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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方案】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完整版】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04 20:00:04 |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我县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方案】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税务方案】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完整版】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我县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1〕2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税收征管工作落实

税收是我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解决当前民生问题,推动开放崛起,实现科学发展的财力保证,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税收征管工作。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税收征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国税局局长、县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主要负责税收收入形势分析,提出加强税收管理、解决税收征管问题的办法。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多谋培植税源之道,多思加强税收管理之策,进一步培植税源,强化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加强部门协作,营造良好征管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共同维护国家利益,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通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现堵漏增收;要通过建立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和传递协作机制,为税务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涉税信息,形成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体系。要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共商良策,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1.县财政局每季度要牵头组织召开税收收入联席会议,协助解决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管理,联合地税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应纳税的收费项目督促收费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在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要按政策严格把关,明确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属应税收费项目的,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的发票;由财政部门统发的干部职工工资,要依法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对财政拨付款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工程项目,应凭工程所在地地税部门的发票拨付工程款;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家电下乡补贴发放信息和发放企业财政补贴信息。

2.县工商局要贯彻落实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及相关登记信息,进一步夯实税收户籍管理基础;同时,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印花税涉税项目(营业执照、合同等)贴花,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经批准经营户外广告等涉税信息。

3.县公安局要加强发票案件的侦查工作,加大力度打击制售、贩卖、使用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县公安交警大队要向税务部门提供车辆登记信息,并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车辆入户、过户、报废等信息;在办理车辆入户、过户、年审(包括本地缴税异地年审)手续时,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辆有关税收把关工作;要加大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车辆力度,促进车辆规范管理,减少税收流失。

4.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交通、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公路工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要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客运、货运车辆营运情况及通乡公路建设情况,协助税务部门做好车辆营运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5.县发改局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的文件(复印件)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抄送税务部门。

6.县国土资源局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批准耕地占用、土地平整项目的有关信息及土地市场交易等情况,包括闲置土地,土地出让、转让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并根据地税部门的完税证明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手续;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年度新增采矿权明细资料给税务部门。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与税务部门信息联网,要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重点工程项目名单、项目概算及县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提供建设工程报建项目相关数据及基建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等信息。

8.县房产局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信息、房产测绘面积、预售销售备案情况及产权证办理情况。对销售不动产的,必须凭地税完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证;对二手房交易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房地产权证原件后,凭地税部门的完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的过户手续。

9.县水利局在抓好水利建设的同时,要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水库、河堤、涵闸等水利工程建设及改造情况,及时通报进度和工程款拨付情况,协助税务部门落实好该部分建安税收管理。

10.各类国有投资公司要按月将县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投资情况及时提供税务部门。

11.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要按季将农田治理工程项目的发包、付款等情况通报税务部门,协助税务部门抓好该项目的税收管理。

12.县移民开发局要及时将境内移民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通报税务部门,协助做好该部分的税收管理。

13.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辖区内所有矿山生产能力的相关情况,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矿山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14.县教育局应督促学校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税教学劳务,提供新办教育机构年检相关资料。

15.县物价局要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审批所有收费单位的相关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应税项目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16.县审计局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纳税义务的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每季度向税务部门提供被审计单位的涉税信息。

17.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税务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扣缴税款等税收保全措施应予以配合。

18.渌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要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向入园企业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并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园区内企业相关信息和计划投资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园区税收征管工作。

19.县民政局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等。

20.县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6月末,提供上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情况。

2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医疗保险各协议零售药店登记信息及医保个人帐户结算情况。

22.县商务局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株洲县在境外投资企业及注册的投资企业情况。

23.县规划局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情况。

24.县招投标局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招投标信息情况。

25.县企业改革办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改制企业名单及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26.县砂石办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交通、水利局提供上季度开采河沙、砂石办证及发证情况。

27.县林业局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木材运输证开具信息和木材砍伐许可证开具信息。

28.县粮食局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销售信息。

29.县烟草局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烟草专营户(烟草)进货信息。

30.县电力局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企业用电涉税信息。

31.县科技局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

3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医疗机构和药店涉税信息。

33.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锅炉登记信息。

34.县地方海事处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上季度新上户船舶登记信息。

35.各乡镇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特别是要重视摩托车车船税和房屋出租税款的代征工作。

36.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凡购进商品或支付服务性劳务和基建工程款,必须凭当地国税或地税部门的发票付款;凡有取得出租房屋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应税项目的,必须依法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37.加强涉税信息管理。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涉税信息工作机构和相关人员(兼职),并报税收征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税收征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

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涉税信息,可以采取网络传输、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进行。各级各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上述信息(资料)及税务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协税护税工作。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凡违反上述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税务部门及时传递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1.严格执行税法,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不得干预税务机关正常执法,不得要求(授意)税务机关违反税法征税和越权减免税,不得下达与税法相违背的规定、决定、纪要等;各级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

2.强化行业税源和重点税收的征管。根据我县实际,税务部门要强化对工商企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及其他服务业、资源开发、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的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重点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征管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源控管办法。

3.加强税收户籍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国家经济普查资料和国税、地税间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及时完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4.强化发票管理。要在我县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业,旅店业、饮食业、代理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中,进一步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努力实现同城通办;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商场、超市等税控装置改造。

5.严格欠税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和税款缴库的监控,对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及时核实情况,采取措施防范欠税;要落实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定期进行欠税公告。

6.国税、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要推进国税和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对新办税务登记逐步实行“一户一证”和“一证双章”制度,采取统一受理、办理、管理的措施,避免出现漏管户和纳税人重复、多头报送资料;推进国税和地税联合管理个体工商户工作,人机结合共同核定纳税定额;国税、地税要充分利用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信息和稽查查补税款入库信息,做好当期及以前年度的信息比对,促进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要落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避免出现漏管和争管现象;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执法检查、税法宣传等工作。

7.广泛收集、利用第三方信息。各级税务部门要抓好银税共享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试点,努力扩大与海关、外汇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范围;积极开展与工商、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公路交通、物价、发改、规划、电力、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移民、教育、银行、城投、国投以及各乡镇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工作,利用交换的工商登记、车辆管理、工程项目、物价收费、招商引资、房屋土地交易等信息,进行税源分析,确定征收重点,促进相关税种的管理。

8.深入开展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税务稽查部门要充分发挥查漏补收、以查促管、以管促收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拓宽办案渠道,扩大稽查覆盖面,集中力量对征管基础薄弱和税收管理偏松、税负偏低的地区和行业开展专项(专案)检查、整治,规范税收秩序。

9.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在组织收入中认真做好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化解矛盾。对外来项目税收应同样做好优质服务,在征收管理时应简化手续,给予更周到、更贴心的纳税服务。在提供发票时资料要求尽量从简,切实方便纳税人。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自觉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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