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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临泉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5 19:12:03 | 浏览次数:

临泉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为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外人士,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临泉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临泉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临泉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为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外人士,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外人士,可以申报 “临泉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投资类

1.在我县实际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外资企业;

2.在我县实际投资超过3亿元人民币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县外内资企业。

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高新技术、现代农业,投资额可适量减少。

(二)科技类

在我县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纳税类

年度纳税超过300万元的县外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四)捐赠类

5年内为我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或其他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捐赠累计300万元以上的或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以上的。

(五)特殊贡献类

在我县科技、经贸、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社会管理或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属高层次人才的需在我县居住、就业或创业1年以上。

第三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程序:

(一)推荐。每年12月份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临泉县荣誉市民推荐表》,连同申报材料,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投资类、科技类和纳税类被推荐人为外资企业的,向县商务局申报,为内资企业的向县经信委申报;

2.捐赠类被推荐人向县民政局申报;

3.特殊贡献类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县对台办公室申报;被推荐人是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人士的,向外事侨务办公室申报;被推荐人是其他非本县中国公民的,根据其申报类别、领域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各相关受理部门汇总荣誉市民申报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荣誉市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办公室(人防办、法制办)主任担任,评审小组成员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农业委、商务局、招商局、民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委、文广新旅局(体育局)、科技局、外侨办、对台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三)会审。荣誉市民评审小组对上报的资料进行会审,会审合格后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公示。研究通过的名单由县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五)审议。公示无异议报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决定。

(六)颁发。县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议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临泉县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书由县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县长签署。

第四条  荣誉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县重大活动时,享受礼宾待遇;

(二)应邀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县政府定期听取荣誉市民关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三)在本县工作及生活,有关部门提供便利和帮助;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五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提请,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并予公布。

(一)在申报“临泉县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劳动纠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有其他应当撤销“临泉县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具体操作规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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