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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6-14 18:30:04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完整),供大家参考。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完整)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本单位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规则。

  一、“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的原则 凡涉及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上级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决策 领导班子成员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原则,强化决策地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规范决策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重要工作部署要求、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的措施。

 2.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制度的制定和调整等重要事项。

 3.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建设、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局机关党建、综治维稳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工作职能设定与调整、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

 6.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局党组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局各股室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的推荐、提拔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3.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需要调入、调出人员(在编和非在编)和新进人员(在编和非在编)的决定。

 4.非在编人员因工作失职、个人作风问题对单位造成恶劣影响需要开除的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上级安排专项资金的重大项目。

 2.基本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车辆等大型设备采购。

 3.各类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使用资金在 0.5 万元及以上,不包括工资、工会经费等制度性大额资金支出。

 2.专项资金的使用。

 3.单位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要求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拟任免决定。局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股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作出决定。

 4.涉及大额资金使用,在大额资金使用前,由承办股室在局党组会上提出,由局党组成员逐个表决意见作出决定。

 (二)集体决策 1.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

 2.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专题会议记录并存档。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歧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牵头负责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股室和二级单位协同,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2.党组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四、“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

 1.局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2.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党组会决定的事项,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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