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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办法】乐昌市工商业联合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1 08:36:03 | 浏览次数:

乐昌市工商业联合会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乐昌市工商业联合会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联办法】乐昌市工商业联合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工商联办法】乐昌市工商业联合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乐昌市工商业联合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乐昌市工商业联合会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五条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乐昌市外出差不分地区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科级及以下的每人每天240元;乐昌市内出差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290元,科级及以下的每人每天16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韶关市外出差不分地区,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韶关市内出差,发生住宿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不发生住宿并不能按时回家就餐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韶关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韶关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30元。

第十三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乐昌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十五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到乡镇(不含乐城街道办事处)参加支援工作(专项工作)的人员,在乡镇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回单位报销,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工作人员被韶关市外单位(含韶关市市直单位,下同)抽调到韶关市外单位开展专项工作的;单位工作人员被乐昌市委、市政府、组织部抽调到韶关市外单位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单位报销。

(二)被韶关市外单位抽调的,在韶关市外单位开展专项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由抽调单位按当地规定执行,本单位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被乐昌市委、市政府抽调到韶关市外单位开展专项工作的,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回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十八条 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条 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没的责任,对违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乐昌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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