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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制度】清远市质量守信和严重失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完整版】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2 17:00:06 | 浏览次数:

市质量守信和严重失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质量守信主体的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规范质量信息发布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制度】清远市质量守信和严重失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质监制度】清远市质量守信和严重失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完整版】


市质量守信和严重失信

“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质量守信主体的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规范质量信息发布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严重失信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5]289号)、《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4]26号)、《关于印发<清远市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清发改信建[2015]6号)等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主动公开质量监管类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守信和质量严重失信“红黑名单”,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能够反映企业履行质量法律法规、兑现产品质量承诺、计量检测、标准化体系运行和企业质量安全保证等质量信用状况的信息,分质量守信“红名单”和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两类。

第四条  质量守信“红名单”和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发布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按照“谁履职、谁负责”原则,质量守信“红名单”和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由本局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审核、发布和管理。

第六条  列入质量守信“红名单”和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信息来源:

(一)产品质量相关行政处罚;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类信息;

(三)计量诚信类信息;

(四)实施标准化战略类信息;

(五)受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类信息。

第七条  除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列入质量守信“红名单”的企业应当近三年内未受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或事故;未发生重大质量投诉;未发生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择优列入质量守信“红名单”,具体标准为:

(一)广东省名牌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获批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

(二)诚信计量类: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或者是获得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合格C标志生产企业,或者是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三)特种设备监察类: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连续5年没有发生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的;

2、连续5年没有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没有被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立案处罚的。

(四)气瓶充装单位类:

1、连续二个年度监督检查周期内没有因违规充装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2、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充装、销售的气体连续二个年度监督检查周期内没有被检出气体质量不合格的;

3、连续四个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

(五)标准化方面: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以及其他可申请清远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

(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发生两起(含)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

2、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谎报、瞒报以及故意恶意迟报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3、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发生暴力抗法行为,以暴力威胁特种设备检查,或者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

5、因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6、提供虚假资料,以欺骗手段取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许可或许可过期仍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的;

7、检验检测机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者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生产,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的;

9、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黑名单”的。

(二)气瓶充装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一个年度监督检查周期内因违规充装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2、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充装、销售的气体在一个年度监督检查周期内被检出气体质量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

3、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4、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的。

(三)计量诚信方面:

1、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案件;

2、因违法违规被撤销检验资质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名单、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企业名单;

3、因违法违规被撤销省级计量认证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四)行政处罚类:

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立案查处的企业;

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的产品,且连续两年被立案查处的企业;

3、近三年因质量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或一年内因质量违法被立案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企业;

4、未取得许可擅自制造特种设备、计量器具或擅自生产工业产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5、因质量违法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书的企业。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伤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发生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投诉事件。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质量守信“红名单”和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发布内容必须客观、准确、清晰、简要,具体内容分别由局相关部门负责提出。

第十条 质量守信“红名单”和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发布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

(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三)通报县(市、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每季度末,本局相关部门按规定格式(附件1)提出列入质量守信“红名单”和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发布内容和发布形式的建议。

第十二条  本局质量管理科负责汇总相关部门的建议名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征求相关县级局及本局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局及本局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应重点核实以下情况,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意见(包括无意见)以规定格式(附件2)反馈给市局。

(一)质量守信“红名单”:是否存在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

(二)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是否存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情况;行政执法案件是否已经结案或进入强制执行;吊销行政许可的是否已公告等。

第十四条  本局相关部门应认真核实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确定拟发布名单。

第十五条  正式发布名单应经本局主要领导批准,必要时可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质量守信“红名单”和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应以本局名义发布,其中由办公室按照第十条的形式负责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被公布对象认为质量守信“红名单”和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本局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书面申请。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对确认质量守信“红名单”和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有误的,经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纠正,并告知被公布对象。

第十八条  已列入质量守信“红名单”的企业,一经发生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从红榜名单中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对列入质量守信“红名单”的企业,符合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等质量荣誉条件的,所在地的县级局和本局相关部门应优先推荐其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等质量荣誉。

对列入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局和本局相关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监督抽查和日常巡查的频次,纳入相关的专项监督抽查或专项执法检查之中,并实施加严检查。

第二十条  本局门户网站发布的质量守信“红名单”和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最长保留期为自发布之日起1年内。

第二十一条  执行质量守信“红名单”和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公布准确的原则,不得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质量守信“红名单”和质量严重失信“黑名单”向企业索要钱物、威吓要挟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两年。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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