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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社区财务账街道代理记账”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6-24 18:36:02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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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社区财务账街道代理记账”暂行管理办法

XX街道“社区财务账街道代理记账”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 规范财务运行。

 特制定如下财务暂行管理办法:

 一、 员工的工资发放标准 二、 员工每月补助费发放标准 1、 对员工实行电话费、 交通费、 误餐费定额补助, 每人每月定额补助电话费元, 上下班交通费元, 误餐补助费元。

 2、 对员工实行午餐费定额补助。

 每人每月定额补助午餐费元。

 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用于员工午餐开支。

 午餐标准为每人每餐

  元及以下, 超出部分由公司补贴, 节约归公。

 三、 车辆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1、 公司车辆及员工所属私车, 凡在

  的停车费一律凭停车发票按月按实报销, 但每月每车最高标准不得超过

 元。

 2、 公司车辆的油料费、 过路费等一律凭票按实按月报销。

 其它私车因公出差产生的油料费及停车费在

 范围内不予报销, 确需到

 以外因公出差的视其情况经审批后方能凭票按实按月报销。

 四、 办公用品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办公用品采购由需要部门报计划,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所产生的办公用品费用一律凭购置发票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报销, 办公用品采购后先入库登记造册, 实行颔用登记制。

 五、 财务报销审批管理办法 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如下:

 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签。

 总经理因公在外时, 副总经理审核后可予以报销, 待总经理回公司后补签。

 六、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凡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到

 以外的, 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 股东会议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凡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议所产生交通费、 住宿费、 生活费一律凭票据实在公司报销。

 八、 报销票据要求 以上各项管理办法中报销费用所提供的票据, 必须是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 否则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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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社区财务账街道代理记账”暂行管理办法

 

 XX 街道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建设管理,经研究,决定印发《XX 街道建设管理办法(暂行)》,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项目采购 (一)工程设计 1、工程估算造价在 1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可以按项目需求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前期工程设计工作。

 2、项目工程设计费用在?10 万元(含)以上的,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XX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X 政办〔2019〕1 号)执行。

 3、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项目工程设计费用10 万元以下的由街道履行相关手续后自行实施: (1)项目工程设计费用 1 万元以下,应当由项目牵头部门(社区)立项后报街道发展建设部,由街道发展建设部联系设计单位报送设计取费标准,经街道发展建设部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 (2)项目工程设计费用 1 万元(含)-10 万元,街道应当采取议价、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由项目牵头部门(社区)立项后报街道发展建设部,参与采购过程的设计单位原则上需要由街道发展建设部在区级交易平台定点库中联系有

 项目承接意愿并具备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数量上不少于三家,根据议价、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结果确定设计单位,完成采购程序,并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采购过程参与部门由分管领导牵头,包括街道纪工委、党政办、发展建设部等部门、社区参与,街道纪工委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最终价格以审计单位审计决算为准。

 (二)概算编制 1、工程估算造价在 1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可以按项目需求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前期概算编制工作。

 2、工程项目造价咨询费用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XX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X 政办〔2019〕1 号)执行。

 3、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工程项目造价咨询费用 10 万元以下的,由街道履行相关手续后自行实施: (1)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概算编制费用 1 万元以下,应当由项目牵头部门(社区)立项后报街道发展建设部,由街道发展建设部联系造价咨询单位报送概算编制取费标准,经街道发展建设部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 (2)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概算编制费用 1 万元(含)-10 万元,街道应当采取议价、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由项目牵头部门(社区)立项后报街道发展建设部,参与采购过程

 的造价咨询单位原则上需要由街道发展建设部在区级交易平台定点库中联系有项目承接意愿并具备资质要求的造价咨询单位,数量上不少于三家,根据议价、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结果确定造价咨询单位,完成采购程序,并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采购过程参与部门由分管领导牵头,包括街道纪工委、党政办、发展建设部等部门、社区参与,街道纪工委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最终价格以审计单位(同一项目的概算编制单位与审计单位原则上不能相同)审计决算为准。

 (三)工程类项目采购 1、工程类项目涉及到的竞争性谈判、定点抽签、单一来源采购等交易方式,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XX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X 政办〔2019〕1 号)执行。

 2、工程项目概算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XX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X政办〔2019〕1 号)执行。

 3、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工程项目概算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街道履行相关手续后自行实施: (1)工程项目概算 1 万元以下,应当由项目牵头部门(社区)立项后报街道发展建设部,由街道发展建设部联系施工单位编制报送完整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经街道发展建设部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

 (2)工程项目概算 1 万元(含)-10 万元,街道应当采取议价、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由项目牵头部门(社区)立项后报街道发展建设部,参与采购过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需要由街道发展建设部在区级交易平台定点库中联系有项目承接意愿并具备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数量上不少于三家,根据议价、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结果确定施工单位,完成采购程序,并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采购过程参与部门由分管领导牵头,包括街道纪工委、党政办、发展建设部等部门、社区参与,街道纪工委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最终价格以审计单位审计决算为准。

 (四)工程监理 1、工程估算造价在 1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可以按项目需求委托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工作。

 2、项目工程监理费用在 5 万元(含)以上的,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XX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X 政办〔2019〕1 号)执行。

 3、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项目工程监理费用 5万元以下的由街道履行相关手续后自行实施: (1)项目工程监理费用 1 万元以下,应当由项目牵头部门(社区)立项后报街道发展建设部,由街道发展建设部联系监理单位报送监理取费标准,经街道发展建设部审核后,报街道

 党工委会议研究; (2)项目工程监理费用 1 万元(含)-5 万元,街道应当采取议价、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由项目牵头部门(社区)立项后报街道发展建设部,参与采购过程的监理单位原则上需要由街道发展建设部在区级交易平台定点库中联系有项目承接意愿并具备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数量上不少于三家,根据议价、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结果确定监理单位,完成采购程序,并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采购过程参与部门由分管领导牵头,包括街道纪工委、党政办、发展建设部等部门、社区参与,街道纪工委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最终价格以审计单位审计决算为准。

 二、合同签订和项目管理 (五)合同签订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XX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X 政办〔2019〕X 号)、《XX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办法》(X 政办〔2019〕X号)执行。

 (六)项目管理 1、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XX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X政办〔2019〕1 号)、《XX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办法》(X 政办〔2019〕7 号)执

 行。

 2、政府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根据《XX 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X 政办〔2019〕17 号)文件,政府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XX 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X 政办〔2019〕17 号)执行工程变更或签证规定,按照 XX 区人民政府、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关于工程变更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三、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和结算审计 (七)项目验收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XX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X 政办〔2019〕1 号)执行。

 (八)资金支付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XX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X 政办〔2019〕1 号)、《XX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办法》(X 政办〔2019〕7号)及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的条款执行。

 (九)结算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跟踪审计,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XX 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X 政〔2019〕7 号)执行。

 四、补充说明 1、本办法参照文件:

 X 政办秘〔2018〕X 号《关于印发 XX 区 2019 年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X 政办〔2019〕X 号《XX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X 政办〔2019〕X 号《XX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办法的通知》; X 政〔2019〕X 号《XX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 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XX 纪发〔2018〕X 号《XX 区“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XX 纪发〔2018〕X 号《XX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X 政办〔2019〕X 号 XX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 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XX 社区参照 XX 街道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由街道发展建设部负责解释

XX街道“社区财务账街道代理记账”暂行管理办法

 

 乡镇 街道“ (村)

 社区财务账街道代理记账” 暂行管理办法

 一、内容要求 1.实行“社区财务账街道代理记账”,目的是规范各社区财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维护居民利益,促进社区经济发展。

 2.社区居委会是社区财务管理的主体和基本会计核算单位。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享有社区资产所有权、资产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收益权等,社区的各类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

 3.社区居委会必须在财务移交前对社区财务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账目清晰,账册完善。

 4.在坚持社区居委会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社区居委会所有会计业务委托街道进行代理记账。各社区居委会设 1 名出纳兼报账员,不设会计。街道设代理会计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5.各社区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报账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控制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专用资金的支出应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检查。

 6.社区财务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管理制度。所有社区使用的资金都必须纳入社区级会计核算,实行财务报表和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反馈制度,以便各社区及时进行财务公开。

 二、具体操作 账务凭证的移交:

 1.社区居委会出纳应及时核对账户余额,并在相应账户上盖章或签字认可,每月 8 号交财务凭证(周末及节假日顺延),若需要推迟交,需报街道并说明原因。

 2.社区资金的支出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抵账。上交原始凭证前应核查,各类附件是否齐全,发票上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及社区主任签字并写明发票用途。代理会计有责任和权利退回不规范的原始凭证。

 3.上交原始凭证,按收入-支出分类并且按交接单的大小进行归类折叠。

 4.代理会计对移交材料进行审查,对缺项材料进行提示。社区出纳只需按标签纸提示的材料进行补充,不需要调整已归类的记账凭证。补完在标签纸上打钩即可。

 5.年度会计登账结转,社区出纳应协助街道代理会计做好财务账本装订、会计档案登记及办理财务档案移交。

 查账及报表:

 1.街道代理记账,需提供财务报表(每半年一次),上报各类报表由社区自行上报,需调阅科目明细,社区可自行派人前来街道调阅查询。

 2.各社区居委会的现金管理要严格实行账款分离制度,由社区出纳负责现金的收支保管,街道办会计代理记账。社区需进行查询及代开票据,社区可自行派人前来街道查询及开票。

 三、监督管理 1、街道选派专业会计人员,明确社区出纳兼报账员、记账会计不同工作职责,严格内部稽核制度。

 2、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等相关财务规定,切实履行好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3、居委会应在居民聚集地醒目位置,制作固定的财务公开栏,

 定期公开财务状况。

 4、居委会各项收入不按规定缴入银行,坐收坐支,街道办将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居委会内部设“小金库”,私设账外账的,应予全部没收,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XX街道“社区财务账街道代理记账”暂行管理办法

 

  XX镇街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XX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XX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机关单位和个人在本镇辖区内必须遵守本办法,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服从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街道公共环境卫生设备和路灯、文体广场等公益设施的行为。对损坏的街道财务或公共设施的行为,除责令恢复原状外,视损坏程度及情节,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二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服从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和杂物,维护街道的整洁、美观。发现一次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 环境卫生由镇政府委托镇城管组开展日常管理,并与有关单位互相协作,共同执法,维持本办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对街道及公路沿线各门店、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门人员有偿服务与群众义务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街道卫生由镇政府特聘十名农民作为街道环卫工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

  第五条 单位和街道个体户、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应向镇政府指定地点垃圾箱倾倒。垃圾倾倒时间早晨、晚上各一次。具体分为:夏季时间:早7:00之前;晚上:7:00以后;冬季时间:早8:00之前;晚上:7:00以后;

 (一) 所有店辅、个体户必须对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后,由环卫工人统一清运,禁止在道路边缘乱堆乱放。

 (二) 各种临时摊点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经营者自己负责送指定垃圾箱。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

 应与镇城管组积极协调,由镇城管组具体安排原料的堆放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各类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等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七条 街道环境卫生实行有偿服务,按县物价局批复标准收取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⑴单位由镇政府统一核定,每年核定一次⑵街道居民住户每月5元,⑶街道店辅户每月8元。卫生服务费由镇城管组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出示票据。

 第八条 为了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人居环境和良好的经商环境,各门店经营者应自觉足额交纳卫生费,凡是拒交者将由镇政府组织镇城管组进行强制征收。严重者将采取各 种方式进行处罚。

  第九条 街道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各沿街户每日负责对院落四周卫生扫除,保持街道洁净,排水畅通,,不得随意损环,杜绝乱写、乱画、张贴广告等。

  第十条 街道一律不准占道搭建临时建筑,不得摆放各种展板和广告牌、宣传牌、灯箱牌等,违者视情节罚款。

 第十一条 环卫工人实行分段管理,每人负责自己段内的主街道和人行道的卫生清扫,做到随时清扫,全天保洁,每天早上六点半上班,晚六点半下班,期间除吃饭时间外不允许离开工作岗位,发现随意无故脱岗者城镇组可通过扣发工资等方法进行处罚,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一次可处罚10—50元,多次脱岗或不服从者镇政府可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街道清扫的垃圾放到垃圾箱后,由环卫工人每天早上按时统一负责清运处理掉。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除批评教育外,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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