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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培训辅导党课讲稿和考试测试竞赛题目题库1份有答案(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9-11 17:06:04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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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培训辅导党课讲稿和考试测试竞赛题目题库1份有答案(完整)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培训辅导党课讲稿和考试测试竞赛题目题库1份有答案4篇

第1篇: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培训辅导党课讲稿和考试测试竞赛题目题库1份有答案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辅导讲稿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辅导讲稿
 
同志们:
根据培训班的安排,下面我就《细则》的有关修订情况、主要的内容跟大家作个介绍。重点讲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什么要修订《细则》?二是《细则》修订了哪些内容? 三是如何贯彻落实《细则》?
一、为什么要修订《细则》?
释:《细则(试行)》实施20多年来,对于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细则(试行)》要求,l990年以来,全国各级党组织共发展党员5600多万名。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亟需进行修订完善。
(一)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
释:从1990年到现在,中央5次召开全国党的代表大会,5次修订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其中最重要的是,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指导思想,十六大党章,根据社会结构的新变化,作出了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规定,在什么人可以入党问题上实现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去年1月,习近平同志组织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明确提出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去年2月,中办印发4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提高质量作出新的规定。这次修订,坚持以党章为依据,认真贯彻中央的精神,充分体现中央对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的新部署新要求。
(二)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释:90年代以来,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的历史时期,大家知道,20多年里,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发展党员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入党的动机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同时,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现在我们的城市化率达到了53.7%,农村人口大量转移,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成为重大的课题。再有,我们发展党员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刚才钟部长的讲话也逐一列举出来了,如农村,简单用能人标准作为党员的标准、有的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抓得不经常、不具体,有些党组织执行发展党员程序不规范、把关不严、审批不及时、档案不齐全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个别村党组织存在长期不发展党员、发展人情党员、家族党员。所以这次修订,着眼于解决发展党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等都作出一些新的规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探索中创造了许多新做法新经验
释:对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就发展党员工作探索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好办法,积极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中组部对这些新做法进行了吸纳和提升,比如发展党员推荐制、预审制、票决制等经验做法进行认真总结,把一些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二、《细则》修订了哪些内容?
释:《细则(试行)》共有6章33条3500字,修订后,增加1章、ll条,现在的《细则》共7章44条5000多字。这次修订,涉及文字修改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把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
    (一)第一章:总则
释:总则主要讲发展党员工作目的、要求和原则。这次修订,将原来的第3条与第4条合并,修订之后,总则一共3条,对这章总则内容修改主要有三点:
第一,强调了规范发展的思路
释:第1条:增加了“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增加了党员的基本条件的内容
释:第2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我们说理想信念是共产党员的崇高追求和强大的精神支柱,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思想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理想信念是中国共产党员精神之钙,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这项内容。
    第三,调整了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
释:这此修订,在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方面作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第3条,包括四点:
一是对贯彻“五个基本”
释: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二是遵循“十六字”总要求
释: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原来是198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这十六字要求是在去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研究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在中办4号文件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次修订,把16字的总要求写入了细则的总则,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调整。
三是落实“三个坚持”
释: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这三个坚持中,前两个都是新增加的。为什么要增加这两个原则?这就是要贯彻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突出政治标准,强调发展党员工作严肃性。
四是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
释: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这是发展党员工作一贯的要求,需要在我们的实践工作中认真坚持。
这就是第一章总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释: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是发展党员工作中重要的一环,也是发展党员的基础和前提。大家都是负责这块工作的,都很清楚,修订后,这章从第4条到第12条,共9条。大家看,这9条,其中第5条,第6、7、8、12条,基本上是整条增加的,大家可以看一下。这从中也可以看出,发展党员工作中央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重视。我个人认为,后面的发展程序,只要认真对照执行,并不难,难就难在一开始如何把好入口关把好。在这里,重点要说明6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申请入党条件
释:第5条:将党章第一条完整写入《细则》,规定了申请入党的5个基本条件:
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
释:申请入党必须具备这5个基本条件。这里重点说一下关于申请人申请入党的年龄问题。在中组部的培训班上,专门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解释,2001年中央组织部编印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关于“入党申请人”这一词条,解释为:“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阶层的先进分子,本人自愿向党组织郑重提出书面申请,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按期交纳党费的人”,因此,党章和辞典关于入党申请人的年龄的规定、要求是明确的,即年满18岁,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问题
释:第6条:规定比较明确,总结起来,可以向5类党组织提出:
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

二是居住地党组织;

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

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
释:应该说,这条文字不多,但分了两段,重点解决了流动人员申请入党的问题。流动人员除了可以向前2类党组织提出申请外,还可以向后3个党组织提出申请。一般情况,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按次序向上述党组织提出。比如,流动人员有工作、学习单位,应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只有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党组织,才能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流动党员党组织在其他一些地市逐步建立起来了,目前,我市尚没有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第三,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释:第7条: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不能够不闻不问,必须及时地派人与申请人谈话,对他的入党要求必须给予肯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同时,也对他的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奠定基础。增加这条,既可体现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的正常的关心,也使我们发展党员的程序更加规范。
    第四,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8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做到“两推一备案”,
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关于群团组织推优,这也是这个细则的重大修改,1992年中组织和团中央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发展对象的文件,对团组织推优提出了要求。这次修订,将推优的范围适当地扩大,写的是群团组织推优。什么是群团组织,除共青团外,还有工会、妇联也可以推优。
    释: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目的就是使上级党组织,对基层支部的情况有所掌握,对具体的人员进行把关,同时保证本单位发展党的计划顺利实施。这条也是在实行总量调控的大背景下提出的。
    第五,关于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第9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4项主要任务。这条也是重大的调整。这次修订,明确了培养联系人的职责,细化了他们的任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
    第六,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
    第l2条:规定了在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3方面的具体责任:
    一是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

    二是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材料;

    三是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
释:这三点的规定,使我们的责任主体就更加清晰了。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是不断深入不断持续的过程。现在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加,这是我们要正视的一个现实。细则作出这样一个规定,目的就是不因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变动而影响入党进度,同时也保证培养教育的效果。
(三)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原来的细则是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放在一块去的。现在分离出来,单列一章,这对加强发展对象的教育,保证新党员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这章从第13条到第17条,总共5条。这里我重点讲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13条:增加了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内容。
释:确定发展对象,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程序有所不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先支部研究决定,再报上级党委备案;
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这点大家要理清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自下而上,确定发展对象是先上后下。这是第二次备案。
第二,关于政治审查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是必须履行的程序之一,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这次修订,在第16条,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现实表现。
释:这条的修订在有两点需要大家重视:一是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二是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关于短期集中培训
    第17条:开展短期集中培训是强化发展对象党员意识、端正入党动机、增加对党的基本知识、确保发展质量的重要保障。主要有两点调整:
    一是培训主体,规定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应该说,培训主体增加了,培训时间缩短了。要强调的是,两点修订不是对短期集中培训工作的减弱,而是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一,关于发展对象预审制
第19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对听取哪些部门的意见,用什么方式通知、什么时候发志愿书作出规定,这是这章的重大修改,强调关口前移,把好质量关。
    第二,关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19条:第三款规定,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这也是这次细则修订比较大的地方。增加这条,主要是针对流动人员增加、就业岗位变化频繁,也针对有些学校单位,在学生临近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而作出的。
    第二,关于召开支部大会
    第20条:有两个具体问题需要把握:一是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这点原来是没有作出规定的。二是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关于审批权限
    第23条:对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作出重大调整。原来是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细则修订后,这条取消了,再不执行,也就是今后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是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同时,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强调的是,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这样的修改,主要的考虑,一是通过提高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充分体现从严治党、严把入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的职责。二是更加有利于落实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任务。三是适应当前党组织设置的变化。这点主要是存在于高校二级分院中较多。
    第五,关于备案问题
    第26条:增加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要求。这是第三次备案。县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承担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的重要职责,通过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实行总量调控等情况,便于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六,关于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
第27条、28条:增加了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方面的内容。
直接接收党员:党中央和省委才可以。
追认党员把握3点:第一,必须严格掌握;
第二,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上级党委审查;
第三,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前面介绍的是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五)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规定接受新党员要有预备期,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这章是从29条到37条,共9条。程序的变化不是太大,这里不多讲,重点说明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资格的认定
    第35条:规定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这条是新的、严格的规定,主要是根据从严管理要求作出的,比如一些流动预备党员,预备期较长、流动的原因较复杂,个别的甚至材料不全、基层党组织无法对预备党员资格进行认定,光看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对这些特殊情形,基层党组织可以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但是为了慎重起见,这种情况要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二,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36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作出这样的规定,既可使预备党员不因流动而影响按期转正,又可使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有时间充分了解预备党员的情况,这条需要大家认真研究落实的。
    (六)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保证发展党员的责任主要在党委,本章从38条到42条,共5条。明确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这次修订作了三个方面的调整:
第一,关于进一步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
对此,细则作出了四项的规定:
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二是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四是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二,关于进一步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一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
    二是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是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四是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印制管理    在《细则》中对《入党志愿书》的制定和印发作出规定,有利于增强权威性,更好地发挥《入党志愿书》的应有作用。
    (七)第七章:附则
    第43条、第44条,是关于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的规定。
  
三、如何贯彻落实《细则》
一是认清《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这次《细则》的修订,在内容、结构、程序上都有重大修改。大家要多花些时间和工夫,对照原来的《试行细则》,认真学习新《细则》的原文,对《细则》的规定要求做到了如指掌、运用自如。这样,发展党员工作才能把住方向,抓住重点,确保质量。同时,要分清《细则》中,哪些是柔性要求,给了我们一定的弹性空间,可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
哪些是刚性规定,不能打折扣、搞变通,属于“雷区”、红线,不能碰、不能踩,否则就会出事,吸收入党了也一律无效,而且责任追究这个“鞭子”就会打到自己身上。
二是认清当前我市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今年是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的第二年。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发展党员数量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今年全市发展党员数量预计可顺利实现调控目标,党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新党员质量不断提高。同时,也要注意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简单分指标、卡比例,发展党员计划还不够科学合理;
有的在控制总量的同时,对优化结构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有的对政治标准把关不严,简单地看对当地经济的贡献、个人的经营能力;
有的对质量把关不严,领导责任不强,缺少主动谋划和工作创新,缺乏统筹把握和具体指导等等。我们对本地本单位发生的情况一定要清楚,问题一定要掌握,这样学习贯彻《细则》,才能心中有数,提出的措施才有针对性。
三是认清贯彻《细则》的职责任务。各级党委(工委)组织人事部门主要有四项任务:第一项是制定计划。要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对发展党员的数量、结构和工作要求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报上级党委备案。要指导基层党委对上级党委制定的计划,提出落实措施。第二项是定期分析。要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分析。第三项是开展检查。定期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第四项是纳入考核。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四是认清政策执行上的要求”。一是搞好衔接。《细则》中没有规定,但有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要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对重大的问题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报告,我们共同研究。
二是搞好细化。《细则》是管大的方面,讲的是基本的原则,基本的要求,不可能规定得很详细。比如,在政治审查中,要了解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具体怎么去了解,怎么去把握,就需要基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办法。又如,《细则》对推荐、备案制度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具体,需要我们去研究、去细化。三是搞好研究。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细则》不可能穷尽所有内容。各地各部门情况千差万别,遇到的问题也各有特殊性。所以,在执行《细则》过程中,要针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按照有利于加强对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有利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研究对策措施。

第2篇: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培训辅导党课讲稿和考试测试竞赛题目题库1份有答案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知识竞赛题

单位:
姓名:
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计80分)

1.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是根据___B___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国共产党党章》 c.十八大报告

d.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2.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___D___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a.“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b.科学发展观 c.群众路线

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___B___、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a.基本思想 b.基本纲领 c.基本原则 d.基本要领

4. 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是按照___B___、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a.把握标准 b.均衡发展 c.适度规模 d.控制总量

5. 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___C___放在首位。

a.思想意识 b.党性修养 c.政治标准 d.政治觉悟

6. 发展党员工作禁止突击发展,反对___A___。

a.“关门主义” b.草率从事 c.不正之风 d.违规操作

7.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______队伍。

a.发展对象 b.预备党员 c.入党积极分子 d.入党申请人

8. 年满______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a.十六岁 b.十八岁 c.二十岁 d.二十五岁

9.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______提出入党申请。

a.街道党组织 b.社区党组织 c.居住地党组织 d.组织部

10. 流动人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______提出入党申请。

a.街道党组织 b.社区党组织 c.居住地党组织 d.流动党员党组织

11.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______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a.三个月内 b.一个月内 c.半个月内 d.半年内

12.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______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a.民主党派 b.单位领导 c.群团组织 d.群众代表

13. ______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a.培养联系人 b.入党介绍人 c.支部书记 d.党小组长

14. 党组织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______理论体系教育。

a.科学发展观 b.“三个代表”重要论述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d.党的基础知识

15. 党支部每______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a.一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一季度

16.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______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a.支部委员会 b.党小组 c.支部大会 d.党员大会

17. 发展对象应当有______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a.一名 b.两名 c.一至两名 d.两名以上

18.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______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a.培养联系人b.党办成员c.支委会成员d.上级领导

19. 受______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20.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______、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a.道德品质 b.家庭状况 c.社会公德 d.群众基础

21. ______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a.超前考察 b.党委谈话 c.组织审核 d.政治审查

22.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______。

a.函调 b.函调或外调 c.外调 d.实地走访

23. 基层党委______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a.每季度 b.每半年 c.每年 d.每两年

24.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______预审。

a.基层党委 b.党委 c.上级党委 d.组织部门

25.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______。

a.组卷材料 b.《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c.《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d.《政审综合材料》

26. 发展对象未来______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a.一个月内 b.三个月内 c.半年内 d.一年内

27.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______讨论。

a.支部大会b.党员大会c.党委会d.党代表会议

28.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______、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a.入党目的 b.入党动机 c.现实表现 d.思想状况

29.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______。

a.半数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四

30.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______规定的程序办理。

a.发展细则 b.党章 c.法律 d.党员管理

31.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______方式进行表决。

a.举手 b.口头推荐 c.无记名投票 d.实名推荐

32.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赞成人数超过______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______,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a.实到会、半数 b.应到会、半数

c.实到会、三分之二 d.应到会、三分之二

33.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______讨论和表决。

a.共同 b.逐个 c.依次 d.分组

34.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______审批。

a.支委会 b.基层党委 c.上级党委 d.组织部门

35.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表决结果;
通过决议的日期;
______签名。

a.发展对象本人 b.入党介绍人 c.党小组长 d.支部书记

36. 预备党员必须由______审批。

a.党支部 b.党总支 c.党委 d.组织部门

37.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______,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a.基层党支部 b.基层党总支 c.基层党委 d.党委办公室

38.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______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a.党小组会 b.支部大会 c.党员大会 d.党员代表会议

39.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______。

a.一般积极分子 b.重点积极分子 c.发展对象 d.预备党员

40. 党组不能审批______。

a.一般积极分子 b.重点积极分子 c.发展对象 d.预备党员

41.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______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a.党小组长 b.支委会成员 c.支部书记 d.党委委员

42. 党委审批前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______上,并向党委汇报。

a.《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b.《发展对象超前考察报告》

c.《政审综合材料》 d.《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43.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______和表决。

a.民主推荐 b.集体讨论 c.民主测评 d.充分酝酿

44.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______是否完备。

a.基础材料 b.入党手续 c.政审材料 d.入党写实

45.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______。

a.基层单位 b.党支部 c.基层党组织 d.下属单位

46.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______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a.基层单位 b.党支部 c.基层党组织 d.下属单位

47. 对经过______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48.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____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半年 d.一年

49. 政治审查内容里,直系亲属是指______,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

a.父母、子女 b.配偶、子女 c.父母、配偶 d.父母、配偶、子女

50.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______的重要工作。

a.基础性 b.经常性 c.阶段性 d.长期性

51.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______批准。

a.县一级党委 b.市一级党委 c.省一级党委 d.中央

52.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______,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a.党小组 b.党支部 c.党小组和党支部 d.党组织

5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______。

a.六章三十三条b.七章三十三条c.六章四十四条d.七章四十四条

54.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______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a.党小组 b.基层党委 c.上级党委 d.组织部门

55.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______进行教育和考察。

a.入党申请人 b.积极分子 c .发展对象 d.预备党员

56.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______。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57.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______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a.党小组 b.党支部 c.党总支 d.党委

58.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______,最长不超过一年。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半年 d.九个月

59.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______。

a.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b.继续延长预备期

c.给予纪律处分 d.进行通报批评

60.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______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a.党小组会 b.支委会 c.支部大会 d.党委会

61.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______;
党小组提出意见;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报上级党委审批。

a.口头转正申请 b.转正申请 c.口头或书面转正申请

d.书面转正申请

62. 我们要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中、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______的党员队伍。

a.作用突出 b.作风严谨 c.政治坚定 d.德才兼备

63.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_____内审批。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半年 d.一年

64. 党员的党龄,从______之日算起。

a.支部大会通过 b.党委审批 c.组织部门考察谈话通过

d.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

65.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______。

a.原所在党组织 b.现所在党组织

c.上级部门党组织 d.当地组织部门

66.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______批准,不予承认。

a.本级党委 b.上级党委

c.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 d.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

67.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______。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68.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______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a.党小组 b.党支部 c.党总支 d.党委

69. 预备党员转正后,无人事档案的,建立______,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a.党员发展记录 b.党员台帐 c.党员材料卷 d.党员档案

70.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______的重要内容。

a.党务公开 b.年度计划 c.年度总结 d.奖惩

71.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______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a.每月 b.三个月 c.每半年 d.每一年

72.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______队伍结构。

a.积极分子 b.发展对象 c.预备党员 d.党员

73.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______。

a.组织调整 b.组织整顿 c.批评教育 d.通报批评

74.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______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a.分管领导 b.党委书记 c.同级党委 d.党代表会

75.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______工作中的作用。

a.党员培养 b.党员发展 c.发展党员 d.党员管理

76.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______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

a.违纪违规 b.不重视程序 c.手续不完备 d.材料管理混乱

77.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______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a.入党介绍人 b.基层组织书记 c.直接责任人 d.相关责任人

78.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______上公布。

a.党小组会 b.支委会 c.支部大会 d.党委会

79.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______严肃处理。

a.依纪 b.依法 c.依纪依法 d.按党章规定

80.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______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a.基层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计20分)

1.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 )

2.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后。培养教育时间不可连续计算。( )

3.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

4.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十五日后算起。( )

5. 党组织应当指定二至三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

6.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

7.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核心是保证发展党员数量,控制党员的质量。( )

8. 发展对象未来六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

9.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

10.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中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

11. 发展党员工作“十六字总要求”提高质量是核心。( )

12.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无记名投票时,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可以不统计在票数内。( )

13.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时,首先应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 )

14. 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应当由党委主要负责审议。( )

15. 入党申请必须以书面申请的方式上报党组织批准。( )

16.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

17. 组织员是各级党委组织专门从事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 )

18.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一年。( )

19. 入党宣誓必须按党章规定的预备期内进行,不得放在转正后举行。( )

20. 入党申请书的审查由入党介绍人负责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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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 DBBAB BABAB CBBCD CCB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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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培训辅导党课讲稿和考试测试竞赛题目题库1份有答案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年6月11日,《人民日报》第6版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该《细则》分总则,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附则7章4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予以废止。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4年6月11日

类别

工作细则

主要内容

7章44条

细则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表决结果;
通过决议的日期;
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小组提出意见;
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解读

2014年6月11日《人民日报》第6版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1990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通知强调,《细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发展党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实施,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4篇: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培训辅导党课讲稿和考试测试竞赛题目题库1份有答案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学习辅导资料

石河子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4年9月4日



目 录

一、《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学习要点………………1

二、石河子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

三、石河子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注意事项…………………………6



第一部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学 习 要 点

(王伟国)

1.为什么要修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2.《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如何理解和把握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4.发展党员的标准,《细则》是如何规定

5.《细则》在发展党员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6.《细则》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规定

7.《细则》对强化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领导责任的规定

8.《细则》是如何强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的

第二部分:石河子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现状及

存在的主要问题

(张 青)

长期以来,校党委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各级党组织和和广大党务工作者能坚持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流程,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一大批优秀大学生和教师骨干加入到党组织中来,为党注入了新鲜血液。广大党员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教职员工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生动诠释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力促进了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同时,也存在数量和质量的矛盾等一些问题。

新形势下中央对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不断提高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更多吸收到我们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根据党员发展的十六字总要求,落实好中组部2014年制定的党员发展计划,兵团党委组织部今年给我校下拨党员发展计划为750人,较去年减少了50人,较2010和2011年减少了三分之二,这就对我校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发展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贯彻落实《细则》精神,校党委组织部于6月5日下发《关于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检查的通知》(石大党组发〔2014〕8号),抽调了6名党务经验丰富的特邀党建组织员和8名从事一线党务工作的专兼职组织员,组成7个小组于6月10日至13日对全校21个学院的党员发展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基层党委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基层党委没有做到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没有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没有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和指导检查制度(细则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2.审批和表决的问题。校党委委托各基层党委审批党员的发展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基层党委再次委托党政办、组织科、组织人事办、党总支代为审批,没有经过党委集体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有的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以及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审批不及时,甚至超过了六个月,有的到了快毕业时才审批。(参看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

3.在确定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转正环节有的学院采取以党委组织或党总支组织的“发展答辩”、“群众打分”、“转正答辩”的形式代替了党支部的职责,剥夺了正式党员的相关权利,以分数的多少差额确定发展对象,以答辩是否通过确定是否转正;
有的学院采取全班同学投票的形式,简单以“票数”多少来确定党员发展对象;
还有的学院采取考试的形式,以分数的多少确定发展对象;
有的学院在预备党员转正环节还增加了学习成绩排名的限制。(参看: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及临毕业前突击发展现象)

4.有个别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前还在进行党员发展工作。(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二、发展党员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多数学院,此项工作未开展,还有的学院采取了集体谈话的形式。

2.不及时给入党积极分子指定培养联系人或指定的培养联系人对被培养人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不太了解,培养、教育不够经常,不够深入。导致《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的评价内容模式化、流于形式、千篇一律,缺乏实质性、针对性,有的甚至是空白。

3.有的学院在团组织推优这一环节存在时间跨度大的问题。班级团支部上半年“推优”,而辅导员班主任意见、院团委意见、党支部意见的签署在下半年时间才完成。

4.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缺失,存在简单地以函调代替政审的现象。党支部没有对确定的发展对象本人政审,没有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没有形成结论性材料。

三、材料填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入党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填写不认真、有明显涂改现象;
填写不规范,漏填;
时间不符合逻辑,材料不齐全等方面,具体如下:

1.支部会议记录中未能完整反映出从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到最后预备党员转正的全过程,没有按照要求记录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开会时间、会议内容以及投票情况和支部最后形成的决议等详细记录。

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存在未能按期填写,集中补填的情况依然突出。

3.《入党志愿书》没能认真按照《石河子大学发展在校生党员工作指导手册》的要求及模板进行填写。《入党志愿书》中反应出,有的支部存在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时间和党总支审批时间逻辑不合理,出现了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时间早于党支部大会召开时间的现象。

第三部分:石河子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注意事项

(胡建松)

一、制定党员发展规划

1.各学院党委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年度发展党员指标,根据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类型(本专科生、研究生、国防生)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党员发展工作规划,合理分配指标,做到有计划地发展党员。严禁突击发展。

2.从2013年开始,上级党组织对入党志愿书进行了编号,这是对年度发展党员指标进行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每年底学校向兵团党委组织部报送数据,兵团党委组织部会根据年初下达给我校的指标,进行严格核对,不允许超指标。各基层党委要充分利用年度党员发展指标,但也要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如果有用不完的指标,请及时告知校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配,切不可造成浪费;
本年度没用完的指标,不能用于下一年度,不能突破组织部下达的发展指标。

二、明确党员发展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结合学生特点,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学生党员具体标准,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坚定不移同“三股势力”做斗争,是否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坚决杜绝以“分数标准”代替“政治标准”,把发展党员作为奖励手段的错误做法。

三、严格党员发展程序

(一)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培养阶段

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①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入党申请要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必须书面且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申请。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年龄28岁以上的非团员同学)、群团组织推优(本专科生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2.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对于在大学期间未能入党的积极分子,由于毕业、升学等情况,各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材料转交他们的新单位。对新入校的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或新引进的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各学院党委应当对其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阶段

1.发展对象的确定。①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②各党支部将本学期拟发展计划报党总支,党总支审核汇总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审查之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样表见附表1)。没有列入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2.发展对象的考察。①确定入党介绍人。②进行政治审查。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进行函调,必须对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也就是政审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3.发展材料的上报、发展对象材料的审查、发展对象的公示。党支部要及时将拟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学院党委,各学院专兼职组织员要按照党章规定对上报的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党支部要对拟发展的对象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4.发展对象的培训。根据《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要求,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从2015年开始,各学院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培训(这个培训不同于入党积极分子阶段的培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三)预备党员接收阶段

1.支委会讨论。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预审。

2.党委审查。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听取学工部、研工部、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对于毕业班学生(尤其是即将毕业的这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我部将会同学校学籍部门,对各单位拟发展的预备党员进行信息核查,如存在毕业前夕发展党员现象,将不予承认,违反纪律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如果在见义勇为、同“三股势力”作斗争等方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酌情考虑。

3.支部大会讨论。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统计在票数内。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发展对象必须到会、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

4.开展谈话。学院党委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5.党委审批。①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包括学校党委直属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如果在一次会议上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则须逐个审议和表决。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不能影响学生毕业或教师调动),并报校党委党委组织部备案(样表见附表2)。

(四)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转正阶段

1.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①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开展入党宣誓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②从2015年开始,校党委组织部将牵头组织开展预备党员培训。

2.转正前公示。党支部要对预备期即将满一年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充分听取意见。

3.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能自行设置转正条件);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且公示无异议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加盖党委公章。审批结果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5.预备党员的流入流出管理。①对于因毕业、升学,或工作调动的预备党员,各学院党委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党员档案、组织关系介绍信),认真负责地交接到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②对于每年我校的新生党员和新进教师党员,各学院党委要认真对其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出现问题的党员,要及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处理。

四、严肃党员发展纪律

1.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2.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附表1

201 年度发展党员计划表

填报单位党委名称(盖章):
党委书记签字:
组织员签字:
填报时间: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月日

民族

专业年级班级

申请入党

时 间

确定积极分子时间

确定发展对象时间

拟发展时间

备 注

说明:1、从入党积极分子到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要一年以上

2、本表需要所在单位党委书记和组织员共同签字

附表2

201 年上(下)半年发展学生党员名单

填报单位党委名称(盖章):
党委书记签字:
组织员签字:
填报时间:

序号

所在党支部

姓名



籍贯

出生年月日

所学专业

入校时间

学制

毕业时间

入党时间

介绍人

是否团组织推优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注:1、发展学生党员填写在此表中,时间必须到日;
如党支部、总支已讨论审批过,党委尚未审批的,需要说明

2、本表需要所在单位党委书记和组织员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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