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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沈阳市“万人创业工程”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0 15:42:02 | 浏览次数:

沈阳市“万人创业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实施“万人创业工程”。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沈阳市“万人创业工程”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沈阳市“万人创业工程”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沈阳市“万人创业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实施“万人创业工程”。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扩大创业扶持对象,拓展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社会环境,形成创业舆论氛围,实现创业促发展和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主要内容

“万人创业工程”是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组织实施的,依托沈阳市创业联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帮扶团队,通过创业政策宣传活动、创业项目征集和推介活动、创业培训活动、创业服务质量提升活动,力争2015年内扶持创业人数达到1万人以上的大型创业帮扶活动。

三、工作目标

实施1216”计划,确保当年新增创业人数1万人、扶持创业带头人2000人、实现实名制就业16万人。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创业政策体系。

1.税费减免政策扶持。

1)税费减免政策。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11日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营业税起征点,降低创业税收门槛。自201111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自20138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101日至201512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2)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市、区县(市)、街(乡)三级收费部门,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部门: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创业资金扶持。

1)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高校毕业生从事高新科技领域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女性创业者给予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金融办。

2)鼓励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对于在我市创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当年新增岗位吸纳我市户籍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每新招收一名符合条件人员,由政府给予用人企业实际缴纳一个年度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费用社会统筹部分资金总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其超出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福利企业,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高于企业退税总额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团市委、妇联、残联。

3)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在我市辖区内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或提供免税证明,经营满1年以上(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在6个月内申报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补贴4000元,城乡低保边缘户补贴2400元,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补贴2000元。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4)创业税费补贴政策。对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扣减定额标准为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5)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学员参加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对培训机构给予相应补贴,其中,学员6个月内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学员6个月内未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学员所创办企业在其参加培训结束3个月后仍正常经营且有所发展的,按职业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团市委。

6)大学生创业贷款。对符合条件纳入沈阳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的创业项目,通过评估给予3-5万元的无息无抵押创业资金,3年内分期偿还;依托沈阳市青年创业导师俱乐部,继续吸纳热心公益事业、有扶持创业青年能力的工商界知名人士参加到导师队伍中来,成为扶持青年创业的志愿者,为创业青年提供3年“一对一”陪伴式辅导,帮助创业青年实现创业梦想。为了提高青年创业导师扶持创业青年的综合素质,青年创业导师俱乐部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增加导师间的交流,增加导师与创业青年的交流的机会,了解创业青年的实际需求。申请相应经费,为青年创业导师提供培训机会,不断提供扶持青年创业的能力。定期对贡献卓著的青年创业导师进行表彰,让帮扶青年创业成为高尚而共荣的事业。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财政局、团市委。

3.创业场地扶持。

对能够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基本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指导服务及政策扶持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认定,按照基地达到的面积标准给予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煤气、采暖等基地运行费用。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80万元/年的补贴;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40万元/年的补贴;1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参照创业孵化基地享受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对该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专项审计。

对入孵企业出园后,成功运营半年以上且存活率达到出园企业总数50%以上的(含50%),按照带动就业人数不同,由市级财政部门给予基地奖励经费。每户直接带动3人、4-7人和7人以上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市财政分别按照1万元/户、1.5万元/户和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

对没有进入到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符合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实际租赁场地经营的,在其创业初创期内,给予租用场地补贴6000/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满一年的大学生携带相关要件到经营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每季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资金。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4.创业能力提升扶持。

加大创业技能培训力度,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和普惠制培训人员范围,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提升创业技能。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纳入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将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开设高校毕业生、青年创业人员、妇女、失业人员等专场培训。

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管理,全市创业培训要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编制的创业培训教材,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计划的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打造创业培训品牌。创业培训分为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创业辅导培训3个层次,由经认定具备创业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实施。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职业培训机构优势,在现有创业培训基地中择优打造12家现代化创业实训平台。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团市委、妇联。

(二)组织开展创业活动

1.开展沈阳市创业文化周系列活动。

以创业文化周活动为载体,丰富创业文化,打造创业环境,为创业者提供交流、互动的服务平台,建立有助于浓厚创业氛围的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创业成果宣传展示、创业项目推介展示、创业产品展销、政策咨询和相关创业活动开展等方式,促进创业工作开展,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目的。

2.组织开展“创业明星巡讲”和“创业大讲堂”活动。

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校园、商业街、广场、社区等场地资源,聘请创业成功企业家、创业研究的学者、创业服务专家等有影响力的创业方面的知名人士,通过创业典型报告会、创业政策宣传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业明星巡讲”和“创业大讲堂”活动。

3.开展“创业大赛”活动。

创业企业通过路演的方式展示企业的理念、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由专家团队对其可行性和稳定性,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进行评审,对于具有规模小、投资少、见效快、吸纳就业人员多等特点的项目,评选为“金点子”,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4.开展创业项目征集和推介活动。

拓宽项目征集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丰富创业项目资源。组织专业人员开发和筛选创业项目,重点是符合本地实际、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不断提高创业项目的可行性、操作性。做好项目推荐工作,编制项目手册,举办项目展示会、推介会,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发布创业项目。帮助创业者选准项目,提供系统服务,提高创业项目的对接和转化成功率。

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创业项目资源数据库,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支持。设专人定期对项目资源数据库进行维护、更新、发布。对于创业项目资源数据库中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创业项目,按照创业扶持单位的工商注册级次,由市或区县财政以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人员补贴200元的标准,对创业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5.开展创业企业帮扶活动。

搭建“政府、群团组织和民间机构、创业企业”三位一体平台,助推创业企业发展。以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整合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天使投资公司等资源,组建“创业帮扶团队”,对创业企业展开调查,通过资金扶持、政策讲解、专项问题帮扶等措施,助推创业企业良性发展。

6.开展专项市场定向帮扶活动。

针对各区、县(市)指定的陶瓷、二手车、农贸、小商品和家居等专项市场,发挥市场主导者的作用,充分利用创业联盟和“三位一体”平台,为市场内创业商户提供创业帮扶活动。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民政局、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

7.开展万人就业创业见习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各类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科技人员、复转军人、新生劳动力、困难群体、残疾人和农村劳动力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创业见习服务,增强就业创业的实践能力。力争全年完成1万人。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信委、服务业委、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

8.依托沈阳市大学生创业联盟开展青年创业活动。

依托沈阳市大学生创业联盟,深化大学生创业交流平台,在加强经费保障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创业大学生针对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举办“创业梦工厂”等针对大学生的各类创业培训,辅导大学生解决在创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及时获取有关经济、科技、人才、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信息;沟通会员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同其他省、市和地区大学生创业联盟的交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扩大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共享创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提供便利。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团市委。

(三)加大创业宣传力度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高密度、多层次搞好创业宣传,在主流媒体、电台、电视台开辟创业宣传专项栏目,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营造创业氛围。通过创业文化周、创业联盟等活动,将民间资本引入创业扶持计划。组织开展创业政策“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系列宣传活动。定期组织“创业大讲堂”和“创业明星巡讲”活动。市局与沈阳电视台“新闻台”、辽宁电台“就业直通车”和“职场加油站”栏目、《辽沈晚报》、《沈阳日报》、《沈阳晚报》等媒体建立了合作关系,进行创业政策宣传,并与沈阳电视台制作十一期“就业创业专题”节目,宣传创业文化、创业政策和创业典型,搞好创业宣传和引导。同时,利用人才市场大屏幕、LED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宣传媒介,搞好创业政策的动态化宣传;利用网络、Q群、微信等平台发布创业政策;印制创业宣传手册、办事指南等,组织人员向社会免费发放,进一步提高政策社会知晓度,扩大政策覆盖面。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团市委、妇联。

(四)提升创业服务质量

1.加强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整合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在相关单位增加职能或加挂牌子等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设立专职人员从事创业服务工作,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2.加强创业服务人员素质建设。

对从业人员开展创业服务方面的专业化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创业政策的消化、理解,相互借鉴。提高从业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建立创业从业人员的标准化考核体系,提高创业公共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3.加强创业服务的信息化建设。

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信息平台,将每一项创业服务记录到人,创业扶持资金落实到人,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带头人、创业项目数据库,准确反映创业者得到的创业扶持和帮助。坚持“提能、提速、提效”原则,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加快创业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公共创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网络化。

4.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加强市、区县(市)两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进高校孵化基地及各类孵化基地建设,形成和壮大我市创业孵化基地体系,有效解决初创企业场地问题。充分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组织创建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基地,采取低价租赁、免费使用等方式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办公场所,并提供配套优惠服务。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工会、团市委、妇联,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创业工作,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严格按照《沈阳市“万人创业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和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县(市)要层层建立创业工作目标责任状,合理安排辖区内创业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任务指标落实到位。各区县(市)创业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加强工作调度

建立创业工作情况调度制度,各区县(市)每季度将创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季度10日前报送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创业指导处。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区县(市)创业工作主要数据指标和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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