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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东兴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优秀范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5 12:18:02 | 浏览次数:

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统计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及时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制度】东兴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统计制度】东兴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优秀范文】


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统计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及时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每年的9月定为全局的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月。为使此项工作能规范地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职责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统计法规、规章。

2、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3、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人员或单位,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5、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任务。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按照统计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所有在东兴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均可以列为检查的对象。

检查的主要范围:

1、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机关;

2、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调查资料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群众举报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的主要内容:

1 、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

2 、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3 、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4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5、未经法定程序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

6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7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未经调查单位或本人同意,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8 、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注销统计登记手续;

9 、任用未取得《统计证》的人员担任专业统计工作。经指出不纠正的。

三、检查的责任分工

法规专业:

1、建立统计违法案件线索来源登记台帐。

2、负责全局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上级机关或领导批办的,部门、单位或公民揭发检举的统计违法案件的审查工作。

3、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处理和结案。

统计违法行为一经立案,法规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负责统计行政复议审理和统计行政诉讼案的应诉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操作。

5、对依法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专业:

1、根据法规专业要求抽调人员参加全局的统计执法检查。

2、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的审查工作,每年在统计检查月内向法规专业提供案源不少于两件。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写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法规股,由法规人员审核后送交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查处。

上述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1)印发的报表制度或调查文件;(2)印发的指标解释、填报说明;(3)印发的培训通知及讲义;(4)会议签到记录;(5)平时报表上报时间和质量情况的记录;(6)《统计报表催报单》、《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存根及送达回证;(7)其它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旁证材料。

统计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组成调查组。由法规专业人员负责,秘书法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第二阶段,调查结束后,根据违法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附调查时取得的各种证据交法规专业人员。第三阶段,由法规专业人员负责处理及结案。

四、检查人员纪律

1、做好日常统计工作,服从法规专业人员的统一安排;

2、到有关部门或单位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3、严格依法办事,不接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宴请及礼品;

4、坚持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委托被查当事人办理私事,不为被查当事人牵线说情;

5、遵守保密规定,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案情;

6、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查清违法事实,认真做好调查笔录,收集有关证据。

7、调查现场不作定论和处罚。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2、凡违反本制度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对部门和个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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