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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纪检人员参加办理案件后心得(全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0-02 17:30:05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纪检人员参加办理案件后心得(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纪检人员参加办理案件后心得(全文)

纪检人员参加办理案件后的心得4篇

第1篇: 纪检人员参加办理案件后的心得

参加农技人员培训心得

通过参加农技人员培训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的心得,查找不足,指导农业生产,使自己的工作、能力都有一次质的飞跃,与各位同事们携手把农技推广工作做得更好。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参加农技人员培训心得,欢迎大家阅读。

在湖北省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参加湖北省基层农技人员培训,通过7天的集中学习培训,收获多多,使自己的思想认识有了新的提高,对科技入户工作有了新的理解,同时也增强做好一名技术指导员的信心和责任感,下面谈谈本人的几点体会:

一、项目的实施是党中央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进一步融洽了干群关系。对示范户进行物化补贴和技术培训,密切了政府农业部门与农民朋友的关系,农业技术指导员深入农户田间指导农民运用新技术,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代表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作用,融洽了干群关系,党群面貌焕然一新。

二、构建了农业科技成果入户到田的快速渠道,为农村培养了一批“土专家”。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的开展,实现了技术人员与农民的零距离接触,不仅促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速度,解决了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而且还解决了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最后一道坎”的问题。而且科技入户工程采用“一带二十”(一户带20户)的全新推广模式,既提高了技术人员的工作效率,也提高了示范户新技术的应用水平,还为村中的其它农户树立了学习的样板。广大农民在身边人的示范带动下,主动向示范户学习,接受和应用农业新技术,从而使科技成果得到快速推广。如水稻旱育抛秧栽培技术的推广,我通过培训示范户,结果周边农户都学会了这一技术。现在哦我们的科技示范户成了政策宣传员;农村环境综合环境治理标兵;除陋习树新风带头人;更是运用新技术致富能人,是整个农村生产、生活的中坚力量。

三、增强了农业技术人员的责任感,农技人员工作作风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科技入户工程明确了农技人员工作职责和目标要求,农技人员公益性职能充分得到了发挥,学有所用,增添了农技人员学农、爱农、为农服务的自豪感,强化了广大农技人员立足本职,加强学习,更好地服务农民的意识。同时,通过项目实施,建立了农技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学习制度,强化了监管,有效保证了农技人员入户工作时间和效率,农技人员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精神状态有了明显好转。

四、普及了良种良法,农业科技人员更新了服务观念。实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实行技术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入户过程中,采用“手把手”、“面对面”的技术指导方法,指导示范户应用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做到关键环节主动入户,突发事件及时入户,技术咨询随时入户,使示范户心服口服。

五、搞好科技入户工作,技术指导员要有“五心”。一要热心。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可以把农业新技术送到了田间地头,为农民学习新技术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帮助他们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发展。但农户分散,接受能力参差不齐,科技入户工程工作经费少,订协议、制方案、搞指导、发物化补贴,特别是新技术的推广,工作繁琐,困难多多:路难走、范围大、人难找、时间紧,农资产品样多,而技术指导员本身还有许多其它日常工作要做。因此不热爱农业,没有热心是做不好入户指导工作的。二要虚心。由于示范户同时种植多种作物,许多又有家庭副业,他们对技术的需求是多方面,而一个人的专业毕竟有限,要想受到示范户的欢迎就必须虚心学习。因此我不断充电,钻研业务技术,并利用参加培训的机会向省市专家咨询,向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同事请教,向农民群众学习,熟练掌握农作物栽培技术,提高自己的指导能力,使自己逐步向成为业务水平好、示范户欢迎的复合型的技术指导员。三有耐心。一般来说,农民的科技素质、文化素质都不是很高,对新技术新事物大多持观望态度,怕失败,想别人先试自己跟进,进行技术指导必须耐心。这是科技入户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做到平时定期到户,关键环节主动入户,突发事件及时入户,技术咨询随时入户,必要时可以电话咨询,随时与农户沟通,保证不误农时,把实用技术及时送到农户手里。没有耐心,新技术就不能真正推广入户。四要细心。在走访中对农户的生产生活要细心观察,切实关心,为他们办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事情,以建立感情与信用。五要有信心。农业科技入户推广的品种与技术都是成熟的技术,而且为我们建立了一条国家、省专家联系的通道,有问题可直接联系,我相信有我的热心、虚心、耐心、细心,有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我一定能做好技术指导员。

总之,我认为:要想真正做好这项民心工程,除技术指导员必须有强烈工作责任心和过硬的业务知识水平,示范户必须推得动,能不断提高学科技,用科技的能力,有真正辐射影响力,政府还必须加大经费投入和培训力度,以便在种植、养殖、加工、信息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更好服务,强化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的长效机制,培养一批重点示范户,真正使示范户的学习接受能力,自我发展能力,辐射带动能力得到提高;支持和引导农民突出重点,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综合竞争能力。

月10日至14日,我非常有幸参加了云南省大理农校继续教育处举办的茶叶班的学习,首先感谢临翔区农业局给我这次充电学习的机会,作为长期在基层从事农技推广的一员,我十分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

此次培训,聘请了大理园艺站、下关茶厂高级农艺师、植保专家授课,大家都为培训作了充足的准备,积极参与和投入到培训中。聚精会神的听讲,认真做好课堂笔记。对老师提出的问题和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与授课老师一起互动,课堂气氛十分活跃。

回顾短短5天的课程,其实是重温了在校学习时的理论知识,同时又容入了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些新理念,此次的充电培训,感受颇多,受益非浅,深受启发。总结起来,一是专业课学习,二是公共课的学习。

在专业课的学习中,赵老师在讲述茶树栽培时,所讲的茶树良种和茶树的修剪部分,学员们都很感兴趣,根据各自所处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与老师共同探讨宜栽的品种,修剪的时间等,在讲述茶叶的初加工时,又与老师探讨晒青毛茶杀青时锅温与投叶量的问题,在讲到当今茶叶生产向着健康、卫生、绿色、无公害、环保方向发展时,所提到的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有机食品茶对环境、农药、化肥等的具体要求时,尤如把我们带进一个茶叶生产的大市场,最后,赵老师还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讲茶,又给我们看茶、品茶,这样生动、活泼的课堂,给每个从事茶叶生产的技术指导员注足了活力,充满了希望。

在公共课的学习中,通过植保专家对“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深入浅出的讲解,使我进一步了解绿色防控的内涵及原则,认清了绿色防控与综合防治的区别,董得了绿色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绿色防控的思想,多渠道争取、落实绿色防控,为整个大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总之,学习无止境,学海无涯,通过这次培训,使多年从事在农业生产一线的我,更进一步明确把学到的理论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再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指导农业生产,使自己的工作、能力都有一次质的飞跃,与各位同事们携手把农技推广工作做得更好。

11月25日至12月1日我有幸参加了20xx年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畜牧二班的学习,通过教授的讲解学习了:湖北省畜牧业发展现状及形势分析、家禽新品种和新技术、猪群的精细饲养管理、畜禽疾病防治与新药介绍、现代生物技术与现代农业、动物安全生产、农产品品牌营销与市场开拓、动物检疫法规与畜产品安全、畜禽特种养殖、猪群的疾病控制等。

通过培训,从思想上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以确保畜禽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建设畜牧强县为目标,以现代畜牧新技术为支撑,改善知识结构,增强服务能力,让自己成为高素质、善沟通、精业务、懂政策的畜牧技术人员。

通过培训更加了解湖北省畜牧业的发展情况,对相关技术更深一层理解,专业学习是每个人工作的需要,培训加读书是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我们已有的知识已不能承担起现代畜牧技术推广运用的重任。只用通过培训和读书,才能让自己不落后于同事、同行和时代,不沦为专业的矮子、职业的侏儒,从而改变思考问题的角度,拓宽观察问题的视野。

作为一名基层防疫人员通过这次培训进一步解放思想,着眼于本地实际,认真思考,将学到的知识作为今后工作实践的指导,为不断推动畜牧防控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为畜牧业跨越式发展而努力。

第2篇: 纪检人员参加办理案件后的心得

参加管理人员的培训后的感想

牢把学习契机 创造辉煌人生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首先感谢大家给了我一个机会,让我站在这里谈谈本人在这次管理人员的培训后的感想,并对以后工作的打算!
本次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共  天,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沟通技巧、团队角色、领导语言艺术、财务管理、反腐倡廉等,培训班还举行了一些参观访问等活动。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的体会到公司的制度是很严谨的,奖惩制度也是很分明的,奖励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培训更让我懂得在液化石油公司认真对待自己工作的重要性。
短短的几天学习,我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首先让我掌握过硬的基本理论知识。大家平时的努力学习是这次培训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即使有知识上的盲点和空白可以抓紧时间弥补,为今后的发展做长久的计划和安排奠定基础。其次勤学好问。理论和实际有很大的差别,我对很多方面都未熟悉,这就需要我勤学好问。培训期间带给我不仅仅是一种工作经验,更是我人生的一笔财富。俗语说: 纸上得来终觉浅。没有把理论用于实践是学得不会深刻。能有机会走进现场去培训、学习,对我来说是受益不浅的。因为经验是很重要的,我发现实际工作中自己不懂的,需要学习的太多太多。第三、学会总结经验和技巧。在培训的这段时间,同事们教会了我很多行之有效工作方法和技巧,自己就牢牢记住。在操作过程中面对出现的问题也要好好思考分析。只有通过不断的积累经验,总结失败的教训,不断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第四、真诚待人。我刚来报到时,遇到很多新的面孔,由于和他们未熟悉,所以不敢和他们说太多的话,开始觉得不太适应。后来我慢慢发现,只要真诚待人,虚心请教同学,他们也很乐意和我交往。在学习中,他们还教会我很多行之有效的技术,由此我深感真诚的重要性。在公司里不但要学会如何做事,而且要学会如何做人。正确处理同事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它会关系到你能否开展工作。
领导能让我学习、锻炼,是一种荣幸。领导从各个方面都给予了我们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关怀,让我从心底感到温暖。我感谢领导的信任,又深感责任重大,在以后工作中,自己必须制订短期的,以及长期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围绕目标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工作,才能不负重托同事的期望。
当明确自己的计划目标、慢慢实现自己计划目标的时候,才能走出下一步。我深深地懂得,做好一名营销发展部成员,首先要具备学习总结能力。市场瞬时万变,现实要求我们要把理论东西实际化,变得具有可操作性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还需努力的学习知识,勤奋好问,向同事学习,向领导学习,不断拓展知识面,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二要具有很强的洞察力。充分发挥我的主观能动性,发现工序、工艺的不足和缺陷,要及时改进,不断创新,把各种工艺标准化、规范化,最终实现项目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第三想要立足于社会,光是有工作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较强的人际关系能力是必须具备的。毕竟,工作是一个集体的运作,一个人是不可能完成的。只有和领导、同事相处好了,交流到位了,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营销发展部面对的人员很多,关系比较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多方协调沟通,起到润滑剂的作用,所以,学习如何做人同样是自己人生的重要一课。
在人的一生中,会遇到许许多多的开始,充当许许多多的角色,也许这对于一个涉世未深的我来说,过于幻想。但事实上,我却对自己的人生有着美好的规划,可谓“计划人生、人生计划”。我始终坚信,有计划的人生,才会有条不紊的走下去。
最后在这里,感谢各个部门前辈,老师对我们的关心、爱护和支持,相信以后,液化石油公司营销发展部的未来,会更加辉煌。
 
                                               谢谢大家!

第3篇: 纪检人员参加办理案件后的心得

课目一 案件办理规范

(一)治安案件查处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或受其委托的组织依法予以立案并查处的法律事实。治安案件查处是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责。

1、治安案件受理与立案

(1)治安案件受理

治安案件受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个人或单位的控告、申诉、检举揭发、扭送、交待以及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或嫌疑,表示接受并予以审查的法律活动。

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7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有:

被侵害人的控告、报案;

公民的检举、揭发、扭送;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报告;

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的坦白和检举;

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具体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公安机关其他业务部门发现提供的情况;

其他线索和情况。

(2)治安案件受理的步骤

接受报案。遇有单位或个人报案,应当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切忌态度冷硬横推。遇有现行违法行为或群众扭送的,首先应当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民,不使其继续受到侵害。遇到口头报案的,要想方设法让报案人消除紧张、恐惧等情绪,说清楚报案人的身份情况,与案件的关系,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受理报案人员要详细询问案情,并制作询问笔录,留下联系方式。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审查报案材料。首先需要明确材料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审查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审查报案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否有夸大事实和诬陷他人,是否是主观推测、判断。其次,审查报案人所报材料是否是能够证明案情的第一手材料,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还是道听途说。再次,审查报案材料与案件有无直接联系,能否作为立案的直接的依据和证据。还要审查是否是精神病人报案和少年儿童由于好奇心强、寻求刺激报案。

对相关人和物品的处理。对于被害人、控告人、检举揭发人、证人,经过询问取证、登记身份、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后,没有必要继续询问或者做其他安排的,就可以让其离去,注意可以随时向他们询问取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身份的控告检举人,要做好保密工作。对需要加以保护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坚决不使其受到再次侵害,坚决不能让被侵害人在公安机关受到侵害。对于需要治疗的,应当妥善安排就医。对于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检举人、扭送人,应当表示感谢和支持,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作案人、作案嫌疑人、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现行违法行为人和前来自首的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有犯罪嫌疑的,迅速进行讯问,并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案情简单,身份、住址、联系方式明确的,可以责令回去听候处理,并保证随叫随到;
对于案情复杂,问题严重,身份住址不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可以留下配合调查取证,需要使用传唤证,但是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需要留置继续查证,按照规定办理留置审批以及延长留置手续。注意及时搜身,防止袭警、逃跑、自伤自残、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对相关物品的处理。对于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携带的违禁物品比如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质,以及管制刀具、作案工具,应当没收,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扣押,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及清单随案移交。

(3)治安案件的立案

治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受委托的组织,对受理的违法治安管理事实或嫌疑依法审查,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律活动。

治安案件的立案条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有治安违法事实。即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刑法》规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或嫌疑存在,并且这种违法事实或者嫌疑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

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必须给予违法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才能够立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明显具备不予处罚条件比如已过追究时效、行为人不满14岁的,不应立案。

(4)治安案件立案的步骤

首先,由治安案件主管部门的具体承办人员填制《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主要填写内容有:报案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报案时间、方式,发案时间、地点;
被告人或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特征,简要案情,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接报案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意见,备注,填表人、填表日期。

其次,承办人员持填制的《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报主管负责人审批。治安案件的立案一般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直接查处的治安案件,由治安科长或治安大队长批准立案,公安机关中的外事管理等部门直接查处的治安案件,由有关部门的科长审批;
巡警部门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巡警大队长批准立案。发生在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系统内部以及车站、码头、机场、林场、列车、轮船、飞机上的治安案件,分别由铁路、航运、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的治安科长或相当于派出所长的领导审批。

2、治安案件调查与取证

(1)治安案件的调查

治安案件的调查是指了解、查证案件事实真相的法律活动。只有通过调查取证后,才能确定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应立即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并说明理由。

治安案件调查的内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36条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2)治安案件调查的方法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对发案地点及其周围环境围绕案件事实开展的一种调查活动,是查破治安案件最基本、最常用的调查方法。常用的方法有:

现场讯问。现场讯问就是办案人员在发案现场,就案情对作案人或嫌疑人所进行的当场传唤和诘问。

现场访问。现场访问是指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及时向受侵害人和其他了解案情的人进行案情询问,当场了解案情和取证的调查方法。

现场保护和勘查。

治安案件大多案情简单,通过调查可以查清案件真相。多数无明显现场。但也有一些案件较为复杂,有一定的现场。这就需要进行现场保护,在知情人、受侵害人的指引下,对现场照相、录象、勘查,发现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品,通过检验、鉴定,取得相关证据。

追踪调查

追踪调查是根据已经了解掌握的案情或线索,顺藤摸瓜,顺线追踪,循着与案件有关的案情或线索,及时快速地深入调查,扩大案情与线索,查清案件。追踪调查是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和事的调查,目的明确、方向性强,能够进一步取得证据。

秘密调查

某些治安案件比如结伙偷窃财物、盗窃自行车等作案人手段隐蔽,采用公开调查的方式难以发现、难以取证,有效地查处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监控设施并采取秘密调查手段比较有效模拟实验。有些知情人证人碍于情面或者害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敢作证,需要以秘密的方式进行取证。

模拟实验

模拟实验是指办案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可能发生或存在,模拟案件或案件发生当时的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认证方法。一般情况下只针对某些特殊的案件,就某些环节做同一认定时使用。

模拟实验通常情况下有三种。审查感知可能性的实验。审查行为可能性的实验。审查事物可能性的实验。

治安讯问。是指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治安案件的事实真相,依法对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所进行的正面调查和审问。治安讯问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逐人单独进行,以公安机关为主导,以行政强制力为保证,作案人、作案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有关案件的问题,讯问时应当告知权利,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讯问后应制作讯问笔录。

其他规定。关于零口供的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供述,但其他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处罚决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处罚决定。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3)治安案件的取证

证据的种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和检测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
治安案件证据收集的主要途径

询问被害人;
讯问嫌疑人和行为人;
询问证人;
收集、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违禁品、作案工具;
勘查现场;
通过专门鉴定收取证据;
秘密侦查。

(4)证据收集的要求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与执行

(1)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条件

治安案件调查终结。案件主要事实必须清楚;
证据充分、确凿;
案件性质认定准确;
法律手续

完备。

依照法律法规能够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首先,行为人的的违法事实必须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或承担有关责任,如果经过查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就不能进行作出处罚决定。其次,对于查清的违法事实,违法嫌疑人还必须被查获归案,如果行为人逃避、隐匿、不在当地,则失去裁决的意义。

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具有法律授予的处罚决定权。治安案件的处罚决定权必须由公安机关中分别负责管辖治安案件的部门及其办案民警实施。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

首先介绍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指执勤公安民警对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需经过立案审批,当场作出裁决决定的法律活动。执勤公安民警指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具有治安案件办案权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中的人民警察,如果在非工作时间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违法行为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正在执勤的民警处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即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被侵害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被裁决人服从处罚裁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没有异议,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32条的规定:卖淫嫖娼行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和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要求:

查清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执勤民警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了解案情。也可以将违法行为人传唤到公安机关讯问,并制作笔录。

填写《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是执勤公安民警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决定没收的法律文书。需要填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住址、简要案情、法律依据,由被处罚人签名。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
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又称一般程序,是裁决机关依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治安案件,经过受理、立案、传唤、讯问、取证、听证,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过程。普通程序由以上7个阶段构成,其中受理、立案、讯问、取证在本章已经介绍,在此主要介绍传唤、听证、作出处理决定。

传唤

传唤是治安案件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限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项法律措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经过派出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应注意不得侮辱、伤害被传唤人。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讯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讯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查证。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听证

听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使用普通程序办理治安案件时,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前的一个特殊程序。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作出吊销许可证及超过2000元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

适用听证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

告知听证权利。

提出听证要求。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听证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主持进行,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罚的,由非调查人员主持参加。违法嫌疑人、第三人和办案人员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听证应当制作听证和听证报告书送交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报告书的情况决定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

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96条的规定需载明以下内容:

a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b违法事实和证据;

c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e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g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制作其他法律文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和《治安管理处罚决书》的情况,裁决拘留处罚的,填写《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
没收财物的,填写《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填写处理扣押物品清单;
需要裁决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填写裁决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书或相应的治安调解书。

宣告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

(1)警告的执行

警告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处罚,要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向被处罚人宣布,并将

决定书交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及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如果被处罚人是暂住人口的,应通知现住地公安派出所。

(2)罚款的执行

罚款是治安管理处罚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b、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c、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拘留的执行

①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③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低,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低行政拘留一日。

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在第五章规定办理治安案件中的执法监督,在该章规定民警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禁止打骂、虐待或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特别在116条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等,有违反的,根据情况分别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治安行政复议与诉讼

治安行政复议

治安行政复议是指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原处理决定,并重新处理的行政行为。也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裁决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议,并依法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治安行政复议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下一级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活动实施执法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它有利于减少治安行政诉讼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治安行政复议范围

治安案件当事人,包括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a、对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

b、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如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留置、约束、强制拘留、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

d、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治安案件当事人对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管教、责令看管和治疗、传唤等治安措施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

(3)治安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a 、复议申请的条件与期限

申请复议是治安案件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申请治安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提出复议申请的人必须具备法定申请人的资格;
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必须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必须属于治安行政复议发范围;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必须在法定期限提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治安管理裁决或其他治安案件裁决的,应当在60日内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即丧失了复议的权利,只能作为群众来访来信有公安控申部门处理。

b、复议申请的形式、请求及理由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书面申请的,应当递交载明下列内容的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即作出原裁决公安机关的名称、地址;
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请求一般有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原裁决和变更原裁决两种情况。在提出复议请求的同时,要提出具体的请求理由,主要有两方面:认定事实方面的理由,如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不清楚或根本不存在或证据不力、不充分、不真实;
适用法律方面的理由如定性不准确,处罚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的查处程序等。

c、治安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和进行复核审理。主要以法定的复议申请条件为依据,审查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复议请求及理由、提出申请的日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同时具备所有的法定条件,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符合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的,应在5日内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诉其理由;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尤其是法律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缺项,复议机关在5日内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未申请,不予受理;
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要求,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治安行政复议的审理

a、审理范围

受理治安行政复议案件后,应立即进入复核审查阶段,既不受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原裁决的限制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治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审查治安案件裁决的法律依据;
审查裁决机关的权限;
审查治安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b、审理方式和期限

从实践看,治安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有书面审理和调查审理两种,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遇有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
复议机关可以向公民调查取证。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涉外的治安案件、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提交复议机关集体讨论。一般情况下,治安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天,遇有需要重新鉴定或进一步调查事实等法定情况,行政复议中止,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
(5)治安行政复议决定

治安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通过审理依法对复议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类型主要有:

a、原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并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决定维持原裁决;

b、原裁决机关不作为行为如不予立案受理非法的,可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职责义务;

c、原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处罚明显失当的,可以决定变更原裁决;

d、原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或补充证据后,决定维持、变更或撤消原裁决;

e、撤消原裁决的,可决定退回原裁决机关重新调查裁决,但是不得以被裁决人申请复议而加重处罚。

2、治安行政诉讼程序

治安案件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如果被裁决人或被侵害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治安行政诉讼。治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该行政争议的活动。

治安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

(1)提起诉讼

提起治安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被裁决人或被侵害人,起诉必须针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并具有明确的被告。复议决定维持原裁决的,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是被告;
复议决定改变原裁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原裁决的,既可由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进行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裁决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3)审理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对治安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判决,只对公安机关的裁决是否符合事实以及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审理过程行使法律监督权。

(4)判决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根据不同情况人民法院作出三种判决: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裁决;
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对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原被告双方如果均无异议,则在法定上诉期满后应立即予以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分别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国对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课目二 派出所警务规范

一、公安派出所的性质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
是服务群众的窗口,直接反映公安机关的形象;
是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的重点,是实现公安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源头。

二、公安派出所的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

(三)、依法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五)、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

(六)、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查破刑事案件,保护犯罪现场,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案件;

(七)、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八)、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

三、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目标

公安派出所的基本要求:达到周永康同志提出的““人要精神、

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基本要求。

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总目标:“一个更加六个明显”,即“执法为民的思想更加牢固,管理防范工作明显加强,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民警素质明显提高,警民关系明显改善,所容所貌明显改观,警务保障明显进步。”

派出所工作的总目标:即 “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

四、河南省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十条规定:

(一)、派出所必须在大门前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灯箱和警示红灯,公示电话号码。

(二)、派出所值班室必须设在大门口并设置门铃,24小时有正式民警值班,8时至22时必须坐岗,严禁脱岗、漏岗,严禁由非正式民警替班。

(三)、必须实行寝办分离,值班室、民警住室统一使用白床单、白枕套、绿军被。绿军被要叠成四方块,室内物品摆放要整齐。

(四)、派出所所有办公用房的墙壁一律为白色,除悬挂、张贴必要的公示栏、制度和标语外,不得随意悬挂、张贴其他图画、报纸等,派出所警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必须符合最新规定;
严禁将涉密的内容公示上墙。

(五)、户籍室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敞开式低柜台,按规定公示有关内容,提供笔墨纸张、休息椅、老花镜、身高仪等便民服务设施。上班时间必须保持正常办公。

(六)、讯问室必须配备安装有束缚犯罪嫌疑人的栏杆和带有锁具的铁制椅子,并固定于地面。

(七)、民警接报警求助电话时,必须说:“您好,×派出所,请讲。”值班民警、户籍室民警等在所内工作的民警必须着装整齐,警容严整,佩戴胸卡上岗。接待群众说话要和气。

(八)、上级领导来派出所检查工作时,民警必须敬礼,姿势要规范。

(九)、要切实加强对政府出资的专职巡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严禁派出所出资、筹资雇用治安员、巡逻队员。严禁非正式民警参与执法办案活动。

(十)、派出所带班领导负责所内当天的内务管理,保持院内、值班室、办公室、会议室、图书室、娱乐活动室、民警住室、餐厅、厨房、洗漱间等全天整洁卫生。

第4篇: 纪检人员参加办理案件后的心得

案 卷 目 录

*集团纪检监察线索

初步核实呈报表

*集团纪检监察案件

立案呈报表

*集团纪检监察案件

结案呈报表

*集团纪检监察部

谈 话 笔 录

时 间 地 点

谈 话 人 记 录 人

谈话对象 性 别 年龄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民族

工作单位 职 务 电话

问:
我们是*集团纪检监察部工作人员,根据组织安排,现就有关事项找你询问核实,请如实回答我们的有关提问,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否则要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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