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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当对照材料(8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1-25 17:00:05 | 浏览次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当对照材料(8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当对照材料  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篇一:运用“四种形态”先要破解四个难题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当对照材料(8篇),供大家参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当对照材料(8篇)

篇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当对照材料

  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篇一:运用“四种形态”先要破解四个难题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因应之策,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形象阐发,既是实践总结、更是理论创新,既是执纪目标、更是工作遵循。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关口前移、挺纪在前、从严执纪、精准运用抓好落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破解以下四个方面难题。

  难题一: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层层递减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这份主体责任中有领导有管理也有监督,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党纪处分、组织调整,直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

  目前,落实主体责任呈现出上冷下热、层层递减的趋势,特别是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一些基层党委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理解不够全面、行动缺少自觉的现象,有的甚至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如果党委主体责任扛不起来,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纪委在落实“四种形态”中不能大包大揽、单打独

  斗,必须善于创新工作载体,“撬动”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两个责任”协同担当、共同发力。

  难题二:畏惧第一种形态,常态不敢长做

  “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对应不同程度的问题,层层把关、步步设防,是“全面”和“从严”的具体体现。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拉起防止犯错误的第一道关口;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守住防止犯大错误的第二道关口;通过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筑牢防止犯罪的第三道关口,以避免干部陷入违法犯罪深渊。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使之真正成为常态。实践证明,第一种形态作为首道关口,最为关键,难度也最大。相对于后三种形态指向清楚、程序明晰、容易操作,第一种形态面广量大、点多线长,目前的工作基础也相对薄弱,如果责任不清、分工不明,时紧时松、时严时宽,必将导致防线失守,给后三种形态带来巨大压力,遏制腐败增量也难以实现。各级纪委在实际工作中,“咬耳朵、扯袖子”,应体现为“一对一”、面对面的谈话,“一对多”的教育引导;“红红脸、出出汗”,应体现为“多对一”的质询评议、民主生活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难题三:风险意识缺失,乱用执纪裁量

  当前,在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工作中,确实也存在这样的现象,一些纪检干部掌握较大的自由执纪裁量权,却丢掉了风险防控的意识。殊不知,党员干部尤其纪检干部,如果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执纪审查同样会走样跑偏。从一些打着“四种形态”的幌子,搞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案例看,一些人面对说情打招呼,难以坚持原则、严格执纪;一些人办人情案、关系案,把严重问题“大事化小”,把严重违纪行为作为轻微违纪行为来处理;一些人跑风漏气,利用监督执纪权力谋取私利,甚至随波逐流、乱在其中,等等。以上这些现象尽管只发生在少数纪检干部身上,但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危害远远大于一般党员干部,不仅败坏纪检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声誉,而且助长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蔓延,动摇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对此,各级纪委必须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执纪监督行为的有效制度和办法,重点针对信访举报处置、案件线索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定性量纪等6项核心权力,构建预防在先、过程监控、严格追责的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纪检干部履职风险。

  难题四:习惯旧式思维,不能适应新要求

  “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的支撑、制度的支撑、纪律的支撑,在监督执纪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更加全面。运用“四种形态”,纪检干部既要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局,又要熟练掌握党纪条规,既要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又要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当前,部分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还不能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有的依然以办大案

  要案论英雄,满脑子都是线索和案件,依然奉行要么不得罪,要得罪就“送进去”;有的对执纪审查得心应手、驾轻就熟,而对如何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的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心中无数、方法缺失,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有的在定性量纪上存在偏差,尺度把握不准,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违纪事实,有时在两个地方产生两种处理结果;有的个人顾虑也多了,怕得罪人,怕影响个人政治前途,甚至被打击报复。对此,各级纪委要加强业务学习,在监督对象上处理好“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的关系,在问题演变过程处理好“量的积累”与“质的变化”的关系,在查处问题处理好“抓早抓小”与“查大要案”的关系,在工作措施上处理好“纪律措施”与“组织措施”的关系,在执纪主体上把握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以严肃监督、精准执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

  篇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常态——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之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既是工作任务,也是工作方法。

  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中,“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不仅要求党员干部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还要求党组织加大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

篇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当对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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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反映:基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一贯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今年来,攸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困惑和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一、攸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坚持教育先行常提醒。通过主要领导讲党课、邀请省市专家宣讲、组织观看廉政片等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谈话对象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组织党员干部定期到网岭监狱、桥头堡等地接受警示教育,听取职务犯罪人员现身说法,利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使广大干部深刻认识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谈心,全面了解其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以实际行动整改自己所犯的错误。今年以来,共开展关爱谈心7次,训勉谈话28人,在全县三级干部会上、县纪委全会通报各类典型案例20起,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不断克服不足,转变作风,提振精神,增强谋事干事的“内动力”。突出日常督查不间断。建立健全作风建设联动督查机制,突出法定节日重要时间节点,围绕节俭过节、狠刹“四风”,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组织全县各级纪检组织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作风建设的新规定新要求情况进行督查。紧盯“四风”新形势、新动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部分酒店、商场、景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疑似问题及时跟进追踪,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涉嫌违纪违规的及时处理,点名道姓通报批评。强化正风肃纪严惩治。按照“立案审查一批、依纪处分一批、严肃问责一批、警醒挽救一批、建议调整一批”的五个一批正风肃纪措施,注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注重抓早抓小,教育挽救,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在纪律审查过程中,一方面坚持打“老虎”,注重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腐败案件,今年来先后立案查处了5名科级领导干部;另一方面坚持拍“苍蝇”,严肃处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治陋习”等专项整治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诫勉谈话189人次,立案查处2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6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3人,公开通报6起。截止目前,全县共立案5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56人,继续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纪委责任,通报曝光“两个责任”落实不力案件1页--下载文档就上www.maidoc.com

  麦档网文库www.maidoc.com1起,问责1人,真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切实把“两个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尽管我县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遇到了一些困难和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过去存在一种倾向认为纪委的工作职能就是办案,甚至“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处理就要从严从重”“大案大成绩、小案小成绩”……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于监督执纪还存在偏颇思维,总认为重拳出击给了重惩,甚至立案审查,才算树了典型、作了警示、出了成绩。应当看到,全面从严治党并不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能更不能简化为打“老虎”拍“苍蝇”,“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在于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就要求我们转变思想观念,摒弃“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惯性思维,本着纪法分开原则,通过对不同违纪形态的把握,层层设防,切实将防线提至“破纪”之初。对此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二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在基层一些地方,特别是乡镇(街道)部分纪检监察组织出于种种原因,在惩处时下了“狠心”,而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上却发了“慈悲”。在问题线索前期调查及处置上花的时间多,警示教育却跟不上。“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三是片面理解割裂四种形态。一些地方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案件也不查,有的片面认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管住全党,就会导致监督执纪的主要力量放到大多数普通党员干部身上,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法外施恩,监督力度也会随之弱化。纪委从此以后不再需要查大案了。有人认为“监督执纪”,这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四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来看,党委和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能够做到认识准确、执行到位,但在乡镇和部门在落实“两个责2页--下载文档就上www.maidoc.com

篇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当对照材料

  四种形态对照检查材料

  “四种形态”强调要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重要观点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在实践上推动了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这是小编小编分享的四种形态对照检查材料,欢迎浏览。

  四种形态对照检查材料一“最近,市纪委多次收到群众反映某镇机关叶某问题的来信,主要反映其接受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女儿婚事、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市纪委核查确有其事。请你对照相关规定对其提醒谈话。”这份给市委副书记的建议书,由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送。这是江苏泰兴市以“一书一单一表”为抓手,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操作流程。

  泰兴市委书记张育林介绍说,“为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准确把握和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力提高各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泰兴在全市推行监督执纪‘一书一单一表’制度。”

  “一书”即建议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梳理归类所掌握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或线索,经过充分研究会商,提出“四种形态”运用建议书,按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给市四套班子负责人或交办给基层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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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实施。“一单”即报告单,市四套班子负责人或基层党组织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或者收到派送建议书,认真运用“四种形态”对被反映人实施处理,并填写《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报告单》,详细记录被运用人信息、具体形态、运用过程和责任单位等,上报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跟督检查、考核问责。“一表”即登记表,凡对被反映人运用“四种形态”予以处理的,各实施单位或责任人及时填写《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登记表》,侧重写明被运用人的相关表现,存入其个人廉政档案,为长效管理、干部考察提供依据。

  据统计,去年以来,泰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共派送建议书38份,先后对38名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市委主要负责人带头对6名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包括2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全市各级党组织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780起,严格按要求填写报告单、登记表,确保“四种形态”运用规范有序、不虚不空。

  各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追究,确保“四种形态”刚性执行。去年以来,泰兴对536名党员干部开展了函询和约谈,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127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46人,组织调整17人,党纪处分1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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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8人被开除党籍。四种形态对照检查材料二2015年9月24日,中央

  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履职理念的新提升,是实现“三转”方式的新路径,也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的统一。严管就是厚爱。《韩非子·六反》里有一句话:“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说的是严管与厚爱的辩证统一。“严师出高徒,棍棒出孝子”,说的“严即爱,松即害”的道理。党员领导干部要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就要从严管理、抓早抓小,把纪律与规矩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通过减少“破纪”人数,达到减少“破法”人数的目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预防与惩治的统一。《战国策·世贤篇》中有一个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你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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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个医术最高呢?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本人最差。魏文王又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回答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未发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已经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我二哥治病于初起之时,一般人都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声传的并不远;而我治病,是治于病情严重之时,所以大家以为我的医术高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像扁鹊兄弟三人治病一样,既要预防又要惩治,要像他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治未病”理念,防患于未然。对于干部队伍中出现的错误苗头、倾向性的问题,要像二哥那样,治病于初起之时,通过打招呼、廉政谈话使苗头性的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倾向性的问题消灭在形成之前,妥善使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这样的工作方式,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出重拳、当头棒喝、治病救人。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要像扁鹊那样,下猛药,动手术,严肃处理,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反腐败与中医治病理念一样,既要治表,又要治里,既要治标,又要治本。《黄帝内经》中所载之医理:“贼风之至,疾如风雨,故善治者治皮毛,其次治肌肤,其次治筋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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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治六腑,其次治五脏。治五脏者,半死半生也。”其意是致病外因侵袭人体,由表入里,从轻到重,步步深入,终至难救。这既提示小问题养大为患的危害性,又说明高手施治采取标本兼治、辨证施治,不同阶段治疗的手段与方法也要不同。“四种形态”也正是回答了监督执纪要由外而内、由浅入深,在强化“不敢腐”氛围的同时,建立“不能腐”机制,由“治标”向“治本”过渡,特别是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要大喝一声,猛击一掌,有“虫子”就啄出来,治病树、拔烂树。要正确处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关系,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从而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实现管党治党的目标。

篇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当对照材料

  “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对照材料

  “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对照材料十八大以来,xx区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把紧“关口”,跟踪预防不放松;“点面”结合,强化思想筑牢防线;突出“重点”,严抓严重违纪违法关键环节。把纪律规矩挺在最前面,将纪律规矩作为底线,时时警示和敲打,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抓实约谈打招呼扯袖子,抓实督查树纪律讲规矩把规矩挺在前头,积极抓实约谈工作,严查“四风”突出问题。一方面通过日常约谈更加全面深入了解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突出问题导向,抓早抓小,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另一方面开展“四风”问题的常态化督查,尤其严查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不收手不收敛的违纪行为,不断促进全区党员干部筑牢思想堤坝,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目前,区委书记、区委常委对存在问题线索的4名科级干部进行了问题约谈,开展督查50余次,已对涉及39家区属单位、乡镇、社区的273条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占大多数今年以来,xx市xx区弛而不息查纠“四风”,共查处55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人员,涉及问题性质有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违规收受节礼、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购卡、工作时间打麻将、大办婚丧喜庆等,分别给予了诫勉谈话、问题约谈、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其中党政纪处分人数为23人,占比为41.81%。强化重处力度,对严重违纪行为毫不手软对于违纪性质恶劣、影响较大且思想认识无转变的人员和组织给予重处分,着力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今年,xx市xx区纪委以惠民政策为出发点,以整治微企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为重点,围绕该领域存在的代办中介、部分微企业法人通过买卖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虚假表格材料、隐瞒经营事实以及审核把关人员收钱办事、内外勾结套取微企补贴资金等问题,立案查处违纪案件14件14人,其中5万元以上6件6人,科级以上干部6人,挽回经济损失432.765万元。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对涉嫌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以开展“打苍蝇”专项工作为抓手,继续将落实违法“种房”“三禁止”作为今年“打苍蝇”专项工作的重点,组织统筹反腐败协调小组力量形成合力,不断畅通信访渠道,强化纪

  律审查工作。截止目前,立案66件70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9人,占比为12.86%共立案66件70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48人,在给予党政纪处分的48人中有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占处分人数的10.42%。

篇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当对照材料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是"三转”的又一次深化(1)

  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方向已经明确,路径更加清晰,方法指导到位。当前最紧要的,就是紧跟上去、实干起来,把进一步深化“三转”落实到全面运用“四种形态”上来。

  一、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正确政绩观党的观念淡薄、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这也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全面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處后、治病救人方针,是纪律检查工作又一次深刻的思想变革。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回归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前段时间,我们用XX天的时间,釆取“一个室一个室过”的办法,对省纪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对一”的调研访谈,并召开部分市、县纪委书记座谈会,对照“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调研情况来看,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仍然存在“违纪只是小节、贪腐才立案审查”的思维和工作惯性,查办贪腐案件的工作主动性和业务能力较强,而及时发现一般性违纪问题、灵活运用抓早抓小方法、准确适用党纪党规处理违纪行为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与全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不相符合、不相适应。我们要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形势任务,跟进中央要求,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抓好预防更是成绩”的政绩观,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和整个党风廉政建设大局,

  既盯住少数“烂树”,更放眼整个“森林”,防止和纠正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处理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把纪律检查局限于查办重大案件的倾向,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二、深化职能调整,完善工作格局运用“四种形态”,实质是寓“严”和“实”于党组织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中,本质是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用好“四种形态”,必将有效改变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正常状况,有效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目前,XX省纪委正在开展进一步深化“三转”、“把纪律挺在前面”试行工作。我们在试行实践中认识到,要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管到位,用好“四种形态”,首要的是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书记是加强纪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知纪、遵纪、执纪上既要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又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纪律建设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党委各工作部门在加强党纪党规宣传教育、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凝聚纪律建设工作合力。基层党组织要健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党内政治生活,将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贯穿于基层组织建设全过程。各级纪检机关要主动作为,在完善工作格局、强化日常监督、严格执纪问责上下功夫。要树立和运用“大监督”的理念,坚持立足本级、左右衔接,加强与组织、信访、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打通彼此封闭的信息壁垒,及时、全面掌握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信息。要进一步调整纪委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完善信访、巡视、纪检监察、党风政风、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间工作衔接,避免交叉重复、多头管理。各级纪委内设纪检监察室要全面履

  行职责,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工作中,既查办严重违纪案件,又抓一般性违纪;既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又监督检查所联系地方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情况,督促落实“两个责任”。要调整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指标体系,把开展函询谈话、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积极发挥考评对运用“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

  三、深入转变方式,优化工作流程问题线索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核心业务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规范处置工作流程是提升监督执纪水平的重要保证。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加强问题线索受理工作,拓宽反映渠道,调整和规范问题线索分类标准,为各级纪检机关提供了重要遵循。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必须正确把握与线索处置“五类标准”间的关系,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流程。从工作流程看,“五类处置"在前,“四种形态”在后;从工作着力点来说,“五类处置”适用于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诊”,“四种形态”则运用于对已查实问题的“治”。为此,各级纪检机关要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工作层级和环节,畅通问题反映、线索处置、调查核实、纪律执行之间的渠道,提髙工作效能。要把发现违纪问题作为纪检监察室和信访、巡视工作重要内容,可借鉴社会治安“网格化”管理办法,增强主动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所有问题线索都要从纪律层面认真梳理,全部纳入“五类标准”进行处置。已造成积压的要“起底清仓”,限时处理完毕。要认真执行线索排查会议制度,定期集体研究决定处置意见,分类处理违纪行为。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抓紧建设受理、分流、处理、监督等一体化的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为监督执纪插上科技翅膀。

  四、深入转变作风,提升执纪能力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需要各级纪检机关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正确认识和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要以查处“三种人”为重点,坚决拔除“烂树”,保持惩治腐败髙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及时发现和治“病树”、正“歪树”,还要用纪律的尺子衡量“森林”,维护良好政治生态。这就要求纪检干部不仅要有查处腐败案件的能力,还应具备扎实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才能适应全面运用“四种形态”的工作需要。要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当前尤其要提高三种能力:一是及时发现违纪问题线索的能力,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判和群众信访举报受理,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析。二是抓早抓小、抓好预防的能力,既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微杜渐、治病救人,又善于做好纪律审查这一“下半篇文章”,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三是准确适用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的能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事实和党纪检验的铁案。要深入转变工作作风。围绕运用“四种形态”,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谨细致,把握好度,处理问题既不“左”也不右;要务实,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问题放到适当的位置来看待、来处理;要担当,既依纪查实问题线索和情况反映,又坚持惩前處后、治病救人;要“打铁还需自身硬”,加强内部监管,按照“忠诚、干净、担当”标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

篇六: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当对照材料

  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篇一:运用“四种形态”先要破解四个难题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因应之策,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形象阐发,既是实践总结、更是理论创新,既是执纪目标、更是工作遵循。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关口前移、挺纪在前、从严执纪、精准运用抓好落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破解以下四个方面难题。

  难题一:熟悉不到位,责任落实层层递减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这份主体责任中有领导有治理也有监督,不管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仍是党纪处分、组织调整,直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专门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

  目前,落实主体责任呈现出上冷下热、层层递减的趋势,专门是对“四种形态”的熟悉和明白得还需要一个进程,一些基层党委还存在熟悉不够到位、明白得不够全面、行动缺少自觉的现象,有的乃至以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实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若是党委主体责任扛不起来,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纪委在落实“四种形态”中不能大包

  大揽、单打独斗,必需擅长创新工作载体,“撬动”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两个责任”协同担当、一起发力。

  难题二:畏惧第一种形态,常态不敢长做

  “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对应不同程度的问题,层层把关、步步设防,是“全面”和“从严”的具体表现。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拉起避免犯错误的第一道关口;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守住避免犯大错误的第二道关口;通过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筑牢避免犯法的第三道关口,以幸免干部陷入违法犯法深渊。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使之真正成为常态。实践证明,第一种形态作为首道关口,最为关键,难度也最大。相关于后三种形态指向清楚、程序明晰、容易操作,第一种形态面广量大、点多线长,目前的工作基础也相对薄弱,若是责任不清、分工不明,时紧时松、时严时宽,必将致使防线失守,给后三种形态带来庞大压力,遏制腐败增量也难以实现。各级纪委在实际工作中,“咬耳朵、扯袖子”,应表现为“一对一”、面对面的谈话,“一对多”的教育引导;“红红脸、出出汗”,应表现为“多对一”的质询评议、民主生活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难题三:风险意识缺失,乱用执纪裁量

  当前,在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工作中,确实也存在如此的现象,一些纪检干部把握较大的自由执纪裁量权,却丢掉了风险防控的意识。却不知,党员干部尤其纪检干部,若是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执纪审查一样会走样跑偏。从一些打着“四种形态”的幌子,弄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案例看,一些人面对说情打招呼,难以坚持原那么、严格执纪;一些人办人情案、关系案,把严峻问题“大事化小”,把严峻违纪行为作为轻微违纪行为来处置;一些人跑风漏气,利用监督执纪权利谋取私利,乃至随波逐流、乱在其中,等等。以上这些现象尽管只发生在少数纪检干部身上,但其所产生的阻碍和危害远远大于一样党员干部,不仅败坏纪检干军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声誉,而且助长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蔓延,动摇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阻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切开展,必需引发高度重视和警觉。对此,各级纪委必需认真研究制定标准执纪监督行为的有效制度和方法,重点针对信访举报处置、案件线索治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定性量纪等6项核心权利,构建预防在先、进程监控、严格追责的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纪检干部履职风险。

  难题四:适应旧式思维,不能适应新要求

  “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的支撑、制度的支撑、纪律的支撑,在监督执纪上加倍细化、加倍严格、加倍全面。运用“四种形态”,纪检干部既要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局,又要熟练把握党纪条规,既要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又要适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置各类违纪行为。当前,部份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还不能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有的仍然以办

  大案要案论英雄,满头脑都是线索和案件,仍然奉行要么不得罪,要得罪就“送进去”;有的对执纪审查驾轻就熟、驾轻就熟,而对如何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的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心中无数、方式缺失,不擅长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拯救党员干部;有的在定性量纪上存在误差,尺度把握不准,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违纪事实,有时在两个地址产生两种处置结果;有的个人顾虑也多了,怕得罪人,怕阻碍个人政治前途,乃至被冲击报复。对此,各级纪委要增强业务学习,在监督对象上处置好“面向全部”与“突出重点”的关系,在问题演变进程处置好“量的积存”与“质的转变”的关系,在查处问题处置好“抓早抓小”与“查大要案”的关系,在工作方法上处置好“纪律方法”与“组织方法”的关系,在执纪主体上把握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以严肃监督、精准执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切。

  篇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常态——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试探之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峻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体会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大体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

  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既是工作任务,也是工作方式。

  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当中,“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不仅要求党员干部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养成自觉同意监督的适应,同时还要求党组织加大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

篇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当对照材料

  四种形态自我剖析材料

  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起到了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作用。下面是小编小编分享的四种形态自我剖析材料,欢迎浏览。

  四种形态自我剖析材料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放在总则里,作为党内监督的总体要求,用党内法规明确起来,体现了中央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精神,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在规范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优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布局,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规范完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制度,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要重点抓好六方面工作:一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落实日常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制度,要求党员干部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特别是汇报个人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二是用制度规范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要求党员干部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

  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三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员干部向巡视、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行为。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巡视、巡察组反映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人用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情况,主动接受巡视、巡察监督。四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委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述廉述责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或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出现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求其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党员干部应把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准述实,接受评议。五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组织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的主责是党委而不是纪委,纪委发现了问题应向党委汇报,由党委组织开展谈话。当然,执纪审查发现的重要问题,纪委负责人也要按规定开展谈话。无论由谁来谈,也无论用哪种谈话形式,都应作为一项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来对待。在谈话方式上,坚持既用纪律尺子衡量,又用高标准引领,既敲警钟提醒,又鼓励党员干部放下思想包袱。六是用制度规范约谈函询行为和其他组织

  措施。党委组织的约谈函询和实施的组织措施,建议由党委制定专门的制度予以明确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约谈函询和组织措施,严格按照上级纪委和市纪委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实施。

  规范完善党纪轻处分以及组织调整制度,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在适用情形方面,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不收敛不收手的,对问题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等情形全部纳入“第二种形态”来处置。在党纪轻处分方面,要明确轻处分不是指不处分,也不是指免予处分,而是对党员干部即使只有一个轻微的违纪事实也盯住马上处理,防止不顾违纪事实情节一味给予纪律轻处分倾向,防止对一个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习惯于并案处理、全部核查清楚再处理的倾向,防止经初核后立案调查以组织措施代替党纪轻处分。政纪轻处分同样如此。在实施组织措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期间和问题查清后,适宜调整职务的及时向党组织建议予以调整;需要停职的,及时向党组织建议予以停职。衔接好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组织措施,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组织措施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规范完善纪律审查以及相关组织调整制度,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重点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并提出问责建议,督促抓好问题整改。在纪律惩处方面,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在职务调整方面,重点掌握各种组织措施的适用情形、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匹配原则、党纪政纪处分与组织处理的对应关系,提出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组织措施的意见建议,并督促和对接党委和组织部门执行到位。在廉政谈话方面,按照有轻微问题反映的必谈、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必谈、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排名靠后的必谈、新任职部门单位负责人必谈的要求,对于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纪问题,受到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的单位,在处理到位之后,纪委负责同志应对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并要求限期整改。在问责追究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格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区分不同情形对领导干部实施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方式问责追究,并按规定对党组织实施问责。

  规范完善审查措施和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制度,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对已经掌握涉嫌严重违纪党员的部分违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使用审查措施,尽快突破案件。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整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各种资源和力量优势,集中核查问题,尽快查清问题,分头作出处理。规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制度,对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要突出执纪特色,重点审查违纪事实,核实关键证据,严格控制纪律审查时限,尽早移送司法机关。积极推进案件审理工作提前介入,先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避免出现狱中党员。凡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委都要在案件作出处理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和党员干部大会进行剖析和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规范完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制度,让腐败存量减少、腐败增量遏制、腐败变量可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种形态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才可以转化,经集体统一研究和严格规范的程序才可以转化。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转化,违纪情节严重的、造

  成恶劣影响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能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防止执纪处理一味转向偏轻偏宽。根据处分轻重程度转化,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19条规定的从重情形的,不能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根据审查对象的态度转化,党员干部虽然违纪了,但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的从轻处分情形的,本人主动讲清事实、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的,处理时可以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反之,对抗组织审查的,则可以由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转化。

  四种形态自我剖析材料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既是工作任务,也是工作方法。

  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中,“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不仅要求党员干部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还要求党组织加大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

  然而,在实践中,虽然最能体现防微杜渐的是第一种形态,而往往最容易忽视的也是第一种形态。很多党员自我批评时浅尝辄止、蜻蜓点水,客观原因多、作风问题少,剖析问题不见人见事,批评别人时不痛不痒,敷衍了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有的同志直言,“批评上级怕被为难,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自我批评怕丢面子”。

  应当看到,像这样只摆现象、不查本质、一团和气的监督与自我监督,只会导致党的监督和教育偏离方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监督和教育的常态。

  咬耳扯袖,要真红脸、真出汗,防止出现四种不良倾向尽管党的十八大以来强劲的从严治党态势,党内关系逐渐规范,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清除党内政治灰尘的有力武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渐成常态。但一项制度在层层传达执行过程中,有时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自由主义,产生党性意识缺乏的现象

  部分党员党性观念淡薄,宗旨意识淡化,忘记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让批评与自我批评无法发挥应有的实效。具体表现为,对错误的同志姑息纵容,任其“小洞不补”,最后积重难返;批评别人不是实事求是,而是动机不纯、诋毁同志。

  好人主义,产生难以言表的“三怕”思想

  开展批评有时会触及某些人的“痛处”和“伤疤”,于是有的党员对党组织或他人存在的问题和缺点,明知不对却视而不见。有的党员抱着批评领导怕被为难、批评同事怕失人缘、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的“三怕”思想,上下不得罪,左右摆摆平,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

  形式主义,造就“英雄所见略同”的尴尬

  一些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沦为多次彩排的“完美话剧”,参会者遮遮掩掩,发表言论大同小异,问题也多是“加强学习”、“提高意识”等“不痛不痒”之词,这些“问题高频词”甚至还成了党员干部撰写自我剖析材料时的“标准用语”,致使民主生活会失去应有的意义。

  偏离主义,产生同流合污的心理

  有的党员不善于用正确方法解决矛盾和问题,不能从根上找问题、析原因、论危害,自我批评点不到要害、批不到痛处。个别领导干部和个别党员与被批评对象“同病相怜”,自己也犯有类似的错误,或存在的问题,不愿意多批评,更怕引火烧身将自己的问题暴露,从而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沦为形式。

  完善措施,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发挥应有效应

  没有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就难有党内关系的正常化。监督执纪只有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目标才能实现。

  学习教育常态化,让党性意识提升

  结合当下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和学员干部要深入贯彻《准则》和《条例》,采取专题辅导、座谈交流、知识竞赛等形式务求学深学透;各级纪委加强对各单位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专项检查,助力党员干部厘清党纪边界,明确纪律红线。

  主体责任具体化,让咬耳扯袖更富实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两个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纪律的方方面面。督促各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照主体责任,认真检查履职尽职情况,对照新《准则》和《条例》查找自身和分管部门、单位、人员存在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民主生活会该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倾听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意见来改变千篇一律的僵硬现状,促进民主生活会真刀真枪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住要害、点中穴位,从而更好地改进党员作风,防“腐”于未然,达到红脸、出汗、排毒的目的。

  谈话提醒经常化,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要进一步把纪律防线前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具体实践中,谈话提醒应分三个层面开展:追求“高标准”谈话,要求党员对照《准则》提出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要求,通过谈心谈话进行正面倡导,引导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坚定追求思想和道德高标准,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巡查式”谈话,纪检部门在定期走访、蹲点调研、参加会议、座谈交流等日常监督中,从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随时随地作出提醒;开展“有反应”约谈,对群众有一般性议论的党员干部,或者有举报、虽不能排除违纪可能但线索笼统的党员干部,由纪检部门向其提醒,或通过单位负责同志约谈提醒,有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问题反映的,向主要负责同志提醒。通过多层面谈话,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提升履职尽职能力。针对党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提醒约谈,使谈话真正发挥教育功能。

  分类约谈,精准防病治病

  随着“两个责任”、“抓早抓小”等监督执纪理念深入人心,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等日常监督手段广泛地运用到监督执纪中,切实让咬耳扯

  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诫勉谈话可根据工作实际分个体谈话和集体谈话,将听取的谈话对象有关问题解释和说明,由纪检部门或委托单位负责人通过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问题,促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错误。要善于运用谈话函询解决一般性问题线索,对谈话对象属于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要求其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对于问题属实的,恰当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对答复函未说清问题的,采用谈话方式进一步了解,对应当整改的问题,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甚至履谈履犯的,进行严肃处理。

  四种形态自我剖析材料三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创新实践、推动落实。

  一、在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基本内涵上求深

  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辩证的有机体。“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是相对比例关系,不是机械的绝对数字概念。依纪监督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日常工作,具体违纪行为应该按哪种形态处理,必须依据党规党纪,综合考虑违纪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等情况,确保错责相当、宽严相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原则,也是应当掌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的方法。“四种形态”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是“从严”的具体和深化。“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纪律要求,其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实里、严到细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纪律审查要从以往的法律思维转到纪律思维上。转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适应,在处理具体情况时会面临如何运用好、把握好、操作好的问题。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勤于

  思考、善于总结。只有事事出以公心,才能确保“四种形态”用好、出效果,避免出现以纪代法的情况,更不能做选择、搞变通,存私心、谋私利。

  二、在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上下功夫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不同类型问题提出相应的治理之策,各有侧重,又相互呼应,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安排,也是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路径。只有总体把握、区别对待,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各级党委、纪委要增强同频共振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深化局部与整体关系的认识,讲政治、顾大局,将实践“四种形态”日常化。

  对于第一种形态,要围绕落实主体责任来实践。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能,不能把自己定位为一个专司办案的业务部门。要了解掌握所联系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既要对监督对象个体情况有所掌握,也要对该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既要盯住“树木”,也要关注整个“森林”。要加强与所联系地区和单位间的沟通,对发现的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反馈给党委,协助其履行严肃党内关系、净化政治生态的主体责任。2016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约谈区管干部22人,函询132人。对所有函询回复认真分析研判,对未说清楚的进行“二次函询”,存疑问题进行核实;对回复没有问题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

  对于第二种形态,要让纪律成为刚性约束。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凡违反纪律规矩的都要处理,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违纪必究,而不是本来问题已经很严重了,却放松尺度,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从小处入手、从小事抓起。

  对于第三种形态,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问题性质即使比较严重,但能如实向组织讲清楚、认错态度诚恳的,要给政策、给出路。如果犯了错误,组织给机会讲清楚,但依然欺骗组织、我行我素的,要从严查处。

  对于第四种形态,要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作用。要在纪律审查中彰显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意志,以“零容忍”态度严查严处腐败行为,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2016年以来,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1211件严重违纪问题,其中厅级干部14人,县处级干部92人。重点开展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共查处问题168起,处理20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6人,移送司法机关18人,形成了有力震慑。

  三、在创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见实效

  当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一个突出问题,是

  一些地方和部门囿于传统、不敢迈步,仍然靠惯性思维开展工作,深化“三转”不到位。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把创新体现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方面面,从创新体制、健全制度、压实责任入手,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定决心,又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组织关怀,让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成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利器。

  一要创新体制机制。要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进一步深化“三转”,严格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增强纪委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打通监督执纪问责“最后一公里”。

  二要加强纪律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把教育融入平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之中,做到喜闻乐见,润物无声。强化纪律养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党章要求自己,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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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完善监督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健全制度规范,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协调机制,发挥好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形成覆盖更广、触角更灵、监督更深、协作更畅的网络。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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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当对照材料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既是工作任务,也是工作方法。

  要摸清“树木”和“森林”关系,这是实践“四种形态”的前提和基础。有的地方在管党治党监督执纪工作中,“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只盯着少数几个严重腐败分子,而忽略本地区党员干部整体廉洁情况,失去了对全局的判别和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是维护整体党员队伍的纯洁健康,“烂树”必须坚决拔掉,但也决不能忽略对“歪树”、“病树”的治理。

  第二、要在实践种形态上下功夫。践行“四种形态”,关键在于用好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拉起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道防线。第二种形态,重在紧盯违规违纪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就,在党员干部犯小错误时候就惩戒警示。第三种形态是要对严重违纪行为用重拳、下猛药,注重帮助和挽救同志筑牢防止党员干部犯罪的防线。

  第三、要严格把握“四种形态”之间的转换。转化的关键,在于根据问题线索的性质、特点,要分类处置、灵活运用。此外,态度决定裁量,并要严格按照相关步骤操作,提高转化的精准度,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第四、要正确理解“四种形态”柔性化处置。柔性化处置内涵非常丰富,绝不能简单理解为从轻处置或者只做轻处理,而是从工作方法上体现出稳妥柔性的实质。把一个关键岗位上的干部处理了,可能会对一些敏感的工作造成被动。那怎么处理呢?步,查清一部分问题,把这个干部从重要岗位上拿下来。第二步,经过深入调查,根据其态度、情节给予从轻或者从严处理。柔性化总的讲就是稳妥。

  第五、把握好“四种形态”,必须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对立起来,只有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纪律才能挺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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