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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五个体系”创新防雷安全监管模式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1-02 09:30:06 | 浏览次数: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体制”;《中央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必须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要强化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统筹协调体制,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全面提高国家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因此,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

雷电是恶劣天气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是防灾减灾的重要内容。近两年来,在防雷减灾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中,先后取消了防雷产品备案、异地防雷工程资质备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定、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等4项审批事项;整合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清理规范了涉及防雷行政审批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产品测试、新改扩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等4项中介服务;全面开放了防雷服务市场。防雷减灾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创新防雷安全监管模式,全面提升防雷安全监管能力。

一、构建防雷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一些地方已经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汛期安全生产、恶劣天气条件下安全生产和气象因素诱发的相关安全生产范畴,构建“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的防雷安全责任体系,有效避免或减少了防雷安全事故,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要求地方政府应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管理责任。因此,地方各级政府要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目标考核体系,全面落实防雷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作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单位——气象部门,一方面,要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推动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防雷安全工作格局;另一方面,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该行业内企事业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着力构建“气象+行业”防雷安全监管模式。其中,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健全气象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完善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防御措施;安装预警接收装置,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加强气象安全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等内容。通过该模式推广,最终实现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全面提高国家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二、健全防雷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着力提升防雷安全法治保障能力

坚持“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原则,推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防雷相关条款修订,将企事业单位在防雷安全工作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法治化。同时,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强化防雷安全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建设,建立防雷安全管理的告知、公示等制度,制定完善防雷工程质量监督辦法、防雷装置检测管理规定和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检测行为“黑名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构建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标准体系、防雷行政许可服务标准体系和防雷安全监管标准体系,制定标准项目计划,重点推进雷电灾害敏感单位风险评估与分类标准、防雷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标准和雷电灾害防御指导类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构建防雷服务机构和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等级评估、防雷专业技术水平测试标准体系和防雷单位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防雷装置设计施工通用要求、防雷单位信用评价技术规范等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团体标准在行业自律中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断提升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按照“政府监管落实到位(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专业力量(防雷技术支撑机构)发挥服务到位”(简称“三位一体”)的防雷安全监管要求,创新以专业技术机构检查为主导的防雷安全检查模式,着力构建“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省、市两级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机构在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整顿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明确其在防雷安全检查、督导、指导中的职责、权限、作用,切实将防雷安全监管与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机构专家检查有效结合,将技术支撑机构排查出的隐患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并纳入政府的督查范畴,推进防雷安全隐患整治。

加强基层气象执法队伍建设,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雷安全监管网络;加强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建设,深入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整顿工作,实现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全覆盖;强化防雷安全行政执法,加大防雷安全事故处理问责力度。

四、完善雷电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强化防雷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全面开展雷电灾害调查、普查和风险区划,分析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现状及雷电风险等级,建立全国统一的雷电灾害风险监控网,推进雷电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防雷安全风险管控,做好防雷行政审批源头管控和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切实加快推进防雷行政监管、技术监督平台建设,完善防雷安全公众信息网;加强防雷产品和防雷工程市场监管,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落实防雷产品质量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监理以及业主单位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着力提升防雷安全风險管控能力。

加强防雷安全应急预案监管和演练,提升防雷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规范雷电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日常防控、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指挥决策、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雷电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五、健全防雷安全的社会共治体系,不断提升全社会的防雷安全法治意识

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在防雷市场形成互相补充、互相支撑、互相牵制、互相监督的格局。推进防雷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市场秩序、参与修订本行业标准、作为行业代表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以及推进行业内企业信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导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行为规范,进行行业内部质量、信用评级和惩罚处置,对行业内企业的行为和产品质量进行约束和监管。

建立健全重大防雷安全隐患公布和投诉举报制度,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建立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完善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推进防雷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定期通报重大防雷安全隐患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奖励工作程序,实现防雷安全有奖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防雷安全“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企业的治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加强防雷科普宣传,提升全民防雷安全法治意识,构建雷电灾害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加强防雷科普机构建设和组织领导,完善防雷科普队伍,健全科普工作制度,形成以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为主体,社会单位参与的防雷科普网络;开展防雷科普基地建设,编制防雷减灾宣传作品,搭建“多层次参与、多方位合作、多部门联动”的防雷科普平台;推动将防雷安全知识纳入科学素质教育内容,以及“科普文明示范社区”、“安全示范社区”等考核内容,为广大居民积极参与搭建多元化平台。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R].(国发[2016] 39号).

[2]宋林霖.行业协会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监管失灵及其解释[J].新视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2015(5):13-19.

[3]时东方.行业协会的政府监管机制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作者单位: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责任编辑:马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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