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制度】长沙市政府请假制度
长沙市政府请假制度(一)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办人员须坚持按时上下班制度。综合处负责考勤。(三)病事假实行请销假制度。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下经分管政工副主任批准;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长沙市政府请假制度,供大家参考。
长沙市政府请假制度
(一)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人员须坚持按时上下班制度。综合处负责考勤。
(三)病事假实行请销假制度。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下经分管政工副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经处长签字,主任批准;处长请假1天,须经分管主任批准;处长请假1天以上,副主任、副处级纪检员和调研员请假半天以上经主任批准。请假者须先到综合处填写请假条,报领导批准。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者,按旷工论处。
(四)公休假由综合处与各处协商,年初造具计划方案,报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审批。
休假: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者可休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者可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可休假14天。休假时间包含期内的双休日。
凡当年已享受了公休假,而在本年度内疗养或事假、病假累计达到相应公休假天数的,翌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或疗养天数已达到本人休假天数的,均不再享受当年公休假。
公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如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分两次休完。公休假时间不得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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