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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目的和意义4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9-07 11:08:03 | 浏览次数: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目的和意义有了一些收获以后,好好地写一份心得体会,这样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怎样写好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目的和意义4篇,供大家参考。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目的和意义4篇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目的和意义篇1

有了一些收获以后,好好地写一份心得体会,这样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怎样写好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意义(通用1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目的和意义篇2

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我通过听党课、专题学习和个人自学等方式,认真学习了习近平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进一步增强了认识问题、反思问题、解决问题的紧迫意识和主动意识。作为检察战线的一名老兵,必须以这次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切实把思想上的灰尘打扫掉,为打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贡献力量。结合学习思考,并进行对照剖析,现汇报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要强化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

面对不断发展的形势任务,自己虽然能够认识到理论学习的重要性,也尽可能挤出时间加强学习,但学习上缺乏深入钻研的精神,不能全面系统地掌握党的理论体系的精神实质,对党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学习更多的来自于集体学习培训,自己没有花更多时间和心思去研究,还没有把自已摆进去,还没有结合到自己的工作当中,导致理论和工作实际联系不够紧密。因此,本人要持续强化思想理论武装,按照“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武装头脑、锤炼党性、强化作风,紧密结合思想实际、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重点学习,切实把党的理论、理念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要强化宗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

平时未能切实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没有关心群众想什么、盼什么、急什么、要什么,没有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前来表达诉求时,存在一定的回避、畏难情绪,沟通交流能力有待提高。因此,本人要进一步践行群众路线,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至上。树立群众观点,多与群众沟通交流,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心服务群众,带头去官气、接地气、树正气,找准群众利益结合点,切实为群众服务。

三要落实“三个自觉”要求,务实勤勉干事。

一是时时严于律己。坚持以身作则,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任何时候都不懈怠、不越轨、不骄纵、不妄为,争做表率和示范。二是勇于担当尽责。带头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全面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思路,注重务实创新,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成效,奋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四要严守纪律规定,做到清正廉洁。

要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在办案和履职中,遵守检察人员的办案纪律及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的侵袭,做到公正执法,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目的和意义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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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目的和意义篇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为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中央部署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先后制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规定”,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三个规定”架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高压线”。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和律师等有关人员接触交往,铺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高压线”。通过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外部构筑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高压线”,不仅为领导干部划定了红线,也让司法人员增强了抵御权力干扰的勇气。“三个规定”筑起防止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防火墙”,从“外”与“内”两个方向为司法活动营造了“阻火空间”,对于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秉公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个规定”铺起防止司法勾兑和利益输送的“隔离带”。有的法官认为,与代理案件的律师是同学、朋友或者师生关系,尽管一起聚餐、喝茶,但只要自己依法公正办案,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没有受到损害,就没有问题。这涉及对法官职业的特别要求。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职责。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应当与社会人员适当的“隔离”。在此意义上讲,法官是“孤独的职业”。法官的形象不仅关涉个人,更与司法公信力乃至公众的法治信仰息息相关。身为法官意味着私人生活受到更多限制,要谨慎出入社交场合,甚至与亲友也要保持适当距离。法官要主动避免可能引发合理怀疑的言行。如果被人发现法官与当事人、律师有私下接触等不正当交往,即便法官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也会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动摇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法官职业的属性要求法官必须时刻保持廉洁自律。关于“廉洁”一词,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也就是说,不接受他人馈赠的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玷污,就是廉洁。“廉”要求不贪赃,不谋私利;“洁”要求不蒙尘,不被质疑。法官要做到廉洁,既要做到不收受财物,不以案谋私,也要做到不让人质疑,言行没有污点。既不主动向当事人、律师等人员“靠拢”,也要坚决抵御当事人、律师等人员的“拉拢”,这对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和律师等有关人员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对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三个规定”对干预司法、违规交往划出醒目红线,为司法人员拒绝干扰、抵制诱惑提供了“挡箭牌”和“防护盾”,也为司法人员避免使自己陷入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境地提供了自我保护的屏障,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队伍、法院队伍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厚爱。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内容上一脉相承,制度措施上互相衔接、补充、配套,共同形成排除干预司法的制度屏障,及时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抵制司法不当干预的期盼。“三个规定”出台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三个规定”实施后,案件处理的“外部干预”和“内部过问”明显减少,但客观地讲,干预过问案件的问题仍然屡禁不止,对于“干预”和“过问”的记录不多,对违规行为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就更少,“三个规定”的实施效果还不够理想。执行“三个规定”,司法人员是责任主体。人民法院一些工作人员,【】对能不能记录、敢不敢通报还存在疑虑和观望心态。过问案件记录不多、报告更少的原因,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依法监督和非法干预过问的界限不够清晰,不知应否记录、报告。二是司法人员碍于情面不愿记录。三是司法人员担心打击报复不敢记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司法人员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指出“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执行“三个规定”是我们党依法执政、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我们要从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认真执行“三个规定”。

一是对不当请求要学会拒绝、敢于并善于说“不”。司法人员的成熟,就是看是否懂得拒绝、学会拒绝。凡是以利益交换请托说情的,就是“围猎”,就是拉人下水。司法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对不当请托要敢于说“不”。敢于“唱黑脸”,不论是谁干预、谁说情、谁打招呼,不管其“来头”多大、“背景”多深、“条件”多诱人,都不能拿司法权送人情、做交易。要善于说“不”,充分用好“三个规定”为审判人员拒绝干扰提供的“挡箭牌”和“防护盾”,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自觉抵制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努力消除各种干预。

二是做到如实记录,全程留痕。记录是执行“三个规定”最基础的工作,是启动通报、责任追究等后置程序的前提。“三个规定”能不能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基础是记录,要害也是记录。如果不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不如实记录,“三个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就不能排除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干预。记录应当没有例外,一是在人员上没有例外。对任何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二是在形式上没有例外。凡是干预司法活动的,不管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司法人员依法记录受保护,不记录、不如实记录要追责。

三是建立健全对严格记录的制度保障。如果一名司法人员因如实记录反而影响到今后的工作、晋升,受到打击报复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那么“三个规定”就很难落地见效。“三个规定”都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要强化司法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完善司法人员申诉控告制度等,避免司法人员因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让司法人员敢于记录、放心记录。

四是强化问责追责,健全落实“三个规定”的责任机制。要认真落实不记录、不如实记录和不及时报告的责任追究。按照“三个规定”要求,对于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情况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要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对于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对于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有关人员违规接触、交往的,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问责要体现精准性和常态化,形成“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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