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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8-11 12:42:02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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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深入推进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就建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山东省经信委《关于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潍坊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导意见》,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按照全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工作部署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建立以产出论英雄、“亩产效益”为导向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通过资源要素的差别化供给,实施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转变发展理念,持续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步伐,为奋力推进“四个城市”和“三区一城”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质效优先。把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决胜未来发展的战略抉择,实施工业企

业综合评价,“退低进高”,“存优汰劣”,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现创新发展、集约发展、转型发展。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统筹各方面数据资源,建立数据来源可靠、评价过程公平、发展导向明确的综合绩效评估体制机制,科学分析各项指标权重,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质量效益,形成单位资源产出最优化的发展导向。

三是坚持分类施策。以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实施差别化要素配置政策,突出正向引导,强化反向倒逼,推动各类资源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领域集聚,倒逼低效落后产能改造提升和市场出清。

四是坚持逐步推进。根据综合评价工作取得成效情况,结合我市工业发展需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分别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地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中,稳步推进,逐步扩面,实现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全覆盖。

三、总体目标

到2018年底,全面启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工业企业大数据平台和综合评价体系,先期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全面展开。在此基础上,对评价体系进行进一步论证、完善、优化,到2019年底,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全覆盖,基于评价结果的资源要素配置机制基本完善。

四、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全市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带有公益性质企业以外,实际占用土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集团企业原则上以独立法人单位进行评价,对确因统计数据难以分割的,经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将集团母公司作为评价对象,其所属企业的相关数据予以合并,并按集团主营业务所属行业进行归类和评价。

(二)评价指标。1、指标及权数。为充分体现资源占用产出的综合绩效,根据“突出核心指标、强化重点指标”的原则,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主营业务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资产负债率7项指标为主,各指标按百分制设定分值权重,指标值取企业上年度全年数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各指标权重设置为:单位用地税收30分、单位用地主营业务收入15分、单位污染物排放税收10分、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5分、单位能耗税收1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资产负债率10分。

2、指标基准值。为既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又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参照近三年该项指标全市平均值的1.5倍并适当浮动的原则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每2年调整一次。

(三)加分事项。①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市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0.5分;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00亿元企业,加3分;年主营业务收入过50亿元企业,加2分;年主营业务收入过30亿元企业,加1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由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负责认定)。②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团队)

的,加3分;引进省级领军人才(团队)的,加2分;引进潍坊市级领军人才(团队)的,加1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得分项(由组织部、人社局负责认定)。③建立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分别加5分、3分、1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得分项(由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负责认定)。④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牌的,分别加3分、1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由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⑤实施“机器换人”、“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加2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首台套”的,分别加2分、1分(由经信局负责认定)。⑥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加5分;在新三板上市的,加2分;在场外市场上市的,加1分;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加0.5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得分项(由金融办负责认定)。⑦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评定的企业加2分,通过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评定的企业加1分;达到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并公示的企业加3分,二级企业加2分,三级企业加1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分(由经信局、安监局负责认定)。⑧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每1件加0.5分,但最高不超过3分(由知识产权局负责认定)。⑨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加5分、3分;高新技术企业加3分;“瞪羚企业”加3分;省级、潍坊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加3分、1分;同一企业获得多项特殊荣誉可连续加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由经信局、科技局负责认定)。

企业获得上述所列项目以外的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的,由企业自主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国家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最高加2分,省级最高加1分,潍坊市级最高加0.5分”的办法予以相应加分。

所有附加指标项目加分,累加最高不超过20分。

(四)减分事项。①未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减2分(由金融办负责认定)。②因产品质量等问题,被立案查处的,减5分(由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③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行政处罚的,减5分(由安监局负责认定)。④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减5分(由经信局、环保局负责认定)。

(五)计算方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最终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加上加分项再扣除减分项。为避免因某项指标畸高畸低对综合评价产生过度影响,对各项指标的最高得分实行封顶,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时,该项得分为零,其中确无排放的企业,排污权指标得权重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项-减分项。﹡资产负债率得分=(1-企业指标值)÷(1-基准值)×指标权重。

(六)企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分类,分行业对全市工业企业实施综合评价。根据同行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高低排序,对企业进行评价,按得分高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每年评价一次。具体评价分类如下:

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单位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B类为鼓励提升类,指经营效益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C类为监管调控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要进行转型提升的企业。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行为、相关指标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D类为淘汰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要重点整治的企业。列入政府指定整治淘汰计划的企业。

按照不同行业亩均税收贡献度分三种情形差别化确定A、B、C、D划分标准。

(1)对于行业亩均税收高于全市亩均税收的行业:A类企业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行业前15%(含)的企业。B 类企业为前15-7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前70-95%(含)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后5%(含)的企业。

(2)对于行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市亩均税收但高于等于50%的行业:A类企业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行业前10%(含)的企业。B类企业为前10-65%(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前65-90%(含)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后10%(含)的企业。

(3)对于行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市亩均税收50%的行业:A类企业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行业前5%(含)的企业。B类企业为前5-6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前60-85%(含)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后15%(含)的企业。

评价结果在确定前将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及时

予以更正。

(七)特殊情形。对有关特殊情形,在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1、豁免和保护

(1)属于“二次创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的企业,列入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后备库并进入挂牌程序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由经信局、金融办负责认定)。

(2)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与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度起两年内不予列入D类(由科技局认定)。

(3)对经济稳增长促转型贡献大、创新驱动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企业,对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等,设置不超过3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参与评价(由发改局、经信局负责认定)。

(4)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工业企业与“小升规”不满两年的工业企业,暂不开展评价(由经信局、统计局负责认定)。

2、重点支持

(5)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等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的企业,获得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专项支持项目的企业,直接列为A类(由发改局、经信局负责认定)。

(6)列入潍坊市级重大项目名单的企业,参加潍坊市重点投资项目核查评估考核的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由发改局、经信局负责认定)。

(7)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或境外上市挂牌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由金融办负责认定)。

(8)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科学技术奖的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由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负责认定)。

3、一票否决

(9)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各相关单位列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列为D 类(由法院、信用办认定)。

(10)一年内发生1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直接列为D类(由安监局认定)。

(11)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由环保局认定)。

(12)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直接列为D 类;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企业(包括已关停企业、超过约定竣工日期18个月以上仍未竣工的企业等),直接列为D类(由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负责认定)。

(13)因存在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特别重大过错责任,给全市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由相关责任部门认定)。

对于需要否决的企业,由相应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予以研究认定。

五、结果运用

在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政策集成创新为核心的综合施策机制,坚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的原则,拓宽评价结果应用领域,加大评价结果应用力度,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A类企业。优先保障企业用地、用电、用气、用水、用能需求,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给予最低价格优惠;优先享受市级已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对上争取资源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和潍坊市级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业品牌企业、名牌企业;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上市挂牌发展;若新上项目,推荐给有关银行机构给予企业信贷优惠支持。

B类企业。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落实上级及我市已出台的支持企业上市、资产重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技术改造、新兴产业、模拟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用地、用能、用水、有序用电、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C类企业。有条件享受市里出台的发展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招引人才、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兼并重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外,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有序用电、重污染天气应急时,首先作为限电对象;慎重推荐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D类企业。限制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实施有序用电时作为首选对象;不推荐参评年度各项先进;有条件享受市里出台的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改制、搬迁改造、关停淘汰、退出土地等政策;在依法查处中按处罚上限执行。经

上级部门授权,可对气价、水价、电价等给予10%以上额度的加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召集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各项工作。各镇政府(街办)、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积极提供相关数据,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抓好平台建设。由市经信局和智慧办牵头,负责建立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专业技术团队进行数据平台建设,并负责配套软件开发、平台日常运行、后期维护更新等相关技术工作。经信局和智慧办负责与技术团队进行对接,保证数据平台的建设进度和运行质量,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平台所需的各类信息和数据,并根据平台运行情况探索建立工业企业数据共享机制。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园区)和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评估、定期通报,及时做好总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工作不力、影响全市实施进度的镇街(园区)和部门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分解目标任

务,落实相关责任,加大工作调度力度,确保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评价指标和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引导企业对综合评价工作有合理预期,积极主动参与综合评价工作。要强化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和宣传各类典型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支持、合理推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促进企业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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