单(格式详见附件4)(第一批在1030日前,第二批在1030日前,第三批在1130日前)。

5.玉林市和自治区备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将贫困户脱贫摘帽县级审定名单报玉林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二、 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

贫困村脱贫摘帽按照“十一有一低于”标准执行。“十一有”指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路通村屯、有饮用水、有电用、有公共服务设施、有电视看、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好的“两委”班子;“一低于”指贫困发生率低于3%

1.有特色产业。即以行政村为单位,有1个(含)以上产业〔包括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等,具体产业种类由县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除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外出务工的家庭外,所有贫困户都有1个(含)以上的产业。

2.有住房保障。即行政村内 95%以上农户有砖混或砖木或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无倒塌危险,人均住房面积13 平方米(含)以上(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附属房屋的面积);新建且已完成工程量50℅(含)以上、半年内可以完工的,视为有住房;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以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搬迁安置房及面积为准。

3.有基本医疗保障。即行政村内95%(含)以上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有义务教育保障。即适龄未成年人可以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因贫辍学的适龄未成年人(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有完善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措施。

5.有路通村屯。即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通行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青/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4.5米(含)以上、路面宽3.5 米(含)以上。

6.有饮用水。即行政村内95%(含)以上农户通过打井、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

7.有电用。即行政村内95%(含)以上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公共服务设施。即行政村村委会有办公场所、宣传栏;行政村内有卫生室(村内无卫生室,但群众在距离住所 5 公里内可解决就医的,视为有卫生室);行政村内有篮球场,或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或行政村中心学校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

9.有电视看。即行政村内95%(含)以上农户能收看中央或广西电视频道,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10.有村集体经济收入。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达标:行政村有集体企业、土地租赁、场地(铺面)租赁、农林牧渔或其他集体经济收入;在 1 个(含)以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扶贫合作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有股份权益,按股分红;有其他收入。

11.有好的“两委”班子。即行政村“两委”班子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没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星级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桂组通字〔201632号)中所列举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的 12 种情形或者已经整顿到位。

12.贫困发生率低于3%。即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3%标准。

(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程序

按照镇级初验上报、县级审核公示、市级复核审定、自治区抽查反馈、市级公告退出五步程序进行。

1.镇级初验上报。201610月底前(与第二批贫困户脱贫摘帽验收认定工作同步),各镇政府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对贫困村进行核验,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填写《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格式详见附件5),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将贫困村脱贫摘帽初审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于201612月底前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县级审核公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镇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初审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逐村逐项进行审核,提出贫困村脱贫摘帽名单,并在各镇人员活动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格式详见附件6),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贫困村脱贫摘帽公示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于2017115日前报玉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市级复核审定。玉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县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公示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进行复核,提出贫困村脱贫摘帽复核名单,于20171月底前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自治区抽查反馈。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玉林市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复核名单进行抽查,于2017220日前将抽查结果向玉林市反馈。

5.市级公告退出。收到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抽查结果后,玉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在各镇内公告退出(格式详见附件7),同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其它事项

(一)县扶贫办要及时组织更新扶贫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确保贫困户、贫困村信息在村、镇、县三级扶贫信息系统完全对接,并在规定时间内与玉林市和自治区扶贫大数据平台衔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贫困户、贫困村脱贫摘帽档案。

(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具体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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