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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法】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3 15:00:06 | 浏览次数:

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商务办法】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用于与德国、中东欧等国家产业合作项目资金及其它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会同商务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和评审,对申报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有利于加快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推进对外投资和合作,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重大内外资合作项目。对引进重大内外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给予奖励。

(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紧缺资源性产品。对我省企业进口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给予扶持。

(三)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和外贸转型升级,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开拓国际市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加强外贸基地(含中东欧产业园区)建设、品牌和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发展服务外包、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应对贸易摩擦等及全省外经贸政策培训及重大外经贸活动等。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我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拓展发展空间。重点推动钢铁、水泥、玻璃和光伏等优势产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引导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防范风险,便利融资。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工作及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对下补助部分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资金。

第八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专项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各市县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条 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省直有关企业(单位)或市县商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要求,汇总上报省商务厅,并对上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商务厅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二)省商务厅对审核合格项目提出资金支持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由省商务厅根据相关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根据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下达市县。

(二)省商务厅根据需要可下达项目支持标准和条件。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由所在设区市统一组织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上报设区市商务局之前,同级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的绩效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省对外开放的引导带动作用,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十六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商务厅根据项目总体目标,设置衡量项目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报省财政厅审核。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长额(率)、基地(园区)产值、有出口实绩企业增长率、对外投资额增长率等指标;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第十七条  各市、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绩效预算管理。省商务厅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安排,组织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挂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省本级支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并对本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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