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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6-19 17:54:03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5篇

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1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华容县农机局夏金明201X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

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
信访不复,百姓在哭;
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

1.书信;
2.电子邮件;
3.传真;
4.电话;
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

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

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

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第

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

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

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除尘滤布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

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

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第

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压滤机滤布厂家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
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附送:

信访条例电视宣传讲座

信访条例电视宣传讲座

信访条例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同志们:

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定于201X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信访条例》的修订实施,引起了广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近期有很多干部和上访群众询问,想了解有关方面的问题。为了在宝泉岭垦区认真贯彻落实好《信访条例》、依法维护上访秩序,现应大家的要求和按照分局党委的安排,举办这次国务院《信访条例》电视宣传讲座。

一、国务院新的《信访条例》是根据当前信访工作的需要进行修订的。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已不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因此,国务院及时地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新的《信访条例》的修订,有着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这次修订《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所遇到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

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新《信访条例》增加了很多新内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共计7章51条,与1995年《信访条例》的6章44条相比,新增和修改46条,新增和修改条款占《信访条例》内容的90%,新增和修改字数占《信访条例》内容的85%。

一是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信访工作责任。第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第二,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受理、登记、转办、交办、督办。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受理、登记、办理和答复。第三,强化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明确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应当由有权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第四,将信访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并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三是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赋予了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交办、转办、承办、协调、督办信访事项的职能和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

四是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提出了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有利于迅速化解矛盾的一系列工作机制,体现了对畅通信访渠道的强化和重视。五是强调了“双向规范”原则。既规范了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也规范了信访受理、办理等工作行为。六是为了避免无休止的上访,减少信访成本,筛网滤布明确了“三个不予受理”。第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信访事项经过行政机关办理、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再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这在信访终结机制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四、新的〈信访条例〉强化了信访工作责任。第

一、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

二、条例明确了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

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三、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应当直接转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说明理由。第四、条例强化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予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条例对避免频繁越级上访和重复信访有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要求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压滤机滤布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条例明确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

六、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为畅通信访渠道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为此,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七、《信访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人如何提出信访事项,反映自己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明确规定了怎样上访的问题。《信访条例》第十

六、十七、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二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三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四是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八、新的〈信访条例〉对过激行为上访和违法上访有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信访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谢谢大家《信访条例电视宣传讲座》

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2

党组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xx年,党组织建设已经有70年的历史,立足于当下国情的党组工作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党组制度在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纵观历史,凡是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的时期,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
而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

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党赋予工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人民团体职能的机构,工会党组是整个服务工作的基石。当前新形势下,遵循《条例》实施要求,工会党组在新常态化现实工作中,应该坚持做到:

一、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制度治党,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条例》的出台为党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具体方案,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将依照《条例》,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推进党支部“四风”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夯实工作作风,真抓实干促发展。

二、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深入基层、走进职工群众当中,才能真正设身处地为职工群众考虑、为职工群众谋事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生命和路线决定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领导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有效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与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是基本一致的。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基石。习近平同志指出:“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个论断揭示了脱离群众的险恶之风如果任其发展,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会出现背离,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削弱直至坍塌。群众路线在我们党内就是民主路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就是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当中,尽可能多地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反映职工群众意愿和诉求,从职工群众中来,到职工群众中去,以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要为已任,努力获得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有效性。这既是群众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领导制度赖以依存的实践基石。

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3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4

支部工作条例学习心得10篇

支部工作条例学习心得1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使得新時代加强党支部建設有章可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员队伍素质,对基层党支部在乡村振兴发展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有利于加强党支部干部的任职专业能力。《条例》规定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培训,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也要参加党的理论培训。规定对党支部的任职轮训,有利于加强党支部书记对党的政策、理论的理解熟知,促进对党支部的建设和对支部党员的理论教育,也有利于加强党员队伍在理论素质方面的建设。
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党支部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将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直击基层群众和党员反映的问题,监督问责从农村党支部抓起,这使得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织密


织牢了向基层全覆盖的监督网络,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党支部队伍。
有利于组织生活会系统化进行。《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领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要求经常开展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是共产党员一起学习提高,了解党的政策方针,增长见识的生活会,也是团结党员、凝聚党员力量的重要举措。

支部工作条例学习心得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再次释放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鲜明信号。
新的支部工作条例一出,中纪委就对此条例进行了认真全面地解读,从三个方面,讲述了“严”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其一是对党员从严,将严字落实到八千多万党员干部的身上,哪些行为可以为,哪些行为不能为,合格党员干部的标准是什么,党员干部的权力和义务都是什么,必须严格遵守,认真落实。
其二是对组织生活从严,将严字贯穿于每一次组织生活当中。“三会一课”怎么召开,组织生活如何进行,党员示范带头作用如何体现,等等,都应该严格、严肃、认真地组织好。特别是对于一些党支部组织职能弱化,担当意识欠缺等情况,更应该以严格的组织生活,填补相应的空白和盲区。



其三是对支部建设从严,将每一个支部都建成能打胜仗的坚实战斗堡垒。多少党员可以组建一个支部,如何组建、如何运行等等,都应该严格按照条例和规范。将支部建设好,让每个党员都能在一个合适的平台上绽放光彩,让每一项政策方针,都能通过基层的党支部落地落实,才能不会导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那么,在如此之多的“从严”下,党员干部以后该如何工作,怎样担当,恐怕每个人心里都应该有个基本的意识和明确的判断。遇到艰难险重的任务时,该如何挺身而出,遇到棘手问题时,该如何砥砺奋进,最能彰显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和家国情怀。
支部工作条例学习心得3 XX年11月26日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在新华社和央视“新闻联播”播放,看了《条例》的内容,感受颇深。
《条例》的制定,反映了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想办好事情,赢得民心,必须要有打铁自身硬能力,全面进行从严治党,给人民群众看到党有带领我们走向更美好的未来的实力。全面从严治党基础是“全面”,关键是“从严”,重点是“治吏”。它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内容全覆盖,涵盖党建各个领域。二是主体全覆盖,《条例》的制定和实


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它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无论是在职党员还是退休党员,都要落实全面治党,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意识上要增强管党治党,在行动上要做到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作为一名普通的党员,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就是在生活和工作中要有党员的样子,踏实工作、主动担当、乐于奉献、为党的事业献身,忠诚党的事业,乐于奉献,积极发挥先锋模范的作用,有所不为就是要. 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和腐败行为。
《条例》的制定,反映了我们党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的坚强决心。提高党组织生活质量,不仅能更好的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也能更好的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现在很多党组织的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开展形式单一,活动形式多以学习会议为主,内容上多以传达文件精神为主,枯燥乏味,是造成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调动党组织的活力,必须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组织生活会,比如可以办“我来说说党史的演讲会或读书会、老党员讲过去的那些事情的故事会,上级文件精神重要知识点抢答、参观红色革命根据地”“组织在职党员为老弱病残献爱心活动”“线上与线上同步教学”等,在学和做中,发挥好支部主体作用,推动每一个党员提振精气神、展示新作为。



学习《党支部工作条例》,我们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让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强起来,党员的先锋形象树起来,让党的旗帜飘扬基层阵地,让党的温暖走进党员群众“心坎里”。

支部工作条例学习心得4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党支部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作为一名组工干部,通过对《条例》的学习,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支部建设更加制度化。继《党委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的出台,又一部党内法规――《党支部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党对基层组织建设的进一步深化认识,对党建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用制度进行约束,并加以规范,进行指导。
二是支部建设更加系统化。《条例》共8章37条,《条例》指出了党支部工作的五条基本原则,详细规定了党支部的组织设置、工作机制、每届任期,明确了党支部的八项基


本任务,对农村、社区、国有和集体企业、高校、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流动党员中的党支部强调了各自的重点任务,更加突出了组织生活的政治性、严肃性、重要性,将主题党日活动写入条例,并进行了规范,强化《条例》落实和保障,更加重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以及委员的培训和后备队伍建设,将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加强了党支部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培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三是支部建设更加规范化。《条例》是一部系统性、规范化、制度化的党支部工作法规,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遵循,是我们今后基层党建、党支部建设、党支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作为组工干部,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精神,严格落实《条例》精神,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的督促、指导、检查,使《条例》贯彻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支部工作条例学习心得5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再次释放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鲜明信号。

新的支部工作条例一出,中纪委就对此条例进行了认真


全面地解读,从三个方面,讲述了“严”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其一是对党员从严,将严字落实到八千多万党员干部的身上,哪些行为可以为,哪些行为不能为,合格党员干部的标准是什么,党员干部的权力和义务都是什么,必须严格遵守,认真落实。
其二是对组织生活从严,将严字贯穿于每一次组织生活当中。“三会一课”怎么召开,组织生活如何进行,党员示范带头作用如何体现,等等,都应该严格、严肃、认真地组织好。特别是对于一些党支部组织职能弱化,担当意识欠缺等情况,更应该以严格的组织生活,填补相应的空白和盲区。

其三是对支部建设从严,将每一个支部都建成能打胜仗的坚实战斗堡垒。多少党员可以组建一个支部,如何组建、如何运行等等,都应该严格按照条例和规范。将支部建设好,让每个党员都能在一个合适的平台上绽放光彩,让每一项政策方针,都能通过基层的党支部落地落实,才能不会导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那么,在如此之多的“从严”下,党员干部以后该如何工作,怎样担当,恐怕每个人心里都应该有个基本的意识和明确的判断。遇到艰难险重的任务时,该如何挺身而出,遇到棘手问题时,该如何砥砺奋进,最能彰显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和家国情怀。
支部工作条例学习心得6


根据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古城街道结合自身党支部结构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要求,对过去的行为进行反思并设立了新的目标
古城街道共有党员567名,组成了机关支部、春和社区党支部、永宁社区党支部、城北社区党支部等13个党支部。我们深刻的意识到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在直接管理服务党员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坚持打牢基础,坚持规范组织活动,才能够使党支部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古城街道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同时发挥党支部教育党员的作用,提高党员的政治素养,带领党员凝聚群众、服务群众。

结合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古城街道对今后的工作有以下设想:组织带领群众发展集体经济,建立小微工业园,走共同富裕道路,并计划在2019年成立泳装企业联合党支部,并发挥党组织牵头作用,为企业服好务,促进企业的科学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大力推进古城街道经济全面发展;
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
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



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使每一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每一个基层战斗堡垒都强起来。

在今后的工作中,古城街道将把力量沉到基层,把重点放在支部,从严推进,精准指导,推动基层党组织具体化、精准化、差异化推进学习教育,明确具体方法标准引导他们,让支部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更好的服务人民。

支部工作条例学习心得7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当前,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必须夯实基层在基层,加强党支部建设。中国共产党为何能带领13亿多中国人民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为何能领导拥有89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党阔步前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抓牢抓实“支部”这个关键。步入新时代,面临新问题,彰显新担当新作为,更需要加强党支部的建设。《条例》的出台,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全面提升党支


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有利于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鲜明导向。
令出法随,令行禁止。《条例》已经出台,贯彻执行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我们每一个支部、每一名党员要做支部工作条例的践行着。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深入领会精神,全面掌握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实现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支部工作条例学习心得8 党员是党的细胞,党支部是党的组织细胞,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工作和加强支部建设,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出台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的定位和工作职责,规范了党支部的设置,细化了不同党支部的工作侧重点,为基层党支部工作指明方向。党支部密切联系着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党员,党支部是党在基层舆论的喉舌,党中央从顶层设计支部工作,出台党支部工作条例在当前非常正确和必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印发支部工作条例是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从严治党的升级版。党支部担负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职责,党支部最了解党员的动向。每一个党支部充分发挥教育监督管理好每一名


党员的职能,党内就少一些腐败分子,具体到基层也就会少一些黑恶势力存在。当前党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这与党的建设工作一脉相承。基层黑恶势力不是一两天形成的,少数党员长期养成的恶习,逐渐演化成为黑恶势力,原因在于党支部疏于对党员教育监督管理,对少数党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没有下手抓,对没有法纪意识和规矩意识、自以为是的党员没有管理好、没有教育好,使少数党员逐渐发展成为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支部工作条例明确了党支部教育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党员教育监督管理,有利于扭转过去党支对党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力的局面,有利于净化基层社会歪风邪气,对当前支部建设意义重大。
党支部担负宣传党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是党在群众身边的宣传者也是党的决策部署落实者,把党的各项政策制度传递给千家万户,将党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保证了党的声音在基层不变调,决策部署不走样。《条例》对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主题教育党日等党内活动细化,通过党内活动高效的将党的声音和决策部署传递给千千万万名党员。

无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给支部定了规矩,明确了义务也压实了责任。随着《条例》在基层全面推行,支部工作的规范运行,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以建强党支部堡垒为核心,基层党支部工作一定会开创新得局面。

支部工作条例学习心得9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把支部建在连上”的宝贵传统,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规定明确、符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条例》,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落实好《条例》,广大党员干部要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
带着经验学懂。不能仅仅就《条例》学《条例》,应该把《条例》的学习同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提升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提升党支部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带着问题弄通。坚持把“改”的要求落实在支部。聚焦党组织存在的问题、党员自身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边学边查边改、立知立行立改,以解决问题的成效推动和检验学习教育。各基层党支部充分发挥自我净化、自我提高作用,对照基层党建重点任务一条一条查不足,一项一项定措施,确保整改到位,使每一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每一个基层战斗堡垒都强起来。
带着责任做实。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这个车头就是“党支部”,我们一定要切实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一名党员一面旗,一个支部一堡垒。党的基层组织是党


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党建关系重大,党的工作重心在支部,必须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功能,把为群众办的好事交给基层组织来做,使基层组织有抓手、有平台,靠服务群众来凝聚群众,靠融入群众来吸引群众,靠发动群众来组织群众,通过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进而在群众中树立威信,赢得群众信任。

支部工作条例学习心得10 前日,新闻联播刚刚播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试行方法。作为一名组织工作者,我认为应当不断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四性”,不断增强党的“四自能力”,努力实现“三个确保”,进一步解放思想,紧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推动新时代、新战略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一是要突出问题导向,建立完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依靠自身力量修正错误、改进提高;
二是要注重以上率下,抓好“关键少数”,推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学在先、做在前,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上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三是要强化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行业明确工作要求,体现具体化、精准化、差异化;
四是要激发基层活力,抓实基层支部,充分调动党


支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探索创新党内教育和组织生活的有效方法;
五是要选树典型引路,宣传践行“两学一做”优秀党员先进事迹,树立时代楷模,引导党员、干部见贤思齐;
六是要坚持常抓不懈,防止和克服紧一阵松一阵、表面化形式化、学习教育与思想工作实际“两张皮”等不良倾向。

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学党章党规,要深刻领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不断深化对党内基础性法规制度新体系的认识,掌握好与履职尽责紧密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提高做好领导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学系列讲话,要在全面、系统、深入上下功夫,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领会,领悟好讲话彰显的坚定信仰追求、历史担当精神、真挚为民情怀、务实思想作风,提高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形成与所处领导岗位相称的政治能力,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创造性。注重知行合一,持续突出“做”的关键。坚持以知促行,按照“四讲四有”标准,引导党员做到“四个合格”。在政治合格方面,重点是坚定理想信念,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坚定站稳政治立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重点是增强组织纪律性,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品德合格方面,重点是继承发扬


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共产党人价值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发挥作用合格方面,重点是牢记党的根本宗旨,爱岗敬业、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敢担当、敢负责、敢作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作表率、当先锋、干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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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5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
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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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2年度公安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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