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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5 09:24:03 | 浏览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以简称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  以简称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含)以上的新粮(原粮指当年生产的粮食,当年生产的粮食未收获的可以是上一年生产的粮食;食用油和成品粮分别指入库前3个月内和半个月内加工生产)替换库存粮食。

第三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负责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品质发生变化不宜储存或达到规定储存年限的储备粮应进行轮换。对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承储企业应当报告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并及时申请轮换。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各粮食品种正常储存年限规定(按照收获年度计算)为:稻谷2年,玉米2年,小麦3年,食用油2年。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自治区储备粮轮出,质量品质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自治区储备粮轮出,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品质鉴定。轮出的粮油不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轮换管理方式与制度

第六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计划轮换管理方式。轮换出入库计划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下达、轮换盈亏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二)半动态轮换管理方式。轮入计划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等部门下达,轮出由承储企业根据供应需要申请报批。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三)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在自治区核定的承储规模内,在品种不变、储存地点不变、库存成本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按相关规定自主开展轮换。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采取动态轮换管理方式的储备粮油,视轮换企业自有资金参与情况,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制度,并按贷款机构管理要求.用于弥补轮换亏损所造成的占用贷款。

第七条  实行计划轮换管理的自治区储备粮轮出,每年,由自治区储备粮公司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轮换建议,自治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厅、农发行商定制订下述年度轮出计划、自治区储备粮公司根据年度轮出计划组织销售出库。因特殊情况需要可调整年度轮出计划。

第八条  实行半动态轮换管理的自治区储备粮轮出,由承储企业根据供应需要向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轮出。

第九条  实行动态轮换管理的自治区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根据品质、储存年限和市场情况自行安排轮换。承储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应提前向自治区粮食局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承储企业轮换动态轮换管理的粮食,按单个储存品种计算,玉米、小麦、稻谷、食用油的轮换架空量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承储规模的30%(承储的品种仅单仓或单罐储存的除外),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轮换架空量不得超过本企业承储规模的10%,库存常量要保持承储规模的90%以上。应急成品粮每年全部轮换不得少于6次,应急成品食用油不得少于4次。轮换工作可常年进行,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轮换费用包干,盈亏自负。如遇特情况需要超量轮出或延期轮回,应及时向自治区粮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超过规定储存年限未轮换的扣减轮换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入,可以从收购的直7补订单粮划转,也可以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或从市场采购。计划轮换管理、半动态轮换管理的自治区储备粮辁入,主要从每年收购的直补订单粮中转储,并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下达转储计划。

第三章  轮换程序与确认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轮换管理的自治区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开具的出库通知单出库,根据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联合下达的直补订单粮转储计划集并或调入,经验收合格后转储。

第十三条  动态轮换管理的自治区储备粮,除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外,承储企业每批次轮出前都必须书面报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备案。未经报备进行轮换的,视同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在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所在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并接受其信贷监管和实行专款专用。保管期限内的粮油储备贷款如需展期,要符合农发行总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动态轮换管理的自治区储备粮,除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外,承储企业在轮换入库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要将轮入情况及质检情况向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报备。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对报备情况进行验收确认。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轮换自治区储备粮,要建立健全轮换台账,保存粮食购销合同、出入库凭证等有关轮换资料、信息,以备核查,并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三员对口”。

第十七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批准的储存库点,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轮换确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妁之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收回拨付的轮换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自治区储备粮承储资格,相关责任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未书面报备擅自轮换自治区储备粮的;

(二)未按规定对储备粮进行检化验的;轮入粮食的质量达不到储备粮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三)未经批准超期或超量架空储备粮的;

(四)擅自更换自治区储备粮品种的;

(五)未及时轮换,造成自治区储备粮损失的;

(六)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

(七)挤占挪用自治区储备粮采购、轮换、销售资金的;

(八)不按时不真实登录储备粮轮换台帐或不及时不如实填报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等统计数据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自治区储备粮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十)其他违反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依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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