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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制度】新民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0 18:54:02 | 浏览次数: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工作的随意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及其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新民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政制度】新民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工作的随意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两千元以上的;

()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

()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其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

第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执法科室提出,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与会人员组成、审核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集体讨论人员由局分管领导、执法科室负责人、案件执法调查人员、局办公室负责人、法律顾问组成,必要时由局长或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经局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等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办理。

()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五条提交集体研究的案件,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或案件执法调查人员案件卷宗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于当日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集体讨论要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在审核不予通过的当日内通知申请人或案件执法调查人员,并说明不予提交集体研究的理由。

如因特殊原因或情况紧急需立即提交集体研究的,局办公室在审核相关材料并报告领导后,可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与集体讨论其他成员沟通,形成决定意见后马上予以处理。

负责记录人员由本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召集人指定。集体讨论按如下程序进行:

()由案件执法科室人员介绍案件情况;

()参与讨论人员针对讨论的内容发表自己的观点;

()分管领导集中大家的意见,总结讨论的结果。

第六条集体讨论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案件是否属于本局相关执法科室管辖;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有效、充分;

()案件情节的轻重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第七条集体讨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执法科室的意见,报批后告知行政相对人;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执法部门修改;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执法科室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执法科室纠正;

()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案件,建议执法科室撤销案件;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集体讨论必须作出倾向性的处理决定,并使用《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进行记录,案件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记录在案,以备审查;全体与会人员均应在讨论记录上签上本人姓名,集体讨论的结果作为《案件处理意见书》中的处理意见,并将讨论结果附在行政执法案卷中。

第九条局办公室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条集体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参与集体讨论的与会人员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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