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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对市域社会治理作用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6-20 13:18:02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工作条例对市域社会治理作用,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信访工作条例对市域社会治理作用

信访工作条例对市域社会治理的作用5篇

信访工作条例对市域社会治理的作用篇1

信访工作标语,《信访条例》宣传月标语

1、深入贯彻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

2、加强信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

3、学习宣传《信访条例》,依法处理信访问题

4、深入开展信访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6、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7、信访人对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分别向这些机关提出

8、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9、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建立高效有序的信访工作秩序

10、《信访条例》是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法律保障

11、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12、信访人走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13、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必然要求

14、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到有关机关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

15、信访事项的提出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16、信访过程中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地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17、依照《信访条例》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18、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19、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信访工作条例对市域社会治理的作用篇2

对信访工作的几点体会

3 {/ G4 C$ m(

我感觉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是一项任道而重远的工作,更是一项关系到社稷安危的工作。信访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团结稳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更关系到党群关系血脉相连的坚固性、永恒性。所以说,做好信访工作,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乃至于整个社会攸关重要。+ [0 T9 e# y; T; s2 B$ {总的而言,我的体会有以下几点:( K; @) ~8 f& A1 N
一、要准确把握好上访群众的心理。8 w: H  S+ u1 x9 p. \- _
只有准确把握好上访群众的心理,才能有助于我们顺利的开展工作;
只有准确把握好上访群众的心理,才能有助于我们及时掌握上访人心理活动变化,做好其思想转化工作;
只有准确把握好上访群众的心理,才能有助于我们在第一时间摸清底子,以便做到对症下药,解决好问题。
; \- U5 k( @3 v& J6 Q- f& \) m9 {对于上访群众的心理变化,我个人认为有四种:# ^6 _$ w3 }6 J/ ?
第一种是需求心理。他(她)们来上访有什么样的心理需要,想得到什么样的答复,最终想得到什么的结果,这是信访工作者首先要搞清楚的。
) V& i7 S# E2 s; k$ H, ~, I; q  R第二种是信任心理。他(她)们来上访只相信上级部门能解决问题,或者只相信个别领导才能解决问题,对在这之下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及领导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信访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要给予群众这种力量和信心,不要把他(她)们的希望破灭掉。0 F7 @,
第三种是探测心理。这些人来上访,真正的目的并不是反映问题或使其所反映的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而是抱着一种打探、旁听的心理,看看其他人反映的问题能不能得到解决,若和他(她)们意愿相一致,他(她)们就会认真起来的,若背道而驰,再另想办法,或进京,或赴省市上访等。, T  e3 _4 j" _) ]5 o8 T# M
第四种是随众心理。这些人并无什么主张,只是大家伙都来,他(她)也跟着来,凑热闹,瞎掺和,但这类人很难辨认清楚,你也说不准,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的工作无形中增加了难度。- ^1 h  m; R;
二、要做好不同层次上访群众的工作。
  X* F2 P5 g( r6 @9 j- H上访群众虽说很多,但也要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一是对于初次上访的群众,要做好其心理安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等工作。做好笔录,问清情况,以便今后工作的开展。二是对于多次上访户、缠访户,特别是重点上访户,要做好其思想转化工作,帮助他(她)们搞好生产生活,建设美好家园,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最终使他(她)们息诉罢访,从而不再上访。三是对于患有精神失常的上访人员,要做好其疏导教育工作,并及时与当地政府、村组联系,使得他(她)本人安全回家,不在给政府添麻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枣林镇贾家村李小侠就属于这类典型的上访人员,声称“她是某位国家领导人的女儿,县政府大院是她家的”等语无伦次的话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采取疏导教育的办法,使其不再缠访上访。* A- |: W, f8 c3 |
三、信访工作人员应有的素质。
  t; o  p" b* ~9 U我虽到信访局工作时间不长,也不是一个真正的信访工作者,但在过去的两年里,我也经常性地的参与基层的安全信访维稳工作。就个人感受而言,做为一名合格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心理素质:
2 h$ p1 B$ z+ b(一)、要用“真心”去感化上访群众。要把上访群众当成自己的长辈,兄弟姐妹一样来看待,我们沟通起来就容易多了。要把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当成自己家里事一样来对待,我们工作起来就会很认真,很自然,很顺心。使得上访群众有一种到家的感觉,更有一种踏实感、亲切感。蒲村镇赵家台村的村民于科侠,属于老上访户。每次来上访情绪都很激动,又哭又闹,把她的苦难遭遇从头到尾都要说一番,我们也很同情她。每次她来,到吃饭的时间,工作人员也会给她买饭吃,不能让群众饿着肚子来上访诉说冤屈,唯有用真心去劝告她,讲道理,讲政策,以心换心,做其工作,缓和情绪,化解矛盾,最终使她本人满意的回家。! i* N; o8 y* o, N. A
(二)、要用“耐心”去帮扶群众。上访群众来了以后,有些情绪激动,有些比较缓和,我们做工作一定要有耐心,不可急躁,表现出不耐烦的样子。要认真去聆听对方想要说的话,想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及想要的结果。只有思路理清了,问题就好办多了。原县水利局退休职工张文宣,现已60多岁,上访原因是原所在单位克扣他本人的生活补贴等问题,做为老同志来讲,特别是在物质问题上,出现了差错,尤为激动,也很是气愤,想不通。我们只有耐下心来,与老人沟通交流,倾听他的诉说,搞清他所反映的问题原因在哪,以便更好帮助他维护应有的利益不受侵害,使得本人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气愤而来喜悦而归。
3 d, P6 |+ S7 b) i(三)、要用“诚心”去说服教育群众。对于一些上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其实就是窝里斗,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的上访。我们只有摆事实,讲道理,据事论事,排解矛盾,化干戈为玉帛。
. H+ g0 g5 t& f. P7 ^/ ^(四)、要用“恒心”去办好群众的事。任何事情都不可能立即、马上去办好,它需要一个或短或长的等待时间。在这期间,我们做为信访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做好群众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做好自己的工作,而不是坚持不住,不负责任,以丢了之。
. D5 V1 T! Y( L+ H$ d) o2 P* u(五)要用“细心”接待好上访群众。每一个上访群众都是我们的亲人,他(她)能来上访,必是不得不来,他(她)有啥就说,有气就出,把积压的感情让他(她)们到这里爆发出来,我们要做的是端水倒茶,做好服务工作,在每一个细节上要做到位,避免因小失大,带来反面影响。
. H) K% n+ G. i% ~/ X: _总之,虽然我在信访局工作时间短,但是对于基层的基本情况还是了解一些的,以上就是我个人对信访工作的几点体会,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信访工作条例对市域社会治理的作用篇3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第43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 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 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 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 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工作条例对市域社会治理的作用篇4

煤矿信访工作专项治理方案


煤矿信访工作专项治理方案
关于印发信访工作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矿有关单位:
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对省直企业信访工作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及集团公司安排,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按照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矿决定从7月2日至9月20日,在全矿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集中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活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2日----7月10日)部署工作任务。学习贯彻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组建工作组织机构、摸底排查信访问题。
第二阶段:(7月10日----8月20日)处理解决问题。对排查出的信访问题集中讨论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处理意见,逐渐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8月20日---9月20日)检查验收。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重点信访案件的处理进行检查验收,并向集团公司报告情况。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党委书记)
副组长:(矿经营副矿长)
(矿工会主席)
成 员:(矿行政办主任)
(矿政工办主任)
(矿人事科科长)
(矿纪监员)
(矿工会副主席)
(矿安监处副处长)
(矿武保科科长)
(矿劳保部主任)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底召开例会一次,讨论研究,处理解决信访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矿行政办,并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
各基层单位也要强化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信访工作力量,组建相应机构,以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问题
1、部分混岗集体退养人员要求调整退养待遇的集体访。我矿重点是1982年和1983年混岗集体退养的28人,按有关政策界限,未纳入退养金的调整,而实行生活补贴,引发了其中个别人的不满。
上述一案包案领导:矿党委书记。主要措施:一是加大有关政策界限的宣传力度,由信访人所在单位派人员进行逐户走访,说明全省同类人员的实际情况,有关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各方面所做的努力,变上访为下访,通过令人信服的工作态度,说服人、教育人,争取理解和支持。二是预定时间、有准备地安排有关领导主动、直接与信访人员代表对话,说明企业实际情况,在政策、法规及企业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内,尽可能满足信访人的合理要求,争取在稳妥的情况下逐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三是各级党组织以主要精力抓好上述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四是建立联络员制度,便于沟通和掌握情况,确保上述信访活动得到及时的处理。
2、要求为其本人做进一步工伤及矽肺病鉴定的越级访。
该案件由人事科包案。主要措施:进一步与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请示协商,尽快为其鉴定,避免发生越级上访,做结案处理。
3、家属要求为做工伤鉴定的缠访;
4、要求为其本人做病情确定的越级访;
5、遗属要求为其住房更改房票的缠访。
上述三案由矿劳保部包案。主要措施: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讨论、协商,尽快达成共识,争取8月底前息访。
各单位也要对本单位的信访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定重点人员,明确重点问题,制订处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并于7月15日前,将排查情况报矿专项治理办公室。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尽可能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
四、要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省国资委在省直企业部署信访专项治理活动,是贯彻省委常委会关于加强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稳定企业职工队伍、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的需要,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打好这场专项治理攻坚战。
1、要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企业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新的政策出台,都要充分考虑职工群众的承受能力,两者统一起来,把职工群众的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要关心职工生活,对于困难职工家庭的生、老、病、死,孩子入学、住房等问题应给予一定的救济和帮助,解除职工群众的后顾之忧,稳定职工队伍。
2、要注意工作方法。信访问题主要为职工群众利益的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企业信访工作就是要为职工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接待信访要认真,处理解决问题要及时,说明解释工作要耐心,避免矛盾激化,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对于官僚主义、主观武断而引发的集体访、越级访,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要实行重要信访问题的逐级报告制度,建立起灵敏的、可靠的上下信息沟通渠道,确保重要信访事态发现及时、处理得当。





信访工作条例对市域社会治理的作用篇5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第九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受理
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
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办理
第十八条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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