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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制度】江门市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交流制度【精选推荐】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1 14:36:03 | 浏览次数:

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交流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会商交流是指以食品安全监管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江门市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交流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食药制度】江门市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交流制度【精选推荐】


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交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会商交流是指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排查、获取的风险信息为基础,通过会议商讨、交流等方式,集体分析研判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程度和防控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坚持“客观、科学、积极、求实”和“早预防、早发现、早跟踪、早控制”原则,加强监管信息监测、收集、分析和预警工作。

第四条 风险会商交流的信息来源、研判依据包括:

(一)公共媒体、社会舆情中反映的安全风险信息;

(二)监管中发现的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问题;

(三)稽查办案、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基层报送、部门转办事项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四)食品安全检验和认证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信息;

(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信息等。

第五条 根据食品安全问题危害情况和涉及面,风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危害程度较小,涉及面较小,可能出现一般性食品安全事件的,为一般风险;

(二)危害程度较为严重,涉及面较大,可能出现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为较严重风险;

(三)危害程度严重,涉及面广,出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为严重风险。

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江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

第六条 风险会商交流以会议形式举行,根据辖区食品安全形势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

风险会商交流会议由发现风险的职能部门提出,市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根据实际情况,由市食安办或委托涉及风险的职能部门负责主持、召集、材料审核,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上级部门领导、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和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遇重大食品安全保障任务或有发生重大、紧急食品安全事故的苗头时,可随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

第七条 风险会商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顾总结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分析当前安全风险态势,研判风险程度和风险管控点;确定防控对策和措施。

第八条 在统一组织风险会商交流会议召集前,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分析研判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形成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交流材料(材料样式见附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市食安办。会后,由市食安办或负责主持的职能部门统一形成《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交流报告》,印发至各相关成员单位,各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必要时报送相关市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九条 保证风险会商交流报告质量,其内容要体现前瞻性、预见性,做到综合分析与重点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既要针对食品安全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进行宏观分析、战略研讨,又要针对重要环节、重点部位和高风险品种、量大面广的产品安全态势、发展趋势进行重点分析研判,重要结论要有可靠依据和数据支撑。

第十条 对会商交流形成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则落实:

(一)对一个单位可以承办的具体监管问题,由该承办单位负责落实;

(二)对涉及多个单位的问题,确定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组织落实;

(三)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由市食安办召集会议专题研究,统一组织落实。

(四)需要面向社会发布的风险警示信息,由相关单位拟稿,报市食安办在江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或其他公共媒体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建立风险会商交流档案,相关单位应将风险会商交流材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内部的风险会商交流机制,切实做好内部风险会商交流。市食安办建立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将风险会商交流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市委办、市府办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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