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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方案】丹东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落实方案【优秀范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2 16:18:02 | 浏览次数:

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落实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丹东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落实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发改方案】丹东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落实方案【优秀范文】



发展民营经济工作

落实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东北振兴发展战略举措,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以改革激发活力,以创新驱动发展,着力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引擎”,着力推动转型升级,着力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全市民营经济总体规模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果。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4.8%左右;规模以上民营工业增加值增速年均增长5.0%左右;新增10亿元企业5户;新增规模企业100户;培育创新示范企业100户;培育企业技术中心20个;开发新产品3000项。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改革创新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1.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在丹东地区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开展投资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试点,出台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流程图,最大限度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市编委办、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放开民营资本投资领域。根据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市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人民银行丹东支行等部门负责)

4.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鼓励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支持民营企业在推进国企改组改制、主辅分离、服务外包过程中,通过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企股份制改造。(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煤炭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负责)

5.参与金融创新。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市金融办、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人民银行丹东支行、丹东银监分局等部门负责)

(二)培育引导大型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6.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全面落实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相关政策,支持企业购买外埠企业股权或向外埠企业投资。支持企业应用自主核心技术,开发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技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产品。鼓励企业引进外埠先进适用技术。(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7.加速重大项目研究开发。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工业机器人、海洋工程装备和高速、精密数控机床等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研究与开发,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三)重点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快成长。

8.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宽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9.加强面向民营企业的科技服务。协调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为民营企业提供制定技术发展战略、新技术转化、新产品研发、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技术人才培训等专项服务,搭建高校、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平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10.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四)持续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支持力度。

11.营造宽松便捷创业环境。全面推行“一照一码”制度,提高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激发小微企业创业热情。(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2.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负责)

13.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中小型创新创业孵化器、学子园、网络技术交易平台、咨询机构,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拓展和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质量。(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五)着力推进传统产业领域企业转型升级。

14.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及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重点对企业开展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和企业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15.支持企业利用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应用。推动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提高“两化”融合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信息化和工业化相融合的新兴业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16.促进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实施精细化生产、管理、服务,发展特色产业、产品、技术工艺,开展技术、管理及商业模式创新。(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17.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执行企业标准化体系规范,建立产品溯源管理制度。支持企业创建地方名牌、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争创国家名牌产品。鼓励企业商标国际注册,使用自主商标拓展市场。(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外经贸局、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六)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18.推动民营经济新一轮对外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扩大对外合作交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鼓励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大规模走出去。(市外经贸局、市经信委等部门负责)

19.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营销模式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载体,创新营销模式,整合线上、线下渠道,拓展国内外营销网络。(市外经贸局、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0.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启动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小额贷款、科技保险和科技担保业务,为产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全程金融支持。(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人民银行丹东支行、丹东银监分局等部门负责)

21.推动多渠道融资。落实企业上市奖励政策,积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直接融资。(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人民银行丹东支行等部门负责)

2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对有足额抵押物或由担保机构提供足额担保的贷款,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丹东支行、丹东银监分局等部门负责)

(八)培育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23.建立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将民营企业家培训作为年度培训计划重要内容,通过整合高校、服务机构资源,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培训。每年选送一批企业家到知名高校进修培训。积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吸引国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留学人员来丹东创业创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24.积极培育“创二代”健康成长。围绕民营企业代际传承,积极开展“创二代”培育计划,帮助企业接班人掌握现代化企业管理知识,转变“家族式管理”思维,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依法经营意识。(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九)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25.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各类知识产权,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信用信息有效应用。(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委、市质监局、人民银行丹东支行等部门负责)

26.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行政绩效管理系统、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民意诉求反馈系统建设,切实解决在发展民营经济上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27.保护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处理和反馈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三、统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工作

28.落实目标责任。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及时研究制定我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分年度细化工作进度安排,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推进。各地区负责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市政府要将各项任务措施进行细化分解,配套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地区发展民营经济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确保各项措施早见成效。

29.营造民营经济发展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加速在全市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良好发展局面。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作用,广泛宣传我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和成效,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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