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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相山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2 13:36:02 | 浏览次数:

相山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淮发〔2015〕20号)、《中共相山区委、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相山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相山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相山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淮发〔201520号)、《中共相山区委、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相区发〔20162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淮政办〔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扶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回收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区财政扶贫资金由区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区财政局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  市级和区级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投向本区范围内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户,加大对贫困户支持力度。

第五条  市级和区级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区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政策、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区财政扶贫资金由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会商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并提出分配意见。所有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智力扶贫。支持贫困人口较多的村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开展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四)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五)健康脱贫。支持贫困人口较多的村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六)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人口较多的村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村农村信息化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七)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八)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区财政局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区扶贫办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区扶贫办负责根据区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  区财政局在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区扶贫办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区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办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扶贫办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区、镇(街道、开发区)、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  区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区扶贫办会商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区财政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使用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镇(街道、开发区),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各单位滞留1年以上的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由区收回,对沉淀1年以上未使用的区级财政扶贫资金,由区扶贫办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单位,市、区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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